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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20:13:56瀏覽114|回應0|推薦0 | |
(桃園訊)納稅義務人張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過世,經國稅局核定應繳納遺產稅額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但繼承人一時無法籌措這麼多現金繳稅,該怎麼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所定繳納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2個月。另倘若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最多可分18期,且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欲申請分期繳納者,除應納稅額(包含罰鍰)需在30萬元以上以外,尚需符合現金繳納困難之條件。若被繼承人遺有存款或現金,稽徵機關將就現金及存款不足繳納之部分,核准分期繳納。
該分局特別提醒,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實際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且如任何一期未依限繳納,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並限10日內全部繳清。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洽詢:0800-00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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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桃竹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