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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9 03:44:07瀏覽491|回應0|推薦5 | |
◎自性‧差別 因明學用語。「自性」與「差別」二詞的 併稱。自性、差別這一對名稱始出於《瑜伽師 地論》。關於自性與差別的意義,《因明入正 理論疏》卷上釋云(大正44‧98b)︰「佛地 論云︰彼因明論,諸法自相,唯局自體,不通 他上,名為自性;如縷貫華,貫通他上諸法差 別義,名為差別。」 這是說,世上萬物都有它自己特殊的性質 ,這特殊的性質只局限於某一事物本身,而不 涉及其他事物,這就叫「自性」。如果像用線 把花貫串起來那樣,從一事物貫通到他事物, 這就是一類事物的差別義,這稱為「差別」。 例如在「聲是無常」中,「聲」這個概念只局 限於聲自體,而「無常」這個概念卻通向其他 許多事物,如瓶、盆、碗、罐等,因為這一類 事物都具有無常的屬性,所以無常要比聲的外 延為大。因此窺基進一步概括說(大正44‧ 98b)︰「局體名自性,狹故;通他名差別,寬故。」 自性與差別的關係,可用下圖表示。 從這個圖例中可以看到自性實際上就是「 屬概念」,差別實際上就是「種概念」。在因 明術語上,種概念又稱為自相,屬概念又稱為 共相。自相、共相是相對而言的,自相在一定 條件下可以成為共相,共相在一定條件下也可 以成為自相。如以樹和松樹的關係來說,這樹 就是共相,松樹就是自相。松樹中又有紅松、 黑松等分別,這松樹相對於黑松、紅松等來說 ,就成了共相,而黑松、紅松等則是自相。由 此類推下去至於單獨概念為止。再從樹往上概 括的話,樹是植物,植物是共相而樹成了自 相。植物又是生物,因此生物是共相而植物又 成了自相。由此上推,可至於範疇。自相、共 相的這種關係,與形式邏輯所謂的屬種關係相同。 需要說明的是,《因明入正理論疏》還用 前陳、後陳作為自性、差別的標幟。《因明入 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98b)︰「先陳 名自性,前未有法可分別故;後說名差別,以 前有法可分別故。」 以上說的是作為主詞和謂詞的自性和差 別。在因明術語上,自性、差別還有另一種意 義︰自性(又稱自相)指言陳,差別指意許。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 44‧98c) ︰「言中所帶名自性,意中所許名差別,言中 所申之別義故。」 所謂言陳,就是言語文字所直接表達出來 的意義;所謂意許,就是在言語文字中暗含的 意義。因明學認為在命題中主詞有自性和差別 兩方面,謂詞也有自性和差別兩方面。(沈劍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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