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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打折的陽光 夠強嗎
2009/03/27 13:34:49瀏覽480|回應5|推薦1

被視為馬總統重要政見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在行政部門同意修正改為「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之後,昨天在立院火速
冷眼集》打折的陽光 夠強嗎
通過初審,馬英九總統並表示欣慰。但這個經過「打折再打折」的立法,恐怕難以帶來防腐的功效;這種「陽光立法」的陽光太弱了。

依昨天初審通過的條文,公務員只有涉及貪汙罪且被列為被告時,才對不明財產來源有說明義務;因此,即使明知公務員財產突然暴增,若無證據指向有貪汙之嫌,司法機關仍不得要求該公務員交代財產來源。

受到前總統陳水扁涉弊影響,朝野對於貪汙治罪條例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原本有極高共識,但「激情過後」,立委們開始擔心「財產來源不明罪」打擊範圍過大,可能動輒得咎,且立委也在規範之列,讓不少立委人人自危,因此立委態度轉變,甚至抬出「違反無罪推定、緘默權」等理由,讓立法一度停擺。

這段期間,法務部參考外國立法例,提出「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的說明義務罪」。這較能符合公務員起碼應有的標準:一旦財產突增,公務員就有義務清楚交代,否則就觸法!

舉例來說,日前立委高金素梅被質疑購買高價住宅,若依「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的說明義務罪」,一旦有貪汙的嫌疑(不須被列為被告),她就必須向司法機關說明購屋款的來源,而非只是面對媒體簡單交代就足夠了。

修正之後,「財產來源不明罪」已經完全變質,頂多在調查公務員涉及貪汙罪時,可能因公務員不願說明可疑財產而「槓上開花」另多一條罪名;與社會期待該罪能夠發揮「防微杜漸」的功能,相差實在很遠。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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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zaq999&aid=2787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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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不說明財產來源罪 肅貪史上里程碑
2009/04/06 23:53
【中央社╱台北6日電】 2009.04.06 07:37 pm


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今天表示,總統馬英九認為,立法院通過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條文,這一步是起了頭,是肅貪史上里程碑。

總統馬英九、副總統蕭萬長、行政院長劉兆玄、立法院長王金平及中國國民黨主席吳伯雄,每週一定期在總統府內舉行便當會,通稱府院黨5人小組會議。

王郁琦下午轉述5人小組會議內容指出,有媒體質疑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條文,與總統競選政見適用範圍大幅縮減,但王金平會中表示,條文內容並沒有縮減,總統主張始終一致。

王郁琦說,總統在擔任法務部長時,就反對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適用全體公務人員,因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此外,有關立法院上週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總統會中指出,了解許多縣市對合併升格有興趣,相信行政院會一視同仁、秉公處理。

國民黨中央工作會議,下午也討論地制法。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表示,14日是對地制法修正條文復議期限,若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不提復議,待總統公布後即生效;國民黨團與政策會將努力讓地制法修法順利出立法院。

【2009/04/06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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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剩不到一折的陽光
2009/03/29 13:06
只剩不到一折的陽光

「財產來源不明罪」,變成了「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有人稱之為「打折的陽光」。

以香港為例,公職人員「生活與收入顯不相稱」即可問罪。但立院日昨初審通過的條文則規定:只能對「偵」字案貪汙被告,追究其不明財產的來源。如此一來,「陽光」幾乎只剩下一折,已是跳樓大拍賣了!

但這剩下的一折,竟然還要打折。首先,追查不明財產的對象只限貪汙罪被告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如此一來,如扁案中,陳致中的財產恐不得追查,遑論黃睿靚。其實,贓款藏匿在先期階段也不必一定要寄託給成年子女,如扁案中的蔡家姐弟或吳景茂夫婦即是中途站,但成年子女畢竟幾乎是贓款必然的最後歸宿。如今只查未成年子女(其實不必查,誰會笨到把錢藏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卻不查成年子女,這是法匠假道學的鄉愿思維,豈有此理?

再者,追查限定在犯罪及其後三年的不明財產,也是刻舟求劍。再以扁案為例,陳水扁從事公職前後二十餘年,犯罪的時點難論;若只查後面案發的時點,不向前追查,怎知前面曾否犯罪?同理,往後亦追至「其後」三年的財產,則只要將錢在外頭放在「吳景茂們」家裡,三年後,即可免於追查。這是不是刻舟求劍?

何況,刑期定在三年以下,此與香港(法治社會)與中國大陸(專制政體)皆以十年為最高刑期相較,顯失諸太輕。再以扁案而言,出現了幾十億的「不明財產」,最後若只處三年以下徒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只剩下不到一折的陽光,能帶來多少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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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涉貪被告 須說明財產來源
2009/03/27 13:44
公務員涉貪被告 須說明財產來源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李明賢/台北報導】 2009.03.27 03:23 a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第六條之一「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列為貪汙罪被告的公務員,檢察官發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增加的財產,超過其最近一年度申報的所得時,如無法合理提出說明或說明不實,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為了防止貪汙者藏匿犯罪所得,第十條第二項也增訂:貪汙被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犯罪所得,應予追繳、沒收及扣押。

這項原名為「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修法,是馬英九總統競選時重要政見,但被質疑違反無罪推定等原則,後來改為「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如無意外,本會期內就可完成二、三讀。

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表示,這是馬總統非常重視的陽光法案,有助於澄清吏治,馬總統對該法完成初審表示欣慰,期許立院本會期儘速三讀立法。

法務部長王清峰表示,本案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必須是立法後犯貪汙罪的被告,而且是在新規定生效後增加的可疑財產才適用。

不過,民進黨立委李俊毅質疑,如果在修法前「一夜致富」的官員都不必處理,那到底要辦誰?蔡煌瑯也痛批,若不溯及既往,國民黨黨產及前副總統連戰「富可敵國」都可以不必交代財產來源。

王清峰解釋,「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的犯罪主體,除了必須是公務員本人,還必須是有犯貪汙罪的嫌疑且被列為被告,才有說明可疑財產來源的義務。

法務部並增訂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時,如果是「他」字案,必須完成簽核改分為「偵」字案,才可命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而為避免浮濫檢舉,造成誣陷,並將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嚴格追究誣告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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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溯既往 綠批特赦條款
2009/03/27 13:40
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溯既往 綠批特赦條款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2009.03.26 02:56 pm


法務部長王清峰上午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表示,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不溯及既往,法案通過並公布後增加的可疑財產才適用。民進黨立委李俊毅說,這是國民黨特赦條款,現在檢察官辦綠不辦藍,清廉政府只做半套,王清峰是半套部長。王清峰反駁,只要立法院通過就是一套。

李俊毅表示,本來以為財產來源不明罪是針對前總統陳水扁,如今卻不溯及既往,那問題很大,因為大家以為這是進步的法律,卻讓國民黨的高官統統解套,變成國民黨特赦條款,社會不會接受。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表示,本法大赦是的民進黨亂搞的官員,國民黨現任官員受約束,他說,臨門一腳是為了扁家弊案,因此還有任何可能辦到扁家?王清峰表示不可能。至於不溯及既往是指犯行還是財產發現的時間點?王清峰表示,在法律生效前,行為和財產都不溯及既往。

蔡煌瑯:應查國民黨和連戰


民進黨立委蔡煌瑯指出,財產來源不明最該查的是國民黨以及前副總統連戰,一個三代公務員家庭為什麼可以富可敵國?王清峰說,「我不清楚,對不起」。

王清峰說,刑事立法就是不溯及既往,也沒有針對性任何人或政黨,本法通過就是所有公務員一體適用,包括他在內。

違反無罪推定 呂學樟:無可奈何支持


雖然高層強力要求務必今天完成初審,藍委意見不少。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表示,如此重大法案應該多聽聽社會聲音,因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司法界大概有八成的人反對,不敢說出來。國民黨立委江義雄抱怨,立委沒有退休金,納入適用範圍是好的沒分、壞的都有分。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一上台就問法務部是否挾總統以令立委修法?王清峰澄清,沒這個膽、沒這回事。呂學樟表示,財產來源不明罪明明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時代潮流,為什麼法務部積極推動?現在定罪率這麼低,如果再給檢察官尚方寶劍,出現英雄主義或奉命起訴的檢察官,社會永無寧日,他是勉強接受、無可奈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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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不溯既往
2009/03/27 13:36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不溯既往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2009.03.27 03:23 a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未來貪污被告,檢察官在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最近一年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說明來源,未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長王清峰表示,行為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本罪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生效後才能適用,因此不溯及既往。

國民黨一直推遲這項法案的審查,但在台北市大安區立委補選過程中,最早提案的無黨籍立委候選人姚立明一再質疑國民黨對陽光法案立法的誠意之後,國民黨才加快腳步,趕在今天完成初審,在選舉前表演的意味明顯。

經過法務部提出修正後,名稱正式定為「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構成要件為貪污罪被告。根據新增第六條之一規定,只要貪污被告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有異常增加,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或說明不實,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罰金。

為防止貪污者藏匿犯罪所得,逃避查扣,參酌英國等國立法例,第十條第二項也增訂,貪污被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貪污所得或其隱匿財物之全部或一部分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