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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幼兒園 ~ 土地變更申請◎
2015/05/15 13:08:59瀏覽616|回應0|推薦0

幼稚園.幼兒園 ~ 土地變更申請


.都市土地:
      1.農業區變更住宅區或商業區.
      2.
農業區容許使用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廢棄物資源回收場.汽車駕駛訓練 .老人安養院.老人養護機構.
幼稚園.幼兒園.加油站.運動場館設施等.

.非都市土地:
      1.農地依法變更為建地.
      2.
農地依法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工業用地).
      3.
農地依法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2013.08.06新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皆不能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各該使用區無其他適當使用地可變更編定者為限,且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一)財團法人興辦文教設施。
(二)興建學校。
(三)設置幼稚園。(幼兒園)
(四)發電廠、變電所、配電中心、輸配電鐵塔、油庫、輸油(氣)設施、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天然氣貯存槽、加油站、加氣站、加壓站、整壓站、配氣站及計量站等設施。
(五)自然泉飲用水包裝設施。
(六)農(漁)民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及運銷場所、冷凍(藏)庫、糧食、肥料倉庫、辦公廳舍等相關設施。
(七)農(漁)業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運銷場所、冷凍(藏)庫等相關設施。
(八)農、漁業生產(含畜禽屠宰)、加工(含飼料製造)及運銷計畫設施。
(九)糧商興(擴)建碾米設備暨相關設施。
(十)住宿、餐飲、自產農(乳)產品加工廠、農產品及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
(十一)動物收容處所。
(十二)興辦社會福利設施。(老人安養院.老人養護中心)
(十三)土資場及土方銀行等相關設施。
(十四)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
(十五)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十六)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及防治公害等相關設施。
(十七)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及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之設施。
(十八)電信機房相關設施。
(十九)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
(二十)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開發案件,無適當用地可供辦理變更編定者。
(二十一)宗教建築設施。(寺廟)
(二十二)生物技術產業設施。  
(二十三)運動場館設施。
(二十四)企業營運總部(以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案」等相關規定核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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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桃竹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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