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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2 13:44:11瀏覽1527|回應5|推薦20 | |
監察院的新聞稿內容: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今(11)日就台南地檢署偵辦319槍擊案之缺失通過調查報告,決定送請法務部轉所屬妥處見復。 去年11月立法委員陳淑惠代李淑江向監察院陳情,指「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319槍擊案,涉未詳加調查事證,草率認定陳義雄為319槍擊事件唯一兇手,並以陳義雄已死亡,為不起訴處分,涉有違失」。監察院輪派吳豐山委員調查。 吳豐山委員約詢了包括王清峰、詹啟賢、李昌鈺、侯友宜在內的13批相關人員,諮詢了法律學者,並向各方調卷,費時1年做出調查報告,認為有4項事證,應再詳加調查。至於不起訴處分書指陳義雄為319槍擊案唯一兇手一節,調查報告也指出,在無直接物證、且當事人已死亡不能為自己辯護的情況下,地檢署以陳義雄為唯一兇手,與偵察審判精義有悖,顯有不當。 吳豐山委員所指4項應再詳加調查之事證如下: 一、陳義雄被地檢署指為畏罪自殺,但陳義雄陳屍情況、包括屍斑、屍僵及現場景況,檢方未予調查敘明。 二、檢方指陳義雄係因不滿陳水扁總統,欲置於死地,但經鑑定第一發射擊彈道係朝向呂秀蓮副總統,檢方所認定之行為動機與實際行為,有不合理之處。 三、檢方認定扣案彈頭係由同一支槍管發射,此與鑑定結論不同。 四、陳水扁總統槍傷在肚臍下,但內褲與外褲何以無彈孔,無血跡,仍有待深入調查。 吳豐山委員特別指出:319槍擊案是歷史性事件,他本人無黨派成見,亦無預存立場,純就陳情人訴求,經約詢、諮詢、調卷及現場履勘所得做出調查結論。 調查報告詳細全文索取網站: http://www.cy.gov.tw/ourpaper.asp?AP_Code=eDoc&Func_Code=t01&case_id=098000483 調查意見 壹、案 由:據立法委員陳淑慧函轉 貳、調查意見 民國(下同) 茲依據家屬陳訴,就本案之偵辦是否未詳加調查事證,草率認定陳義雄為唯一兇手,對已死亡之陳義雄為該不起訴處分有無違失,臚列調查意見如次: 一、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319槍擊事件,全案仍有下列四項事證,應再詳加調查釐清: (一)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陳義雄為319槍擊案唯一兇手,於案發後10日之 不起訴書認定陳義雄於事發後不到10日即自殺死亡,無他殺之嫌,理由略以:該署外勤檢察官李白松最初認定之死亡原因為意外死亡,無他殺之嫌;陳義雄留有遺書;員警查訪陳宅造成陳義雄壓力;王金象及鍾榮輝有關打撈屍體經過之證述;石台平法醫對李白松最初相驗結果之複驗認為排除他殺及落水時間約4至6小時。惟查: 1.依周欣燕檢驗員所作驗斷書及附圖記載,陳義雄屍體「無明顯外傷、重度僵直、背腰臀部出現暗紫紅色屍斑」,按屍斑需死亡8小時始能固定,屍僵重度則係死亡12小時以上,而陳義雄的屍體撈起時臉朝下、背朝上,但臉部、頸部、胸部均無屍斑,屍斑卻出現在背部。立法院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下稱真調會)推論陳義雄死亡時應是仰躺,於背部呈現固定屍斑,即死亡8至12小時後,始遭人棄置陳屍水域。對此,詢據承辦檢察官郭珍妮、王森榮、高峰祈表示石台平法醫同意係生前落水,而石台平法醫則表示水中屍體不應討論屍斑云云,均無法為合理之解釋。 2.陳義雄屍體係由臺南地檢署李白松檢察官及周欣燕檢驗員負責相驗,惟渠等僅赴殯儀館相驗,未至陳屍及打撈現場調查相關跡證,即以屍體無明顯外傷,家屬陳述陳義雄有捕魚習慣、無債務及糾紛,以及對死因無意見,認定屬意外死亡,同意家屬領回遺體火化處理。李白松檢察官向本院表示,渠當時未與專案小組人員接觸,亦不知道陳義雄涉及319槍擊事件,渠無法解釋法醫界之質疑。 3.專案小組並未查獲陳義雄所留遺書,所謂「遺書」依家屬供述,未提及曾於319槍擊事件開槍。 4.李昌鈺博士於 5.復據陳義雄家屬向本院表示,渠等領回陳義雄死亡時配戴之手錶時間停留在 綜上,專案小組認定陳義雄之死因及死亡時間,與相驗報告所載屍體呈現之屍僵、屍斑狀態不符;又不起訴書內對於陳義雄乘往捕魚之竹筏何以繫有魚籠且其內有魚?屍體上何以繫纏有蚵繩、蚵團?…等重要事證,未予調查敘明,顯未盡調查之能事。 (二)檢察官認定陳義雄行兇動機係不滿陳總統,欲置陳總統於死,擊中呂副總統係誤傷,惟經鑑定第一發射擊彈道係朝呂副總統的方向射擊,所認定之行為動機與實際行為確有不合理之處。 不起訴處分書以陳義雄生前與人談話之內容、渠在「TVBS 2100」節目公開抨擊陳總統之言行,及生前書寫之桌曆有批評時局字眼等事證,並以陳義雄從未顯露對呂副總統不滿言行為由,認定陳義雄意圖殺害陳總統。然依現場重建結果,第一發之彈道係朝總統座車右前方擋風玻璃。詢據石台平法醫表示本案目標是瞄準車窗,製造事端; (三)不起訴書認定扣案彈頭係由同一枝槍管發射,與鑑定報告結論不同;扣案彈頭形狀、車痕與唐守義繪製之規格草圖不符,槍管內徑尺寸與彈殼存在差距;加以唐守義製作之槍彈,部分流向不明,專案小組之偵查結論尚非全然無疑: 1.刑事局證物鑑定報告記載,319槍擊案證物鉛彈頭與銅彈頭,該二顆彈頭基部上之刮擦紋痕,「未發現有足資相互比對之特徵紋痕,無法研判是否由同一槍枝所擊發。」; ①唐守義製作之槍管彈室內徑僅 ②扣案銅彈頭與唐守義所製造銅彈頭的設計規格、形狀特徵、車床車製製程均不相符,該彈頭彈底剪痕與扣案唐守義之鉗具剪痕亦不符。 ③扣案鉛彈頭為車床車製,與唐守義以模具鑄造明顯不同。 ④各地查獲與唐守義製造子彈結構相符的子彈,經比鑑其中67案,其中僅3案7顆為鉛彈頭,且工具痕跡與扣案鉛彈頭不同。 2.詢據刑事局鑑識中心主任程曉桂固稱,依銅彈頭彈底剪痕及彈殼上的砧片形式可確定為唐守義所製作。惟對於扣案彈頭形狀、鑄造痕、車痕與唐守義供述之製程、規格草圖不符,及槍管內徑尺寸為何與彈殼存在差距等,僅表示唐守義委託地下工廠製作,造成工具痕跡不一致,尺寸不嚴謹云云,仍無法合理說明差異產生之原因,及何以認定扣案鉛彈頭確為唐守製作等疑問。又依唐守義供稱製造槍管約84枝,子頭約200發,其中有剪痕之銅彈頭數量約有100發,鉛彈頭有50至80發流入市面云云。專案小組雖清查唐守義製造之槍彈流向,仍有相當數量槍彈去向不明。加以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可證明係同一枝槍管所發射」,與鑑定報告不符,足見專案小組就槍彈之偵查結論非無疑義,仍有調查釐清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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