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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十一) 續 五千六百四十九
2019/10/22 04:12:45瀏覽92|回應0|推薦2
◎摩奴法典(梵Ma^nava-dharma-s/a^stra、Manu-smr!ti)
古代印度的法典。內容記載婆羅門的日常
生活規範、人民的社會規範及國王之職務。成
書年代大約在西元前二世紀至西元二世紀。係
以《摩奴法經》為基礎增補而成。「摩奴」一
語,原指「人類」而言,其後轉而用來指稱人
類之祖。此人類之祖──摩奴,同時也被認為
是社會、道德秩序的創立者,甚至於是律法的
創制者。冠上「摩奴」之名的《摩奴法經》以
及本書,都是印度後世法典的模範。
現存的《摩奴法典》由十二章、二五八五
偈所組成,內容以四姓與四住期制度為主,而
強調婆羅門的特權身分,多處記述種姓的差別
,以確立維持婆羅門的身分利益。其所強調的
「法」,相當於當時人的宗教義務與社會義
務。故與現代的法律觀念,並不盡同。又,在
本書中,從第七章至第九章之間所列出之十八
項,內容詳說國王應盡的義務,這是向來的法
經所未曾有的特徵。
本書在印度頗受尊重,註釋書為數甚多。
其中思想,對亞洲之其他國家也有影響力。例
如緬甸的《佛教法典》係以本書為基礎而完成
的;泰國的法典與本書也有關聯。此外,印尼
的巴里島,所承受本書的影響也至為深遠。
本書中譯本為大陸學者蔣忠新所譯,中譯
名為《摩奴法論》,1986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
■附︰金克木《梵語文學史》第三編第十三章(摘錄)
與宗教和哲學有關而且包括道德教訓的一
大類著作是各派的法典。在公元前幾百年間各
種經書的創作時期,出現了不同派別的「法經
」規定法律和社會道德規範。後來陸續有各派
法典流行。其中佔有突出地位而且影響最大的
是《摩奴法典》,其次是在法律和審判方面有
較高權威的《祭言法典》。兩書都是詩體的。
這些書所說的「法」乃是廣義的,並不是一些
律例。它對於宇宙、社會、政治、風俗、道德
等都有論述和規定,其主要企圖和作用是把當
時的階級關係依照統治階級的需要固定下來。
大史詩《摩訶婆羅多》中包括了很多的法典成
分(它容納了《摩奴法典》的十分之一,甚至
有的詞句都相同),尤其是〈和平篇〉和〈教
誡篇〉中更有系統的法典式的論述。《五卷書
》之類的政治和世故教科書中更有不少的法典
詩句。《摩奴法典》集中地系統地概括了這種
內容,而且具有令人樂於傳誦的含文學意味的
形式,成為從奴隸制到封建農奴制整個時代中
的法制權威。其他幾種較流行的法典只算是它
的修訂提要或補充讀物。它在這類法典中不是
最古時期的著作,卻是發展到了一定階段的一
個很好的總結。它大約是公元前後不久的時期中的產物。
《摩奴法典》十二章,二千六百八十四節
詩(頌)。詩的格律和史詩相同。第一章前六
十頌扼要說明宇宙開闢生物出現以及輪迴,指
出以下由婆利古仙人傳授(現存大史詩的最重
要的重新編訂者大概也是這一仙人的家族)。
第二章主要闡述關於婆羅門青年從師學道的一
些規定。第三章到第五章說明學徒時期以後的
居家時期應當遵守的生活規範,包括結婚、日
常生活、飲食以至禮儀等。第六章說到老年的
林居時期和出家時期的生活。這樣,全書的前
半主要是以婆羅門種姓為主體,規定下了他的
一生的社會活動和家庭生活。第七章起論政治
,規定國王(貴族統治者)的職責(正法)。
第八章和第九章論王的司法職責,也就是專政
的具體內容。這是一般所謂法律的部份。第九
章後部仍歸結到國王職責,結束了關於剎帝利
種姓的規定。只在這章末尾才簡略提到了另兩
個種姓吠舍和首陀羅(即平民和勞動者)的職
責(正法)。第十章總論四種姓和種姓的混雜
,提出了一些譴責和禁令。第十一章對於布施
、祭祀、齋戒等作了規定。最後一章論業報、
輪迴、解脫。全書以婆羅門觀點給整個社會的
各種人分配定了從生到死以至再生的不可逾越
的神聖規定,實際是為貴族、奴隸主、封建主
定下永恒的剝削和統治的依據。全書著重安排
的是統治階級和附屬於他們的寄生者的生活,
而勞動人民(包括工、商界平民)則以服務於
統治者為其天職,法典只對他們的越軌規定下
了嚴酷的懲罰,對於生產和一般下層社會生活
則毫不在意。全書階級立場非常鮮明而且統
一。它給我們留下了從統治者方面著眼的古代
社會的圖畫。一般說,詩句樸素流暢,加強了
它的流傳和影響。它有不少注釋,有些是依據
後來封建時代的情況加以補充說明。
■〔參考資料〕 中野義照譯註《法典》;田邊
繁子譯《法典》;G. Bu|hler 《The Laws of
Manu》;Edited by Sarvepalli Radhakrishman and
Charles A. Moore《A Source Book in Indian 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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