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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03:04:40瀏覽249|回應0|推薦2 | |
◎摩呾理迦(梵ma^tr!ka^,巴ma^tika^) 指經義或戒律之綱目;也是論藏的另一種 稱呼。又作摩怛理迦、摩呾履迦、摩帝利加、 摩窒里迦、摩得勒伽、摩德勒迦,或摩夷。意 譯母、本母、智母、行母、行境界。即指在諸 經中循環研覈,或在諸論中正確分析之法義綱 目。因而此詞亦可泛稱十二分經中的優婆提舍 、三藏中的阿毗達磨藏。《瑜伽師地論》卷八 十五云(大正30‧773a)︰ 「當說契經摩呾理迦。為欲決擇如來所說、 如來所稱所讚所美先聖契經。譬如無本母,字 義不明了,如是本母所不攝經,其義隱昧義不 明了,與此相違義即明了。是故說名摩呾理迦。」 同論卷八十一云(大正30‧753b)︰ 「論議者,謂諸經典循環研覈摩呾理迦。且 如一切了義經皆名摩呾理迦。謂於是處,世尊 自廣分別諸法體相。又於是處諸聖弟子已見諦 跡,依自所證無倒分別諸法體相,此亦名為摩 呾理迦。即此摩呾理迦亦名阿毗達磨。猶如世 間一切書算詩論等皆有摩呾理迦,當知經中循 環研覈諸法體相亦復如是。又如諸字若無摩呾 理迦即不明了,如是契經等十二分聖教若不建 立諸法體相即不明了;若建立已,即得明了。 又無雜亂宣說法相,是故即此摩呾理迦亦名阿 毗達磨。又即依此摩呾理迦所餘解釋諸經義者,亦名論議。」 《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四十云(大正24‧408b)︰ 「摩窒里迦我今自說,於所了義皆令明顯。 所謂四念處、四正勤、四神足、五根、五力、 七菩提分、八聖道分、四無畏、四無礙解、四 沙門果、四法句、無諍願智及邊際定、空無相 無願、雜修諸定、正入現觀及世俗智、苫摩他 、毗缽舍那、法集法蘊,如是總名摩窒里迦。」 此謂諸經中佛陀親自循環研覈分別諸法性 相,提綱挈領以令其義明了者稱為摩呾理迦。 又,佛弟子證諦理而正確分別諸法性相的阿毗 達磨藏等也稱為摩呾理迦。譬如諸字若無摩呾 理迦,即無字母,字義則不明了。譬如世間書 算等事都各有一定原理,諸經論中也有被循環 研覈的諸法性相,此等基本義理亦稱為摩呾理 迦。至於將摩呾理迦稱為論議,可說是依其循 環研覈的形式而命名的。 有關摩呾理迦的語義,《玄應音義》卷十 六云︰「此譯云母,以生智故也。」又,卷二 十三云︰「此云行母,亦云本母,或云行境界 ,謂起行所能生行故也。」 此謂摩呾理迦是在梵語ma^tr!(「母」之義 )一詞之後加接尾語ka^而成的女性名詞,意即 「生智(或生行)之本母」。 ■附一︰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五講第二節(摘錄) 「摩呾理迦」(本母)是論藏的別稱,但 與通常稱作「阿毗達磨」(對法)的論藏稍有 不同。首先,「摩呾理迦」出於佛說,也包括 有部分佛弟子說,而「阿毗達磨」則主要是佛 弟子說。其次,內容方面,「摩呾理迦」不但 解釋經,也解釋律,範圍廣泛;而「阿毗達磨 」則主要是解釋經,其解釋律的叫「阿毗毗奈 耶」,後來歸在律裏去了。最後,體裁方面, 「摩呾理迦」是提綱挈領地解釋佛說宗趣,所 以叫作「本母」,有可以作為發揮根據的意思 ;「阿毗達磨」重在法門分別,把法相分成各 式各樣的門類,則有枝末的意思。《菩薩地》 之為「本母」,是將散見的關於大乘道(實踐 方法)、果(實踐效果)的佛說加以綜合編輯 而成,現存《菩薩地》的本子,則是以「持、 相、分」等十法來總括大乘道果的。 ■附二︰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 之研究》第一章第三節(摘錄) 摩呾理迦(Ma^tr!ka,P. Ma^tika^),或音 譯為摩窒里迦、摩呾履迦、摩得勒迦、目得迦 、摩夷等;義譯為母、本母、智母、行母等。 此名,從Ma^t(母)而來,有「根本而從此引 生」的意思。《中阿含經》說︰「有比丘知經 ,持律,持母者。」持母者,就是持摩呾理迦 者。與此相當的《中部》,雖缺少同樣的文句 ,但在《增支部》中,確曾一再說到︰在持法 者、持律者以外,別有持母者(Ma^tika^-dhara )。既有持摩呾理迦者,當然有(經、律以外 的)摩呾理迦的存在。所以,摩呾理迦有成文 (起初都是語言傳誦)的部類,與經、律並稱 ,是在《增支部》集成以前的。 古典的摩呾理迦,有兩大類︰屬於毗奈耶 的、屬於達磨的。屬於毗奈耶的,如《毗尼母 經》、《十誦律》的「毗尼誦」等。這都是本 於同一的摩呾理迦,各部又多少增減不同。毗 奈耶的摩呾理迦,是僧伽規制的綱目。凡受戒 、布薩、安居,以及一切日常生活,都隨類編 次。每事標舉簡要的名目(總合起來,成為總 頌)。僧伽的規制,極為繁廣,如標舉項目, 隨標作釋,就能憶持內容,不容易忘失。 屬於達磨的摩呾理迦,出於說一切有部( 譬喻師)的傳述,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 雜事》卷四十說(大正24‧408b)︰ 「摩窒里迦(中略)所謂四念處、四正勤、 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菩提分、八聖道分、 四無畏、四無礙解、四沙門果、四法句、無諍 、願智,及邊際定、空、無相、無願、雜修諸 定、正入現觀,及世俗智、苫摩他、毗缽舍那 、法集、法蘊,如是總名摩窒里迦。」 《雜事》所說,與《阿育王傳》、《阿育 王經》相合。四念處等,都是定慧修持,有關 於聖道的項目。佛的正法,本是以聖道為中心 ,悟入緣起、寂滅(或說為四諦)而得解脫 的。佛法的中心論題,就是四念處等──聖道 的實踐。以四念處為例來說︰《四念處經》的 解說,四念處的定義,四念處的觀境,四念處 的修持方法及次第,四念處與其他道品的關聯 等,都在四念處的標目作釋下,得到明確的決 了。以聖道為中心的理解,貫通一切契經。達 摩──法的摩呾理迦,總持聖道的修持項目, 對阿毗達磨論來說,關係最為深切。 摩呾理迦的實質,已如上說明。摩呾理迦 的意義,也就可以明了。如《毗尼母經》卷一 說(大正24‧801a)︰「母經義者,能決了定 義,不違諸經所說,名為母經。」 摩呾理迦的體裁,是標目作釋。標目如母 ;從標起釋,如母所生。依標作釋,能使意義 決定明了。以法──契經來說︰契經是非常眾 多的,經義每是應機而出沒不定的。集取佛說 的聖道項目,稱為摩呾理迦。給予明確肯定的 解說,成為佛法的準繩,修持的定律。有「決 了定義」的摩呾理迦,就可依此而決了一切經 義。在古代經律集成(決了真偽)的過程中, 摩呾理迦是重要的南針。法的摩呾理迦,在契 經集成後,阿毗達磨發展流行,摩呾理迦的意 義與作用,也就失去了重要性。於是,「阿毗 達磨者」(Abhidhammika)就代「持母者 」而起了。摩呾理迦的本義,也就逐漸嬗變, 出現了三類新型的摩呾理迦。 (1)銅鍱部的阿毗達磨論,如《法集論》,首 先標示摩呾理迦,又分為二︰論母是三性、三 受等一二二門;經母是明分法、無明分法等四 十二門。這些,在北傳的阿毗達磨中,是論門 ,是諸門差別。《法集論》稱之為本母,雖在 〈概說品〉中,也牒標而作解說;銅鍱部的摩 呾理迦,也有構成論體的根本法的意義。但與 聖道為本的古典摩呾理迦,是有距離的。 (2)從說一切有部而分出的經部,不信阿毗達 磨為佛說,而別說摩呾理迦。《瑜伽師地論》 〈攝事分〉,是屬於聲聞經部的摩呾理迦。其 中契經的摩呾理迦,如《瑜伽師地論》卷八十 五說(大正30‧773a)︰「當說契經摩呾理 迦。為欲抉擇如來所說,如來所稱、所讚、所 美,先聖契經。譬如無本母,字義不明了。如 是本母所不攝經,其義隱昧,義不明了。與此 相違,義即明了,是故說名摩呾理迦。」 一切契經是佛所說的,為了要抉擇明了佛 法的宗要,所以特說契經的摩呾理迦。《瑜伽 師地論》卷八十五至卷九十八,共十四卷,就 是契經的摩呾理迦。內容為《雜阿含經》(除 佛所說佛弟子所說誦、八眾誦)的經說;有關 於空及業的部份,兼及《中阿含經》少分。原 來《瑜伽師地論》所傳的古說(說一切有部及 經部公認),四《阿含經》是以《雜阿含經》 為母體的。有了古典的《雜阿含經》的經說 ──摩呾理迦,就能決了一切經義。這確乎合 於「決了定義」的摩呾理迦古義。但《瑜伽師 地論》〈攝事分〉所說的,不是依一一道品而 決了定義,是依一一經文而決了宗要。所以與 摩呾理迦的本義,還是有出入的。 (3)摩呾理迦是標舉而又解釋的。大乘瑜伽學 者,應用這一原則,作為造論說法的軌範。如 《瑜伽師地論》卷一百說(大正30‧878b) ︰「我今復說分別法相摩呾理迦。……若有諸 法應為他說,要以餘門先總標舉,復以餘門後 別解釋。若如是者,名順正理。」 總標別釋的摩呾理迦,如世親(Vasuban dhu)所造的《發菩提心經論》說︰「有大方 等最上妙法,摩得勒迦藏,菩薩摩訶薩之所修 行。」《論》先標舉「勸樂修集無上菩提…… 稱讚功德使佛種不斷」──十二義,接著就依 次解釋,成十二品。這種總標別釋的摩呾理迦 ,約造論來說,瑜伽學者以為就是優波提舍 ──論議。如《瑜伽師地論》卷八十一說(大 正30‧753b)︰「論議者,謂諸經典循環研覈 摩呾理迦。(中略)依此摩呾理迦,所餘(聖 弟子)解釋諸經義者,亦名論議。」 解釋經義的優波提舍,既然就是摩呾理迦 (總標別釋),所以大乘瑜伽者的釋經論,有 一定的體裁。如世親所造的《無量壽經優波提 舍》,標舉五門而依次解釋。《轉法輪經優波 提舍》,分十四難(問)。《妙法蓮華經優波 提舍》,初品以七句分別等。依此去觀察,如 無著(Asamga)所造的《金剛般若經論》, 標七種句義。世親所造的《大寶積經論》,標 十六種行相。《文殊師利菩薩問菩提經論》, 作九分。對於每一部契經,都這樣的總標別釋 去解說,稱為摩呾理迦,也就是優波提舍。這 種總標別釋的論式,也適用於契經文句的解 釋。如《攝大乘論》說︰「說語言者,謂先說 初句,後以餘句分別顯示。」如世親的《十地 論》,對《十地經》文句的十數,都以第一句 為總,餘九句為別去解說。這是大乘瑜伽者所 說的摩呾理迦,但不免偏重於形式了! ■〔參考資料〕 《息諍因緣經》;《摩訶僧祇律》 卷十三;《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十九、卷四十;《瑜 伽師地論》卷二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六;《順正理論》卷四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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