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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改洗錢弊案的特偵組上訴書
2010/11/29 17:12:39瀏覽1143|回應4|推薦64

本來要把特偵組的上訴書全文照登,但是一看,高達58頁,要貼15篇文章才能全部放上來,只好放棄,有興趣看全文的,請直接點此網址觀看: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01125142811459.pdf

這次上訴被告,除馬維辰有利他的新事證,決定不予上訴背信罪外,其他的被告全部上訴,再把姓名列出來: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吳景茂、陳俊英、蔡鎮宇、杜麗萍、馬志玲、馬維建、陳致中、黃睿靚、侯西峰、呂泰榮、呂和霖、陳幸妤、辜仲瑩、邱德馨、鄭深池、吳澧培、李明賢。

雖然在99年11月5日判決,但特偵組直到16日才收到判決書,所以在10日上訴期的最後一日25號,才順利將整個上訴書完成,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的大綱如下:

壹、金融改革屬總統職務上行為

一、 從憲法觀點論之:

(一)我國憲政體制之爭論,應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二)在我國憲政實務,總統確有行政實權

(三)結語:總統依照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職權,復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實際上已擁有指揮監督行政院長之行政實權,並對行政機關具有高度影響力,此為不容否認之憲政事實。乃原判決竟昧於事理,僭越憲法賦予大法官會議之釋憲權,偏採特定學者之見解,擅認總統為虛位元首,並將總統職權限縮於憲法列舉之事項,無助於釐清總統職權之實相,徒增憲政體制之爭議。

二、自比較法學觀點論之

(一)國際反貪腐潮流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容全文計8 章71 條,其中包含締約國應將本國公務員收受賄賂行為及行賄本國公職人員、外國或國際公共組織公職人員受賄、濫用影響力交易、不明財產增加、私部門貪污規定為犯罪。足見反貪腐原係世界潮流,探討本案自然不能缺少比較法學觀點。

(二)日本法制

「職務密切關聯行為」的判斷標準,日本學說上提出三個基準。第一是以事實上執行的行為是否具公務性格為準(公務說)、第二是以有無對職務發生影響為判斷標準(影響力說)、第三是以是否有對職務行為的相對人行使其影響力為斷(地位利用說)。

關於職務密切關聯行為的態樣,學說上認為可以區分為兩種類型:一、自固有職務行為派生而出的行為。二、基於職務而利用其影響力所為之行為,學說上進一步又針對此種行為區分成五種類型:

1.遊說與自己有同一權限之同僚、2.遊說與自己不同權限之公務員、3.對非公務員之行政指導行為、4.對非公務員的斡旋行為、5.洩漏機密的行為。

(三)田中角榮之洛克希德案

最高裁法官對於內閣總理大臣「職權」之補充意見,渠認定內閣總理大臣有指揮監督行政各部之權限,其對於主管之國務大臣提供意見、委託、指導、說明均可認定為所謂「指揮監督權」行使態樣之總稱。.......

使內閣總理大臣對於主管大臣為一定之影響之請託並提供金錢,不論內閣總理大臣是否確實有為該行為,顯然有害於社會對於內閣總理大臣職務公正性之信賴,自該當並成立行賄罪。

(四)結語:就比較法學觀點分析,刑事法之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並不以法令明文規定為限,祇要該行為與職務具有密切關連性者,亦包括在內,故公務員基於其職務而利用其影響力所為之行為,即令是對於非公務員所為之行政指導行為,在法學先進國家仍被認定屬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原判決舉美國總統任命司法部長、我國總統插手機場手推車更換等若干實例,申論總統縱具有「人事權」或「實質影響力」等權限,仍不能等同於總統法定職權本身云云,顯與當前國際反貪腐及法學潮流背道而馳。

三、自刑事實務觀點論之

(一)我國實務關於一般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之見解:在解釋「職務上行為」時,自不能狹隘地僅以「憲法」或「法律」明定為限,除法律明定之職權外,凡行政規章、機關內部規定,或附隨公務員職位與其職位密切相關的一切事務,不論其為承辦人、協辦、會辦、直屬長官,甚至係轉呈之公務人員所為之行為,均應認為係公務員職務上行為。

(二)我國實務對總統職務上行為之見解:

1、最高法院99年11月11日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刑事判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2、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 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總統基於職位,以其實質上對於行政院各首長之人事任用權,要求各該首長就特定事項採取特定方案,此一作為應屬總統職務上行為,洵堪認定,其藉機收取對價,當非法之所許。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97 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98年度矚訴字第2 號刑事判決:無論在規範上或現實上,我國總統對於國家重大政策及重要人事任免確具實質決定權,並非僅限於憲法條文所列舉之權力而已。

(三)結語:依照我國最高法院關於總統職權所為之最新終局判決,認定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原判決不當限縮總統職權限於憲法列舉事項,認金融改革並非總統職務上之行為,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貳、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案

一、被告陳水扁就其職務確有介入本件併購案之行為

二、系爭款項與被告陳水扁之行為間具有對價性,而屬於賄賂

三、被告馬永成確有幫助被告陳水扁介入本件併購案

參、元大證券合併復華金控案

一、被告陳水扁於本件合併案所為介入行為,屬總統職務上行為

二、元大馬家爭取復華金控經營權,被告陳水扁確有指示馬永成介入

三、元大馬家交付被告吳淑珍之2億元,其性質確為賄賂

四、被告陳水扁與被告吳淑珍間有犯意聯絡

五、被告陳水扁知悉馬維辰於94年6月間交付1000萬元後續賄賂

肆、洗錢案

一、洗錢定義辯證

(一)洗錢之定義:「洗錢」在我國法律名詞中是一個外來語,乃翻譯自Money Laundering,其最早的解釋出自「聖經」中記載,係指有關人們試圖消弭或隱藏其所擁有的不義之財,以及犯罪所獲得的非法利益。美國於1986年通過「洗錢控制法」,將洗錢定義為:隱藏收益的存在、收益的來源或收益的非法使用,使之合法化的過程。

我國洗錢防制法洗錢的定義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 洗錢之主觀要件:行為主體於行為時,必須對行為客體之不法來源有認識。其次,行為人行為時必須具備隱匿其犯罪所得來源之意圖。我國洗錢罪並未特別規定主觀構成要件,在理論上應該可以將其主觀構成要件限定於故意犯,包含未必故意。

(三)洗錢之客觀要件:其一是行為客體為經由犯罪直接或間接取得的財產價值。此外,使不法財產價值成為似乎有合法來源之行為方式。

二、國泰世華總行保管室相關洗錢案

(一)按刑事訴訟關於採證認事,採職權主義及自由心證主義,是以對於證據之種類及能力,法律未設嚴格之限制。

(二)國泰世華總行保管室內現金之來源確係包含上開重大犯罪不法所得

三、國務費、龍潭案相關洗錢案:

(一)洗錢資金之來源確係包含國務費、龍潭案重大犯罪不法所得:

(註:二、三點針對每個被告人部分,再開新文專篇敘述。)

伍、李明賢隱匿證據案

李明賢明知或可以預見上開以陳俊英名義租用保管室之文件,為關係被告吳淑珍、陳水扁貪污等刑事案件之證據,竟違反常態,命不知情之譚郁方銷毀該保管室進出紀錄後,且收取其餘文件,並交代譚郁方不可對外透露,並攜回藏匿於不知情之友人住處。被告上開隱匿吳淑珍租用保管室資料之違常作法,益徵其內心確實知悉上開文件可能關係吳淑珍刑事責任,甚屬明確。

陸、結論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諸多違誤,爰請依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1 項提起上訴,俾能撤銷改判,用昭公信!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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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ing6100&aid=4647860
 引用者清單(2)  
2014/09/25 10:43 【udn】 我還找到這個網頁!影響力 學說 性格 九型比價
2010/12/07 12:09 【老痞子喊話台】 職務行為範圍的認定應採「實質影響力」說,而「職務上機會」應指「職務上一切的事機,即便是職務上衍生的機會亦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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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霄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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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為民服務
2010/12/02 22:43

Lucifer,

感謝你為台灣人民,花了這麼多時間和精力, 將這麼多有關信息提供給社會大眾。

通宵客  敬禮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12-03 00:33 回覆:

謝謝通宵客大哥的謝謝。

UDN上面也很多人,提供各種不同的資訊,讓格友可以吸收新知,學到很多知識。而我只不過把部落格的主軸放在陳水扁這個世紀大案上面,讓社會大眾有客觀正確的資訊可看,不要像馬英九的首長特別費,外界因為無暇去看判決書,而產生一知半解,被人扭曲散布,造成更多的誤會及指控。

陳水扁是台灣第一個被起訴貪污的元首,對台灣具有重大的指標意義,被人詬病已久的司法,能不能藉此案豎立威信及對抗權勢的勇氣,關係台灣未來的政治,甚或社會經濟的正向發展,如果沒有啦啦隊幫忙司法人員加油打氣、恢復士氣,再高的理想跟熱忱,都會被那些靠八卦胡亂指控的媒體名嘴給打擊趴地。

藉由您們的支持,再把這股精神力量傳給司法人員,大家一起反貪腐。


Tintin.C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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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氣的就是...為什麼有人連事實也看不懂!!
2010/11/30 18:33

明明他們一家子的貪污證據就很明確

明明從沒做過事,卻可以開名車、吃美食、住豪宅....海外戶頭下的錢用"億"去算的~~

為什麼這樣的人,還可以高票選上議員呢??

我不懂.......真的不懂!!!!!!!!!!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11-30 19:54 回覆:

這個世界上本來先知先覺的人就只有一成,後知後覺的人至少七成,不知不覺的人起碼還會有兩成,換算下來,台灣不用大腦思考,也沒邏輯概念的人自然很多,加上現在更多人習慣看電視,被電視洗腦到說甚麼就聽甚麼,沒說的都不會去花腦筋想,那些愛看三立、民視的人,接收到的資訊都已經經過扭曲、變造,合理化解釋,連500元的空心菜都可以騙倒一大堆人來罵,就不難想像那些「愛」台灣,要建國的無恥說法,開名車、吃美食、住豪宅,都是為了台獨建國,逼不得已的啦。

不能希望所有老百姓都有智慧跟良知,即便有,有勇氣站出來說話,甚至行動的人更少,大多數人是冷漠、旁觀、只求自己溫飽而已。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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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事實勝於狡辯欺詐--台灣的司法
2010/11/30 02:50
謝謝不厭其煩的整理訴訟內容與相關文件等等。廣大的老百姓實在需要瞭解:

1,何謂貪污
2,何謂洗錢
3,何謂民主司法
4,何謂公正,廉恥,與法律
5,如何認識司法程序與裁判
6,教育與分析能力

請繼續為台灣百姓福祉而提供詳細訴訟內容,希望我們不再是白癡老百姓,有眼無珠,看了白看,聽了白聽,任是非黑白顛倒,讓暴力洗劫善良的老百姓。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11-30 14:26 回覆:

我想具有基本學歷、道德修養、智慧判斷的人,都會知道抓到偷錢的人就叫小偷,不會等到法院三審定讞,這個人是小偷,大家才能罵他小偷吧。

陳水扁的貪污,有收錢、有匯到海外,還轉來轉去、跳來跳去,有圖利財團,把國家資產變成企業私產,對價明確,每個被告都有經手,這些人不是市井小民,搞不清楚錢為什麼要台灣收台幣,香港不同帳戶付美金,真光明磊落,何必如此大費周章逃避追緝。

就算要台灣獨立,也不應該這樣坑殺全老百姓的財產,搞貪污建國,那些合理化解釋一切都為了建國的人,完全扭曲黑白,沒有是非,誰要這種貪污集團來治理老百姓,當土匪收保護費,還理直氣壯在那講些似是而非的理由,真要相信,簡直是污辱自己的智商。

這近兩年來,我部落格的文章,把陳水扁的每件貪污案大致有個介紹,不過金改洗錢弊案沒有很整體性的敘述,只是每個庭期的審判情形,昨天看到上訴書,是應該要一件件完整說明一下,上訴書也寫得很詳盡,接下來我會再把各項案件單獨描述,讓大家更清楚貪污的真相。


木旁....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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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判決
2010/11/29 19:03

若這次的判決和某法官的判決一樣

那台灣真的是沒救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11-30 02:01 回覆:

所以要盡量把真相訴諸給社會大眾知道,避免黑箱作業,造成那些心術不正的司法人員有從中操弄的機會。像機密外交案,完全秘密庭審判,外界根本不知真相,合議庭要如何判決,如何狡辯都無從置喙,只能被迫接受判決結果。

這次金改洗錢案,因為太多的資訊傳播出去,被判無罪,自然引起廣大的爭議跟輿論批評,所以這次特偵組的上訴書,也乾脆公開於網站上,讓社會大眾可以一目了然,了解到他們所查到的內容,訴諸輿論來判斷,也可以遏止司法人員任意判決。

接下來有空,我會再整理這份上訴書,將每個案件分別專篇更詳細寫出來,即便社會大眾對法律條文不了解,但有沒有違法總有判斷能力,就讓社會輿論來檢視司法人員的審判是否公正客觀,減少被縱放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