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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5 03:57:20瀏覽67|回應0|推薦3 | |
◎極微(梵parama^n!u,藏rdul-phra-mo) 物質(色法)之最細小的元素。又名極微塵 (parama^n!u-rajas)。舊譯「鄰虛」,意為 鄰於虛無。是不可再分析的最極微細之色塵。 據《大毗婆沙論》卷一三六所述,此極微是最 細之色,不可斷截破壞貫穿,不可取捨乘履摶 掣,非長非短,非方非圓,非正不正,非高非 下,不能細分,不可分析,不可睹見,不可聽 聞,不可<#HZK 4781.11>嗅<#_HZK>嚐,不可摩觸。 一極微雖無方分,但多微積集,則有方 分。即七極微名為微塵(an!u-rajas),七微塵 名為金塵(loha-rajas),或名為銅塵、鐵塵 ,七金塵名為水塵(ab-rajas),七水塵名為 兔毛塵(s/as/a-rajas)。一說七微塵名為水塵 ,七水塵名為銅塵,七銅塵名為兔毛塵,七兔 毛塵名為羊毛塵,七羊毛塵名為牛毛塵(go- rajas),七牛毛塵名為隙遊塵(va^ta^yanac chidra-rajas),或名為向遊塵。隙遊塵一稱 日光塵,指浮遊日光中的微細之塵。此中,微 塵等有方分,有四面上下之六方及中心。極微 雖不可見,但微塵以上則皆可見。 顯形等色,其極微各別,各皆有別體。十 八界中,五根五境的十色界,由極微所成。無 表雖名為色,但非極微塵。又,一一極微雖無 變礙,但眾微積聚,則有變礙。然而五識之依 緣,皆應積聚,故無現在獨住之極微;因恒積 聚,故有變礙義。《順正理論》卷二另立一說 ,言有獨住之極微。極微雖能所相觸,實互不 相觸。據《俱舍論》卷二所述,迦濕彌羅國毗 婆沙師說若極微遍體相觸,手相拊時,兩手相 糅可成一體;若一分相觸,即有極微有分之過 ;法救則說一切極微實不相觸,唯依無間,假 立觸名。從論意看來,世親似左袒法救之說。 按,說一切有部以極微為無方分,又以極 微及極微所和集的十色界為實有;然經量部卻 以極微為有方分,又說唯極微為實,其餘和集 的麤色皆為假。 大乘家不許言極微實有,並破斥說一切有 部及經量部所說。大乘家以極微為法處所攝之 假色,意識所緣,無本質,為獨影之假境。又 ,大乘認為眼等五識以自識所變為所緣緣,識 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 微,合成一物,故不許隨極微和集,成色等麤色。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十三、卷七十五 、卷一三二、卷一三六;《俱舍論》卷一、卷十二;《 順正理論》卷八;《大智度論》卷十二;《瑜伽師地論 》卷三、卷五十四;《瑜伽論記》卷一(下)、卷七( 上);《觀所緣論》;《唯識二十論》;《大乘阿毗達 磨雜集論》卷一;《雜阿毗曇心論》卷一;《俱舍論光 記》卷一(末)、卷二、卷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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