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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採信的扁21項機密外交內容
2011/09/23 23:31:02瀏覽1452|回應3|推薦39

以下21項,許多都可以直接報帳列支,不需要用機密外交躲躲藏藏,沒從陳鎮慧的機密費支出是事實,要硬把其他地方募款來的錢抵扣機密費,那以後全台灣的公司主管,幫公司募得的款項,都可以抵扣侵吞公款的錢,募得愈多,A公司的錢就可以更多。當中的F案、L案、FJ案、D案說詞,這種「機密外交」作法,專業特務看了會想撞豆腐死掉。

1.  M案:90年6月26日美金5萬元。(NT$172萬6,900元)

90年4月27日宴請費用8,118元(經手人:劉世忠)
90年5月14日食宿費用92,503元(經手人:陳心怡)
90年7月26日開會費用5,475元;及食宿費用84,028元(經手人:劉世忠)
以上三筆都從陳鎮慧處直接支付,但90年6月26日研究費美金5萬元(折合新台幣1,726,900元)未從機密費支出。此為柯林頓政府美國公共政策專家M氏兩度來台費用,被陳水扁列作機密支出是研究經費加機票雜支費用。

2.  鄭南榕基金會:91年2月15日300萬元入帳 + 200萬現金。

現金交給葉菊蘭,轉交李敏勇。經調查帳冊為入帳300萬,但李敏勇說另200萬給葉菊蘭作為寫作出版鄭南榕傳記之用(所以沒有紀錄存在)。

3.  借款及慰問施明德:450萬元。

90、91年間施明德以支票借款50萬元。
93年間施明德借款100萬元。
94年5月26日施明德女兒肺臟移植手術,慰問100萬元。
94年10月6日施明德基金會成立,資助200萬元。
按支付人郭文彬證詞,施明德不知四次款項來自陳水扁(郭文彬以前為施明德之助理),第一次及第四次施明德皆有開立支票,視為借款。施明德知道錢來自陳水扁後,也立即將款項要求返還總統府。

4.  贊助台灣禮敬活動:91年9月4日250萬元。

呂秀蓮為推動台灣加入聯合國舉辦的民間表演活動。

91.10.14.奉天、當陽專案基金陸續繳庫。

5.  S案:92年5、6月200萬元。

李登輝時期台、美、日三國定期會談溝通,扁執政後中斷,92年找彭榮次連繫,想要恢復三方會談。支付彭榮次200萬元,換得日本椎名素夫參議員來我國受領頒勛。之後會談無疾而終。

6.  資助全民公投催生新憲大遊行活動:92年10月25日1,000萬元。

蔡同榮說他跟王幸男、邱永仁各先出500萬,在民視上募到1,000多萬,總共2,500多萬,但是10月25日花了2,700多萬元,不夠200多萬,應該是民進黨出的。但是早在8月又跟陳水扁要了1,000萬,馬永成在總統府給的。活動結束後,三個人墊的1,500萬元全都拿回去了。(帳目不對,哪裡多出來500萬給他們收回去的?事後還告訴陳水扁不夠200萬。)。這個遊行活動是由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基督教長老教會、公投廢核四行動聯盟等共同舉辦「全民公投催生新憲」大遊行(其他單位都不用出錢嗎?)

7.  捐助中華文化復興總會:92年11月10日2,099萬8,638元。

陳水扁當時任中華文化復興總會會長,指示副祕書長郝廣才製作宣導短片,郝廣才於同年9、10月間委託樺項實業有限公司、長澍視聽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阿犢影片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及種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承製名為「相信臺灣-簡學義篇」和名為「相信臺灣-蕃茄大王篇」之宣導片及相關業務。錢直接在總統府,由陳心怡自辦公室保險箱拿出現金給郝廣才轉交給四家廠商,沒有將此筆款項提報陳鎮慧請款。此筆帳亦未見於文化復興總會帳冊內記載。

8.  F案:93年7月16日~95年7月15日108萬美元(NT$3549萬5300元)

卡西迪公關公司之後,馬永成指示總統辦公室秘書郭臨伍與誠泰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林誠一進行接洽。其後,林誠一代表誠泰文教基金會與美國公關公司F(址設No.**, ***** Street, NW, Suite ***, Washington, D.C.00000-0000, U.S.A)之代表F氏於93(2004)年7月8日在臺北簽立為期2年服務契約(Service Contract),雙方約定:誠泰文教基金會每年給付F公司54萬美金,2年總計108萬美金之報酬,該金額分8期給付,每期給付13.5萬美金,並將款項匯入美國F公司指定之帳戶(受款人:F公司,帳號:A/C No:************,受款銀行:Northwest Federal Credit Union Bank,轉帳銀行:Wachovia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美國F公司則在美為我國政府建立人脈關係以及進行國會遊說。

每期金額都由馬永成在總統府辦公室交給郭臨伍430萬以上之千元現金,(馬永成說他不當辦公室主任後,錢是從林德訓處拿給他轉交郭臨伍的),送到內湖區舊宗路交誠泰基金會執行長李天送,李天送開立個人收據給郭臨伍,再指示秘書曾秀惠存入公司帳戶,曾秀惠寫好銀行存款條,再指示司機蘇澄濱開車或陳水勝騎車將現金送去內湖路一段誠泰銀行存入,隔數日再去銀行領出匯款至美國帳戶,之後郭臨伍再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向F氏確認有無收到匯款。等下次送款時,李天送再把上期匯款水單交給郭臨伍(或陳小姐)。郭臨伍給誠泰與誠泰匯往美國款項之差額20萬6200元,當做總統對該基金會的捐款。

(實在是有夠離譜的說詞,難道郭臨伍不能自己去匯款,或是請陳心怡、陳鎮慧匯款,或是找秘書陳臻真匯款,要大老遠轉這麼多手?難道F公司會管台灣是誰匯款才算?難道中華民國政府只能用現金找民間機構來做這種『外交』匯款工作?最後一筆受款人改變,還是郭臨伍的秘書陳臻真打電話去通知曾秀惠更改匯款對象,有秘書怎麼不自己匯款?)

註:總統府及行政院位於台北市西南方、誠泰基金會位於台北市東北方市區之外。馬永成、林德訓、郭臨伍辦公位置都在總統府三樓的總統辦公室內。94.02.01.馬永成才換到4樓,但常往三樓總統辦公室跑。郭臨伍後來轉行政院反恐辦公室,位於忠孝東路一段。

9.  W案(王丹案):93年11月17日330萬元。

馬永成交現金330萬元給黃志芳,黃志芳再找友人鄭明惠幫忙換成美金匯款出去,第一次在11月10日匯款,因帳號錯誤,延至17日才匯款成功。

10.資助三二六民主和平護臺灣大遊行:94年3月26日2,000萬元。

中國大陸於民國94年3月14日通過反分裂國家法,此時民進黨中央黨部與數百個民間社團共同組成「和平民主護臺灣大聯盟」,並於94年3月26日發起三二六民主和平護臺灣大遊行活動。陳水扁指示馬永成將資助款2,000萬現金送交總統府秘書長游錫堃辦公室,由游錫堃總統府當面轉交民進黨中央黨部秘書長李逸洋。李逸洋領取經費後便交予新境界文教基金會掌理財務之副秘書長張郁仁,其後基金會會計徐美華將此筆款項以拆成幾十筆無名氏捐款之方式作為新境界文教基金會的捐款所得。

11.L案:94年8月間美金10萬元。(NT$313萬500元)

為了贊助舊金山選出的美國國會眾議員L君的競選經費,不過那時候不在選舉期間,而且是L君整個家族留在國會要參選。94年5月6日馬永成叫陳心怡去交通銀行換了12萬美元的現鈔。馬永成即拿10萬美金現鈔交給黃志芳,然後黃志芳跟外交部駐舊金山辦事處處長李世明及駐美代表處國會組趙介生諮議與L氏接觸後,決定以選民贊助方式化整為零給付該10萬美金。8月份,黃志芳請託吳澧培將10萬美金以選民贊助方式轉交L氏。還說時間緊急,一星期內要辦好。吳澧培即接續委託7、8名在美國之友人先行墊款,迨黃志芳確認L氏已收到資助款項後,即至總統府吳澧培辦公室,將美金現鈔10萬元分兩三次交予吳澧培,吳澧培再陸續分次返還予先行墊款之友人。分批交付花了一個多月才完成。

(一堆人拿了錢都不給人,要別人先自己墊款後,才把錢給人家,後面的D案也這樣搞。黃志芳是不信任吳澧培嗎?既然吳澧培在總統府有辦公室,這種機密的事情,馬永成為何不直接找吳澧培處理就好了?5月份黃志芳就拿到錢,為什麼要等到8月,還得吳澧培找美國友人緊急先墊付這313萬元的資金,確定有給才要花了一個多月分批交給吳澧培這10萬美金,再轉到美國分批還人家。大家都好有錢幾百萬幫忙墊付。而且給錢的是吳澧培美國友人7、8人分批捐做選民贊助,黃志芳不認識竟然可以跟L君確認錢有收到無誤。況且9月份陳水扁明明過境阿拉斯加州,又不是舊金山。倒是5月6日陳心怡換美鈔後,5月12日吳淑珍就去舊金山參訪七天,乾脆說給吳淑珍拿去舊金山送給L君不是更好?合理懷疑換美金現鈔給吳淑珍出國零用的機率更高。)

12.FJ案:94年5月12日美金2萬元(NT$62萬6100元)

94年5月陳水扁出訪沒邦交的斐濟,駐斐濟共和國代表郭時南報告陳水扁希望增加經費來推動我國對斐濟共和國之雙邊工作。所以回國後指示林德訓交付馬永成2萬美元轉交黃志芳執行交付經費給郭時南。94年5月6日陳心怡隨即自林德訓放置國務機要計劃經費之抽屜內拿取新台幣現金,連同馬永成另外交付之等值10萬美金新台幣的現金去交通銀行換兌12萬美金現鈔回來給馬永成。黃志芳於5月12日再通知民間友人鄭明惠到辦公室來,交給現金2萬美元及記載匯款資料的紙張。同日鄭明惠又到中正機場二航廈的中國商銀分行辦理匯款,結果只帶匯款資料未帶美鈔2萬元,所以請一航廈任職的太太過來,從太太帳戶先領62.52萬元結匯成美金匯去駐斐代表處。

(這筆錄證明兩件事:1.馬永成兌換成10萬美元的現金,不是來自國務機要費,所以L案與國務機要費無關。2.國務費保管都在陳鎮慧處,沒有放在林德訓的抽屜內,這份筆錄是早期查黑中心偵訊時製作,所以明顯是說謊要把FJ案金額來源硬扣在國務機要費上。之後法庭審理各證人證詞,國務機要費之經費都在陳鎮慧的保險箱,只有交五萬元零用金在陳心怡處做小額款項支付。陳心怡也有自己負責的保險箱存放現金,其他人不可能把錢放在抽屜內。而黃志芳說FJ案是4月份陳水扁就交代,匯款是為了過境斐濟所需要的經費,跟5月出訪陳水扁才跟郭時雨討論到經費,時間上不合。另外,既然陳心怡都到銀行換鈔,匯款事宜交代給陳心怡做就好,何必每次都繞大圈找民間友人來做。)

13.餽贈陳坤泰結婚禮金:94年5月10日10萬元。

馬永成事先在辦公室裡交付紅包10萬元,結婚當天陳水扁有過去沒包禮金。資金來源不知道。

14.捐贈清真寺修建:94年6、7月140萬元。

台灣清真寺馬孝祺教長跟馬永成反應回教徒過世後土葬問題、台中清真寺有所毀損,但無經費修繕,馬永成交付140萬元給陳心怡送至清真寺給予馬孝祺教長,馬教長交給回教協會,專款給清真寺使用。

15.贊助21世紀憲改聯盟:94年8月底9月初200萬元。

94年9月20日成立21世紀憲改聯盟,受民間司改會之監督,收到200萬現金,170萬分批匯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帳戶中的21世紀憲改聯盟專戶,另30萬元現金直接交付執行長林欣宜,沒有註明陳水扁捐贈,用不具名捐款紀錄。

16.執行機密外交工作人員之相關費用:90年2月~94年11月(至少)162萬4572元。

中華民國的機密外交不透過外交部,而是總統府內部自行前往接洽、聯繫,多次派遣其幕僚邱義仁(時任國安會副秘書長)、柯承亨(時任國防部副部長)、馬永成(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陳明通(時任行政院大陸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郭臨伍(時任行政院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主任)、劉世忠(時任總統府諮議)、鄭純宜(時任總統府傳譯)等人前往非邦交國家進行秘密外交,陳水扁總統為此所支付執行秘密外交工作人員相關費用計有(至少)162萬4572元。馬永成說並沒有用總統府正式編列的差旅費,這樣就可以減少洩密可能,應該就是用國務機要費中不用單據的部分支應。

(陳鎮慧的機密費支出明細表內卻沒有任何一筆支出,這些出差都是因公支出,果真怕洩密,為何不用機密費去支付?審計部91年查機密費時堅持不交出帳冊、95年查黑中心陳瑞仁查國務機要費時也拒絕交出帳冊,更可顯示陳鎮慧保管的機密費帳冊不會外流洩密。)

17.慰問陳定南:95年4月20萬元。

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因罹患肺疾於95年4月間至臺大醫院住院治療,陳水扁請託馬永成轉交其致贈之慰問金新台幣20萬元予陳定南夫人。

18.餽贈劉島結婚禮金:95年4月29日10萬元。

林德訓在婚禮之前給一包10萬元現金、結婚當天陳水扁有參加婚禮,另外給3萬元的紅包。(3萬元有自國務機要費中支出之憑證。)

19.D案:95年3月23日美金10萬元(NT$330萬元)。(王丹第二次領款)

95年2月間馬永成(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指示郭臨伍(時任行政院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主任)執行資助中國大陸海外民運人士。3月23日馬永成從林德訓保管的國務機要費中領取330萬元,指示陳心怡換成美鈔,陳心怡又去交通銀行找友人周鈺玲兌換,周鈺玲用七個人頭換好美鈔給陳心怡帶回辦公室交還馬永成。數日後馬永成給郭臨伍這筆錢。

94年4月上旬郭臨伍在德也茶喫見張維嘉,請他幫忙資助美國的海外民運人士D君,不過10萬美元沒帶去給張維嘉。張維嘉於95年4月19日、95年6月2日先行代墊款項,分別自第一銀行天母分行匯款160萬元及160萬5000元至其友人楊豊明在第一銀行富強分行之帳戶。楊豊明亦分別於95年4月23日、同年6月5日前往美國,自其個人在美國加州舊金山的美國銀行高地分行之帳戶分次提款後,各湊成5萬美金,第1次交給美國友人許永華之妻轉交D君,第2次則交給許永華本人,再由許永華夫婦轉交給D君。D君收受上開款項後即以電子郵件通知郭臨伍。

張維嘉於95年4 月間第1次匯款後,郭臨伍隨即將5萬美金交予張維嘉,迨張維嘉於95年6月間第2次匯款後,因張維嘉要求給付新台幣,郭臨伍即於95年7月7日將剩餘5萬元美金現鈔託其秘書陳甄真轉交予曾秀惠(時任誠泰銀行董事長林誠一秘書),請曾秀惠協助將5萬美金換成等值之新台幣,曾秀惠再囑託誠泰文教基金會司機陳水勝、蘇澄濱前往銀行兌換成新台幣1,617,525元,由曾秀惠交陳甄真攜回交予郭臨伍,其後郭臨伍在臺北市國賓飯店,依張維嘉匯款當時之匯率換算美金5萬元即新台幣160萬5000元現金給予張維嘉。

(法庭上所有證人已經明白說出,總統辦公室就只有三樓陳心怡有保險箱存放現金,再來就是陳鎮慧保管的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都在二樓陳鎮慧的辦公室保險箱裡面,林德訓是不管錢的,更不會在抽屜裡面放330萬元的『國務機要費』,顯見這個D案說詞打從一開始就在說謊。相關人的說法也前後矛盾,第二次給款一下說給美元、一下說換台幣,時間點也兜不攏,說六月給錢、但是又變成七月才換鈔給錢,馬永成要郭臨伍去辦,又介紹張維嘉,那直接找張維嘉處理就好了。張維嘉既然認識美國許君,又何必找楊豊明轉錢,一個機密外交搞得人盡皆知,不是很離譜?幹嘛繞一大圈一堆人在那當傳聲筒。這個機密外交一聽就是在說謊,中華民國沒人才了,非得陳水扁的屬下和朋友在當007,這樣大費周張搞機密外交?這種說法法官能接受,台灣的法官智慧有這樣殘障的?)

20.犒賞林錦昌、馬永成:95年6月1日500萬元。

林錦昌(時任國安會諮詢委員)與馬永成(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於95年6月間離職時,陳水扁總統為感謝其等在職期間之辛勞,乃分別給予林錦昌及馬永成各新台幣250萬元之犒賞金。

21.J案:約92年1,000萬元。

陳水扁交付馬永成新台幣1千萬元,由馬永成委託總統府辦公室秘書陳心怡至中華民國外貿協會將該1千萬元現金交付詹啟榮收受,作為推動對日本相關外交工作之經費。

陳水扁第一任期總共盜領國務機要費64,992,118元,任期內提出的上述花費44,227,238元,仍溢領20,764,880元。

註:(文字 )為本人之批註說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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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勁
2012/03/26 08:26

美女早安

         我說過...當法官的沒一個好東西 !!  怒火中燒  一想我就氣>< 生氣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2-03-27 10:42 回覆:

 美女早安,今天才看到您這篇回應,

各行各業都有老鼠屎,只是這個行業特別多,還有傳染力,跟癌細胞一樣,所以我也只好堅持到底,以免半途而廢、前功盡棄,讓這些沒有勇氣對抗貪腐勢力的法官,一個個變成癌細胞。

至少我們在旁邊加油打氣,可以讓法官的肩膀上,除了惡魔外,還有天使的聲音在那呼喚。


eq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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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貪瀆疑慮
2011/09/26 08:08
看了一下行動碟的內容 是有貪瀆疑慮
接下來被告應該對行動碟內容舉證並抗辯
但是這種案子 想也知道最後會找吳淑貞出來頂罪
所以 就算再一次更審 他的效果大概也只是讓被告多花一些律師費多一些折磨而已


還有出書的錢要匯到哪
拖太久 我可不敢保證 到時手頭一定很寬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9-26 11:05 回覆:

那個行動碟的內容,被告根本無法抗辯,因為陳鎮慧就只有管機密費的經費,錢花到哪都登記得很清楚,只能抗辯理面難道飯錢還要分是誰吃多少嗎?陳水扁吃算公務支出、家人吃就是貪污?最後這些食材、家用雜費(補蚊拍、茶包、衛生紙...)全都剔除在貪污款外,但是總不能說陳水扁用衛生棉吧?陳幸妤的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陳致中的健保費、高雄旅遊住宿費、超速罰單、結婚、訂婚開銷、趙建銘洗車保養費、趙翊安護照簽證費、趙翊廷滿月油飯錢....這些都是家庭私用,躲也躲不了,只好拿那些21項支出來用「大水庫理論」抵銷掉。

錢是國務費放在總統府內,要用吳淑珍來頂罪也難通過,吳淑珍又不是在總統府上班,陳水扁沒有允許,誰會私底下同意?全國公務機關的首長,哪個人的配偶可以自己跑去首長辦公室要辦公室部門經費的?

不敢先收出書的錢,是因為怕書寫不出來,時間上會延誤不敢先收,認股的契約內容也還沒算出確定的成本跟書價,無法訂出詳細的條款。現在看九九行動大家都冷漠以對,要找出版商幫忙出的機會也很小了。很怕您們的錢會血本無歸,真的是當作贊助歷史紀錄,無法回收。我會趕緊計算,再公告週知,謝謝您。


eq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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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 『國家財產去向不說明罪』
2011/09/24 20:47
這個案件在於舉證責任在檢方還是在被告
如果被告負舉證責任
則上開違背常理的部分不能當證據
被告無法舉證金錢流向 當然犯了貪污罪

反之 如果舉證責任在於檢方
則雖然被告知抗辯違背常理 但檢方仍要詳細交代金錢之流向
否則很難以貪污論罪

同裡溢領的部分也是一樣

也就是說這算是 『國家財產去向不說明罪』
但是更一審法官好像是把這個責任推給 吳淑珍的偽造文書

也就是說 舉證責任如果再於檢方
則案子發回更審的機會很小
因為再怎麼發回 都查不清楚金錢流向
反之 就會發回更審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9-24 23:10 回覆:

您本末倒置啦,沒有舉證責任的問題。

國務機要費一起訴,特偵組檢察官早已經以陳鎮慧的行動碟內容舉證國務機要費機密費的使用去處。

那些機密外交有一些是在95年查黑中心查辦時,陳水扁教唆馬永成、林德訓跟其他人所作的偽證,所以才會說錢放在林德訓的「抽屜內」。而當時總統府是打死不拿出機密費帳冊,甚至在陳鎮慧被陳瑞仁叫去偵訊時,總統府內陳心怡叫工友將所有機密費帳冊憑證拿去銷毀掉,所以當時完全查不到機密費的真正用途。我想總統府電腦檔案應該也刪除掉避免被查到吧。

只能說賊星該敗,許多出納跟會計會有習慣,為避免資料不小心刪除,所以用行動碟備份,而且也習慣將上個月的檔案叫出來重新存檔成新檔案,改成新的月份支出明細表,而這個行動碟剛好在扁辦,被特偵組查到,所以存留下來部分的機密費支出明細表,證明國務機要費機密費的真正用途。

至於上述21項支出,大部份應該是從對企業財團的募款拿去支付的內容,而少數的「機密外交」,根本匯款時間點喬不攏,顯見是拿不相關的轉帳來硬坳機密支出的,而且故意找一大堆人來傳錢,讓司法人員難以查辦,但是反證明不可能是機密外交的說法。

法官會接受這種說法,還把假犒賞名冊用偽造文書來輕辦,如果不是智力重度殘障,就是恐龍法官隨意亂辦,要不然就是有不可告人的內幕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