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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03:11:57瀏覽138|回應0|推薦4 | |
◎異品遍無性(梵vipaks!a-na^stita^,藏mi-mthun- phyogs la-med-pa) 因明學用語。因三相之一。指因明論式中 ,宗的異品須普遍沒有因的性質。所謂「異品 」,陳那《因明正理門論》云(大正32‧7a) ︰「若所立無,說立異品。」天主《因明入正 理論》云(大正32‧11b)︰「異品者,謂於 是處無其所立。」亦即某物只要不具有宗法所 表述的性質,即可用來作為異品。異品分宗異 品與因異品兩種,凡與宗法相異的,叫做宗異 品;凡與因法相異的,叫因異品。由於宗法的 外延比因法大,宗法包含因法,所以凡與宗法 相異的宗異品,也都是與因相異的因異品。 所謂「遍無性」,「遍」者全部之意,「 遍無性」是說所有的宗異品都與因法不發生關 係,因為凡宗的異品應該都是因的異品。由於 此異品遍無性是用來從反面制止因法之濫用, 所以要求宗的異品必須全部不具有因法的性質 ;如果不是全部宗異品同時都是因異品的話, 那就不能制止因法的濫用。例如說︰ 銅是固體;(宗) 係金屬故;(因) 凡金屬均係固體,如鐵;(同喻) 若非固體,定非金屬,如水,……水銀。(異喻) 「銅是固體」,這是一個真實的命題,但 「金屬故」因卻是似因。亦即從因第一相看, 「金屬」因大於宗上有法「銅」,符合遍是宗 法性;從第二相看,「金屬」中大都是「固體 」,所以符合同品定有性(如宗同品中的「鐵 」,就兼有因法的性質,證明因法與宗法確實 在外延上有一定程度的重合);但如果用第三 相從反面再來檢驗的話,就會發現,在宗的異 品裏居然存在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如水銀。 水銀雖然是非固體(宗異品),但水銀卻是金 屬的一種(因同品),這就不符合第三相「異 品遍無性」的規定。第三相正是這樣從反面指 出「金屬」因原來只是一個「不定」的似因,如圖︰ 從圖中可以看出,「金屬」因原來並未全 部包含在「固體」法中,而只是與「固體」法 部分重合,構成交叉關係;它的另一部分則與 「非固體」構成交叉關係。這樣,「金屬」因 就成了兼及宗同品與宗異品的「不定」之因。 由此可見,如果因的第三相不要求「遍無 」,就不能真正起到「止濫」的作用;而只有 規定所有的宗異品都不得具有因的性質,才能 制止因的濫用。事實上,作為一個正因,其外 延必然被宗法所包含,構成屬種關係;這樣, 某物既是宗的異品,就必然也是因的異品。所 以《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強調說(大正44‧ 108a)︰「異品止濫,必顯遍無,方成止濫。」(沈劍英)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末);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二(末);《因明論疏瑞源記》 卷三。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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