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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十一) 續 三千七百九十六
2019/02/17 03:16:10瀏覽79|回應0|推薦2
◎思(梵cetana^,藏sems-pa)
心所名。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即對
境審慮,使心心所活動、造業的精神作用。如
《俱舍論》卷四云(大正29‧19a)︰「思謂
能令心有造作。」《順正理論》卷十云(大正
29‧384b)︰「令心造作善不善無記,成妙劣
中性說名為思。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動作用
,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成唯識論
》卷三云(大正31‧11c)︰「思謂令心造作
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
,驅役自心令造善等。」俱舍家等以此為十大
地法之一,恆與一切心相應,唯識家則以之為
五遍行之一,心起時必有。
《俱舍論》卷十三謂思有「思惟思」、「
作事思」二種,云(大正29‧68c)︰「契經
中說有二種業︰一者思業,二思已業。此二何
異﹖謂前加行起思惟思,我當應為如是如是所
應作事,名為思業。既思惟已起作事思,隨前
所思作所作事,動身發語名思已業。」此謂預
先思惟所應作的事稱為「思惟思」,欲作其事
之思稱為「作事思」。此二者都稱為思業。若
正發動身、語二業即稱思已業。此中,思業即
意業,以思心所為其體;思已業即身、語二業
,由前之思而等起,故以色聲為體。但經部及
大乘唯識家認為三業皆以思為體。
經部及大乘唯識家又謂思可區別為「審慮
思」、「決定思」、「動發勝思」三種,此謂
之「三思」。《成唯識論》卷一云(大正31‧
4c)︰「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
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是審決思所遊履
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此謂對境
取正因邪因俱相違等相,而審察考慮之,稱為
審慮思;審慮終了,意有所決則稱決定思,正
動發身語之位則稱動發勝思。其中,審慮、決
定二思相當於《俱舍論》所說的思惟思,動發
勝思相當於作事思。
又,大乘以思是「造作」義,故唯名眼觸
所生乃至意觸的六思身為行蘊,但俱舍等認為
行蘊不僅限於思,也廣攝其餘心所及不相應法。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三十三〈釋問經〉;
《品類足論》卷一;《大毗婆沙論》卷十六、卷四十二
、卷七十四、卷一一七;《雜阿毗曇心論》卷三;《阿
毗達磨藏顯宗論》卷五、卷九、卷十八;《順正理論》
卷三十三、卷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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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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