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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十一) 續 二千五百
2018/07/29 03:44:07瀏覽491|回應0|推薦5
◎自性‧差別
因明學用語。「自性」與「差別」二詞的
併稱。自性、差別這一對名稱始出於《瑜伽師
地論》。關於自性與差別的意義,《因明入正
理論疏》卷上釋云(大正44‧98b)︰「佛地
論云︰彼因明論,諸法自相,唯局自體,不通
他上,名為自性;如縷貫華,貫通他上諸法差
別義,名為差別。」
這是說,世上萬物都有它自己特殊的性質
,這特殊的性質只局限於某一事物本身,而不
涉及其他事物,這就叫「自性」。如果像用線
把花貫串起來那樣,從一事物貫通到他事物,
這就是一類事物的差別義,這稱為「差別」。
例如在「聲是無常」中,「聲」這個概念只局
限於聲自體,而「無常」這個概念卻通向其他
許多事物,如瓶、盆、碗、罐等,因為這一類
事物都具有無常的屬性,所以無常要比聲的外
延為大。因此窺基進一步概括說(大正44‧
98b)︰「局體名自性,狹故;通他名差別,寬故。」
自性與差別的關係,可用下圖表示。
從這個圖例中可以看到自性實際上就是「
屬概念」,差別實際上就是「種概念」。在因
明術語上,種概念又稱為自相,屬概念又稱為
共相。自相、共相是相對而言的,自相在一定
條件下可以成為共相,共相在一定條件下也可
以成為自相。如以樹和松樹的關係來說,這樹
就是共相,松樹就是自相。松樹中又有紅松、
黑松等分別,這松樹相對於黑松、紅松等來說
,就成了共相,而黑松、紅松等則是自相。由
此類推下去至於單獨概念為止。再從樹往上概
括的話,樹是植物,植物是共相而樹成了自
相。植物又是生物,因此生物是共相而植物又
成了自相。由此上推,可至於範疇。自相、共
相的這種關係,與形式邏輯所謂的屬種關係相同。
需要說明的是,《因明入正理論疏》還用
前陳、後陳作為自性、差別的標幟。《因明入
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98b)︰「先陳
名自性,前未有法可分別故;後說名差別,以
前有法可分別故。」
以上說的是作為主詞和謂詞的自性和差
別。在因明術語上,自性、差別還有另一種意
義︰自性(又稱自相)指言陳,差別指意許。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 44‧98c)
︰「言中所帶名自性,意中所許名差別,言中
所申之別義故。」
所謂言陳,就是言語文字所直接表達出來
的意義;所謂意許,就是在言語文字中暗含的
意義。因明學認為在命題中主詞有自性和差別
兩方面,謂詞也有自性和差別兩方面。(沈劍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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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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