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十) 續 一千四百七十
2018/01/15 04:02:23瀏覽223|回應0|推薦4
◎心所有法(梵caitasika^ dharma^h!,巴cetasika^
dhamma^,藏sems-las h!byun%-bah!i chos)
「心王」之對稱。五位之一。略稱心所法
、心所。舊譯心數法、心數、數。即從屬於心
王,與之相應之精神作用。《品類足論》卷一
云(大正26‧692b)︰
「心所法云何﹖謂若法心相應。此復云何﹖
謂受、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定
、慧、信、勤、尋、伺、放逸、不放逸、善根
、不善根、無記根,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纏
,諸所有智、諸所有見、諸所有現觀,復有所
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大毗
婆沙論》卷十六云(大正27‧80b)︰「問何
故名心所﹖答是心所有故。」《成唯識論》卷
五云(大正31‧26c)︰「恒依心起,與心相
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
名,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
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心與心所相應有五義,《俱舍論》卷四云
(大正29‧22a)︰「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
相應。所依所緣行相時事皆平等故。」此中,
心、心所必託同一根,名所依平等;緣同一境
,名所緣平等;於所緣境等行解相,名行相平
等;同一剎那現行名時平等;體事同一名事平
等。即此等五義平等同一互不相反故,心所法
名心相應法,或單名相應法。
但心所之數及分類,大小乘諸論說法不
一。《俱舍論》卷四云心所法有四十六種,分
別為六類,謂為六位心所。即大地法、大善地
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
不定地法。茲略述如次︰
(1)大地法︰恆與一切善不善等心相應之法。
有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
、三摩地(定)之十法。
(2)大善地法︰恆與一切善心相應之法。有信
、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
不害、勤之十法。
(3)大煩惱地法︰恒與一切染污心相應之法。
有癡、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六法。
(4)大不善地法︰與一切不善心相應之法。有
無慚、無愧二法。
(5)小煩惱地法︰與少分染污心相應之法。有
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法。
(6)不定地法︰其生起並不確定之法。有尋、
伺、睡眠、惡作、貪、瞋、慢、疑等八法。
俱舍家之六位心所,略如下表︰
            ┌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念、
            │            作意、勝解、三摩地
            │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輕安、捨、慚、
            │              愧、無貪、無瞋、不害、勤
俱舍家之六位┼大煩惱地法六──癡、放逸、懈怠、不信、惛
心所        │                沈、掉舉
(四十六法)│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
            │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嫉、惱、害、
            │                恨、諂、誑、憍
            └不定地法八──尋、伺、睡眠、惡作、貪、瞋
                            、慢、疑
如上所述,《俱舍論》謂心所法有四十六
種,然上座師則否認有大地十法,認為但有受
、想、思三種。如《順正理論》卷十所云(大正29 ‧384b)︰
「彼上座言,無如所計十大地法,此但三種
,經說俱起受想思故。豈不彼經亦說有觸,如
彼經言,三和合觸。經雖言有觸,不說有別體
,故彼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
故無如所計十大地法性。」
關於十大善地法,《正法念處經》卷三十
三以無癡取代其中之無瞋。而《大毗婆沙論》
卷二十八、一四三、一九六,《入阿毗達磨論
》卷上,《順正理論》卷十一等書,則於此之
外,別說欣、厭二者。關於大煩惱地法,在《
品類足論》卷二、《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
《雜阿毗曇心論》卷二等書中,除去其中之惛
沈,而別加失念、心亂、不正知、非理作意、
邪勝解等五,凡成十法。又小煩惱地法,在《
順正理論》卷十一,更說有不忍、不樂、憤發
等法。而《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五則於不定地
法中,加上「怖」之一法。《雜阿毗曇心論》
卷二及《成實論》卷九〈隨煩惱品〉,則別開
睡眠為睡與眠二法。
關於其分類,《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另
有新說。該論將受等十大地法名為大無覆無記
地,而將十大煩惱地法中之無明、惛沈及掉舉
三者,特名曰大有覆無記地;總為大地法、大
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
法、大有覆無記地法、大無覆無記地法等七類
,不別說不定地法。此中,大無覆無記地之十
法與大有覆無記地中之無明及掉舉重覆;又以
大煩惱地法之十法中,後五無別體,故《婆沙
》所說之心所,係於《俱舍論》所說之四十六
法外,加欣、厭、怖三者,總說為四十九法。
《雜阿毗曇心論》卷二舉大地法(十法)、大
善地法(十法)、大不善地法(二法)、小煩
惱地法(十法)、大煩惱地法(十法)等五類
,亦闕不定地之名,另別出覺、觀、睡(惛沈
)、眠、悔、貪、瞋、慢、疑等九法;且以大
煩惱地法之十法中,失念等五法無別體;故其
分類與《俱舍》稍有不同,然數則相同。
又,《大乘五蘊論》及《成唯識論》等書
亦有六位心所之論。亦即將心所法分類為遍行
、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等六位,總
共五十一法。略如下列︰
(1)遍行︰有五法。即作意、觸、受、想、思。
(2)別境︰有五法。即欲、勝解、念、定、慧。
(3)善︰有十一法。即信、慚、愧、無貪、無瞋
、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4)煩惱︰有六法。即貪、瞋、癡、慢、疑、惡見。
(5)隨煩惱︰有二十法。即忿、恨、覆、惱、
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
、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6)不定︰有四法。即悔、眠、尋、伺。
唯識家之六位心所,略如下表︰
            ┌遍行五──觸、作意、受、想、思
            │別境五──欲、勝解、念、定、慧
            │善十一──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
            │          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唯識家之六位┼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
心所        ├隨煩惱二十──忿、恨、惱、覆、誑、諂、憍
(五十一法)│              、害、嫉、慳、無慚、無愧、
            │              不信、懈怠、放逸、惛沈、掉
            │              舉、失念、不正知、散亂
            └不定四──悔、眠、尋、伺
除此之外,又就隨煩惱中,以名各別起之
忿等十法為小隨煩惱;而無慚無愧二種遍於不
善心故,名中隨煩惱;後之掉舉等八法以遍染
心故,名大隨煩惱。
此外,《瑜伽師地論》卷一於二十隨煩惱
外,更說邪欲及邪勝解,故總成五十三法。《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開根本煩惱中之惡
見為身見等五種,故總有五十五法。《成唯識
論》卷七云(大正31‧36c)︰「諸心所法,
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設爾
何失,二俱有過。(中略)識心言亦攝心所,
恒相應故。唯識等言及現似彼皆無有失,此依
世俗。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
○︰曇摩結(葉均)〈南傳的五十二心所法〉(摘錄)
「心所」,是心所有法的略稱,即是心的
附屬物。《阿毗達摩攝義論》第二品說︰「這
種心所和它們所相應的心是同一所依,同一所
緣,而且是同時生滅的。」《成唯識論》卷五
云︰「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
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品類足論》
卷一云︰「若有法(中略)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
佛經把身心所存在的現象分為色、受、想
、行、識五蘊。在阿毗達磨中通常用色法、心
法及心所法三種來包括它們。色法屬於色蘊,
心法屬於識蘊,心所法則包括受、想、行三
蘊。根據上座部,行蘊有五十法,再加受想二
法,共有五十二個心所法。這裡面有二十五個
是善心所,十四個不善心所,十三個是通一切
善惡心的心所。它們的善惡或不善不惡是根據
它們所相應的心來說的,即與善心相應的為善
心所,與不善心相應的為不善心所,與無記心
相應的為無記心所。
心並不是一個孤立的單位,它們是和各種
其它的心理要素複合而活動的。分析心的自身
各部分為分「識」,而分析心的活動的各種要
素稱為「心所法」。例如在八十九心中最簡單
的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和意識,只
是一種純粹的感覺,於對象上並無任何複雜的
反應。如果我們詳細地審察,則它們最少還包
括有七種心所法在內︰(1)觸(近人譯為感覺,
即器官和對象的感觸);(2)受(由對象所激起
的感情);(3)想(構成意象作用,即於對象而
造成概念);(4)思(意旨,即欲取或避於對象
);(5)心一境性(近人譯為精神集中);(6)命
(心理的壽命或內存的生力。《俱舍頌疏》卷
五說(大正41‧850c)︰「命體即壽,(中略
)謂有別法,能持煖與識,說名為壽」);(7)
作意(注意於所緣的對象)。各派論師不但重
視心法,而且都同樣地很重視心所法的分析。
心所法是屬於行蘊。本來把「行」釋為「
思」,如《雜阿含》裡說,「思身為行蘊」(
見《俱舍論》卷一引)。這是把「行」與「業
」同用的,正如《雜阿含》第十三卷中說︰「
一切造業有漏諸行之法行蘊攝。」然而歷史的
發展,佛教學者們在心理學上做了繼續分析的
工夫,又找出心的程序裡一些新分子,而這些
新分子又要在人格分子原來的五蘊分類中找到
一個適當的位置來安插。因為五蘊是佛陀最早
在經典中提出的基本分類,他們不能任意來加
上一蘊或幾蘊,行蘊是個比較適當的含義較寬
泛的領域,可以安插容受這些新分子,因此就
把心所法歸納在行蘊之內。戴維斯夫人(Mrs
Rhys Davids)說︰「行蘊的建設方面限於
思。巴利文佛書雖列五十二行,然其中除思行
之外,其他的五十一分子都是諸自覺的精神狀
態的相共品,而非特別能自特別屬於建設方面
的心的作用。」(見她的《Dhamma San%gani
》英譯本)。那麼,為什麼把「思」以外的心
所法也都收入行蘊呢﹖關於這一點,說一切有
部的世親曾經強調了一些理由。他的《俱舍論
》卷一說︰「薄伽梵於契經中說六思身為行蘊
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業
性,造作義強,故為最勝。」對其餘的心所法
為什麼收入行蘊,他說︰「若不爾者,餘心所
法及不相應非蘊攝故,應非苦集,則不可為應
知和應斷。如世尊說,若於一法未達未知,我
說不能作苦邊際(中略),是故定應許除四蘊
,餘有為行,皆行蘊攝。」另外一個問題︰心
所法既是行蘊所攝,為什麼受、想二法又別立
另二蘊呢﹖據世親的理論是︰「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於諸心所法,受想別為蘊。」即
受與想之所以別立為二蘊,因共為諍(煩惱)
的根本及生死輪迴的本因,並且顯示作用時受
先想後的次序。其實這些心所法,有的是經中
原來有的很含混的名稱,有的是後人內省得來
的新分子,論師們作了更詳細的分析,並且把
它們收入在行蘊之內,希後能被後人認為是最
後的真理。
一、各派心所的異同
心所法上座部有五十二,說一切有部有四
十六,瑜伽宗五十一。然而瑜伽宗的五十一與
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數目雖然近似,但其中
的項目並不完全相同。現在先讓我們來看看這
幾派的分類和名稱。
(一)說一切有部的四十六心所法
(1)遍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
念、作意、勝解、三摩地。
(2)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輕安、捨、慚
、愧、無貪、無瞋、不害、勤。
(3)不善心所十八︰{1}大煩惱地法六──癡(
無明)、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舉。{2}
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3}小煩惱地法
十──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
(4)不定地法八︰尋、伺、惡作(追悔)、睡眠、貪、瞋、慢、疑。
(二)瑜伽宗的五十一心所法
(1)遍行心所五︰作意、觸、受、想、思。
(2)別境心所五︰欲、勝解、念、定(三摩地)、慧。
(3)善心所十一︰信、精進(勤)、慚、愧、
無貪、無瞋、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4)不善心所二十六︰{1}根本煩惱六──貪、
瞋、癡、慢、疑、惡見。{2}隨煩惱二十──忿
、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
慚、無愧、掉舉、惛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5)不定心所四︰追悔(惡作)、睡眠、尋、伺。
(三)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法
(1)通一切心心所十三︰{1}遍行心所七──觸
、受、想、思、三摩地(心一境性)、命、作
意。{2}別境心所六──尋、伺、勝解、精進、喜、欲。
(2)善心所二十五︰{1}遍行善心所十九──信
、念、慚、愧、無貪、無瞋、中捨性、身輕安
、心輕安、身輕快性、心輕快性、身柔軟性、
心柔軟性、身適業性、心適業性、身練達性、
心練達性、身正直性、心正直性。{2}離法三
──離身惡作、離語惡作、離邪命。{3}無量二
──悲、喜。{4}慧──無癡。
(3)不善心所十四︰癡、無慚、無愧、掉舉、
貪、見、慢、瞋、嫉、慳、惡作、惛沉、睡眠、疑。
從這幾宗不同的表裡來看,關於他們的主要分類有︰
(1)一般的心所有性︰說一切有部不把這類心
所重分,但上座部和瑜伽又把它們分為兩種
︰一種是各種善和惡的心識活動裡面都有的一
般心所,叫做「遍行心所」;另一種是某種情
況下才有而僅限於某幾種心識的特別心所,稱為「別境心所」。
(2)善心所︰瑜伽宗和說一切有部不把此等心
所再行分類,而上座部卻又把它們分成四種
︰即「遍行善心所、離法、無量」與「慧」的四種。
(3)不善心所︰對於這一群心所法,上座部不
予細分,但瑜伽宗又把它們分為「根本煩惱
」及「隨煩惱」二種,說一切有部則分為「大
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的三種。
(4)不定心所︰瑜伽宗說一切有部另立這第四
類的心所,但上座部卻把這類的心所歸入前三
類中,並不作另一類。
一般的心所有性──說一切有部與瑜伽
宗。排列方式雖然不同,但他們所立的法是同
的,都只有十法。上座部卻有不同之處。他有
十三法,除了「觸、受、想、思、三摩地、作
意、勝解、欲」的八法與前二宗相同外,有五
法不同。北傳的「慧」等於南傳的「無癡」,
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裡面的。北傳的「念」,
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裡面。「尋」與「伺」,
在上座部是別境心所,北傳卻立為不定心所。
上座部的「精進」(勤),北傳是放在善心所
裡面。上座部的「命根」,北傳是放在心不相
應裡面,不屬心所之類的。上座部的「喜」(
pi^ti),是喜悅或喜愛的喜,五禪支中的「喜
」就是用的這個字。這個「喜」和慈悲喜捨四
無量心中的「喜」(mudita^),在巴利文中,
這兩個字是不同的,但依舊譯都譯為「喜」。
所以上座部在別境心所中有了一個「喜」(
pi^ti),在善心所中又有一個「喜」(mudita^
)。北傳的佛教學者,認為「喜」就是「受
」的一方面,所以不把它另立一法。
善心所──說一切有部立十法,瑜伽宗則
在十法之上加一個「無癡」成為十一法,它們
的不同也只有這一點而已。可是上座部與前二
宗大不相同的卻有二十五法之多,而且分類也
比較錯綜複雜。我們把南傳和北傳所立的表來
對看,除了知道「念」與「勤」的地位互易之
外,南傳用「悲」來代替了北傳的「不害」。
北傳表裡的法為南傳所無的,只有「不放逸
」一法,而南傳表裡的法為北傳所無的,則有
「喜」、「三離法」和「遍行善心所」中從「
身輕快性」到「心正直性」等十法。
不善心所──上座部只有十四個不善心所
,不再分類。瑜伽宗有二十六個不善心所,又
分為「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二類。說一切
有部是十八個,分為「大煩惱地法」、「大不
善地法」和「小煩惱地法」三類。對於這一群
的心所,三宗都有相當的差異。先說瑜伽宗與
說一切有部的不同。
有部的十八法,全部為瑜伽宗所採用。瑜
伽宗的「惡見、失念、散亂、不正知」四法,
則為有部所無。它們最大的不同之處是屬於根
本煩惱這方面。雖然他們所列的大煩惱都是六
個,內容卻大不相同。說一切有部認為大煩惱
的六法,其中有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
舉的五法,都被瑜伽放入隨煩惱裡面。所以只
有個「癡」是同的。為了要補其他五法的缺,
瑜伽宗就從說一切有部的不定法中取出貪、瞋
、慢、疑四法作為根本煩惱。其實瑜伽宗這樣
的分法,倒與佛教一般的精神更相符合。瑜伽
宗的第六個根本煩惱是「不正見」,《俱舍論
》把它看作只是「慧」的反面,故不另算作一法。
上座部的十四法中有十二法都是前二宗所
有,不過只把前二宗別立為不定心所的「惡作
、睡眠」二法,放到不善心所裡面來,成為十四法。
不定心所──前面已經說過這一類心所為
上座部所沒有,是北傳佛教所獨具。不過上座
部把說一切有部所說的不定心所法中的「尋
」與「伺」二法列入別境心所,其他的六法則
全部列入不善心所裡面了。
二、略釋上座部的心所
現在根據南傳的教典,略釋上座部的五十
二個心所法,先說「通一切心」的七個「遍行
心所」和六個「別境心所」。
(1)觸︰即感觸。由於根、境、識三法的集合
而稱為觸(即根、境、識三法集合所發生的一
種感覺)。有擊觸的作用,因由觸於所緣而起
,如眼之於色、耳之於聲,雖非如肉體的直接
衝擊到一邊,然而由擊觸力能夠使心與所緣的
境結合。它是由於適當注意的識,依於眼及現
前的境而生起,故以現於諸識之門的境為近因。
(2)受︰即覺受(由對象所激起的感情)。有
樂受、苦受、喜受、憂受、捨受的五種。以身
享受可意可觸之境的時候為「樂受」。以身感
受不可意可觸之境而覺得苦惱的時候為「苦受
」。以心享受可意的所緣而覺得愉快的時候為
「喜受」。以心感受不可意的所緣而覺得苦惱
的時候為「憂受」。不苦不樂而處於寂靜狀態
的為「捨受」。
(3)想︰為念(對於對象所造成的概念)。它
具有給以再起想念之緣而說「這就是它」的作
用,如木匠想起木料相似。依所取之相而住著
於心為現狀,如盲人摸得了象的一部分之相,
住著於心,以為這便是象的全貌,以現前之境
為近因,如小鹿看見草人而起「是人」之想相似。
(4)思︰即意志活動。它能夠統率指導與自己
相應之法,如大木匠及其上首弟子能令自他的
工作完成,有發動組合的作用。這個思心所,
顯然是在於思惟緊急的業務等而令相應的心、
心所法共同效力而起的。
(5)三摩地(定)︰對於所緣持心平等或正持
、等持於心而不散亂故為定。在《清淨道論》
中稱「三摩地」或「心止」。在《攝阿毗達摩
義論》中則用「心一境性」(意志集中)。即
是心的靜止狀態。
(6)命︰即生命(心理的壽命或內存的生力)
,依此而相應諸法得以活命。
(7)作意︰是於意中工作,即置所緣於意中(
注意於對象),面向於所緣,使相應的心、心
所與所緣相結合。
(8)尋︰是尋求、思考的意思,即專注其心於所緣。
(9)伺︰是伺察,即深深考察,數數思惟於所緣。
「尋」與「伺」的區別是︰尋粗伺細,前
者初置心於所緣境,後者數數用心繼續思惟。
(10)勝解︰等於信解。有確信的特相,不猶豫
的作用,以決定為現狀,以確信之法為近因。
即於所緣深信不動搖的狀態。
(11)精進︰是勇猛、效力、不消沉的狀態。《
增支部》第二卷說︰「怖畏(無常等)的人,
作如理的精進,故以怖畏或以令起精勤的故事為近因。」
(12)喜︰是喜歡、喜愛,即身心充滿著喜悅的
意思,喜有小喜、剎那喜、繼起喜、踊躍喜、
遍滿喜的五種。
(13)欲︰即希望去做的意思。遍求、希求、欲
取於所緣,如在黑暗中伸手去摸東西相似。
下面略釋二十五個善心所。關於這二十五
心所的四種分類,已如前例。
(1)信︰即信任。有淨信或從不信至信的作
用。以起正信之事為近因。如以手取物,以信
能取善法,如由種子而得果實,由信能得涅槃之果。
(2)念︰即憶念。念能堅住於所緣而不忘失。
(3)慚︰即有恥與厭惡之意,有恥作諸惡的作
用。以尊重自己為近因。
(4)愧︰即愧懼與怖惡的意思,有怖畏諸惡的
作用。以尊重他人為近因。
(5)無貪︰是不貪、不滯著。即於所緣不貪求
、不執著,如水珠滴於荷葉相似。有不遍取的作用。
(6)無瞋︰即不激怒、不違拒而溫和,如隨順
的親友。有調伏瞋害及熱惱的作用。
(7)中捨性(平等性)︰即捨置。使心與心所
平衡,對於心及心所抱中立的態度。有遮止過
與不及和斷絕偏向的作用。
(8)身輕安、(9)心輕安︰即身的安息與心的安
息。這「身」,是指「受、想、行」的三蘊。
身心的輕安,即寂滅身心的不安而得清涼的狀
態。具有消滅身心不安、對治身心不寂靜的掉
舉等煩惱的作用。
(10)身輕快性、(11)心輕快性︰即寂滅身(受、
想、行)心的沉重而得輕快的狀態。有消滅身
心沉重、對治身心沉重狀態的昏沉和睡眠等煩
惱的作用。
(12)身柔軟性、(13)心柔軟性︰即寂滅身(受、
想、行)心的強悍而得柔軟的狀態。有消滅身
心強悍、對治身心強悍狀態的見與慢等煩惱的作用。
(14)身適業性、(15)心適業性(堪任)︰即寂滅身
(受、想、行)心的不適業狀態而成為適業成
功的狀態。有消滅身與心不適業狀態於「掉舉
、昏沉、睡眠、見、慢」之外而能對治身心不
適業狀態的諸蓋,能於信樂事中取得信樂,能
於有利的行為中而取得堪任適當的作用。
(16)身練達性、(17)心練達性(熟練)︰即身(受
、想、行)心無有過失而健全熟練的狀態。有
消滅身心不健全、能對治身心過失的不信等作用。
(18)身正直性、(19)心正直性︰即身(受、想、
行)心正直的狀態。有消滅身心歪曲、能對治
身心成為歪曲狀態的諂與誑等的作用。
(20)離身惡作、(21)離語惡作、(22)離邪命︰即遠離
身、語、意的惡作,有擺脫身、語、意等惡作
的作用。以信、慚、愧、少欲等為近因。這三
法之名是依據《清淨道論》的。《攝阿毗達摩
義論》中則稱為「正業、正語、正命」。
(23)悲︰即心中悲憫或同情他人的苦。以拔除
有情之苦為相,有不堪任他人之苦的作用,以
不害為現狀。害的止息便是悲的成就。
(24)喜︰見他人的有利而生喜悅。有見諸有情
所得利益而無嫉妒的作用。不樂的止息,便是喜的成就。
(25)無癡︰即不癡迷。有通達如實性或無過的
特相,而照境的作用。
下面略釋十四個不善心所︰
(1)癡︰是愚癡、無智或心的闇昧,不能如理
作意。有不通曉或覆蔽所緣的自性的作用。癡
,是一切不善的根本。
(2)無慚、(3)無愧︰無慚,是無慚厭或無恥,
即不厭惡身的惡行等的狀態。無愧,是無愧懼
,即不畏縮或無怖畏身的惡行等的狀態。它們
是慚與愧的反面。
(4)掉舉︰即心的浮動、不寂靜而散亂的狀
態。如風吹旗揚,有不穩定的作用。
(5)貪︰是貪愛所緣。以不施捨為現狀。有粘著所受的作用。
(6)見︰即邪見,或不如理的見解。有執著的作用。
(7)慢︰即令心高舉、欲自標榜的狀態。有傲慢的作用。
(8)瞋︰即激怒的狀態。有燃燒自己身體的作用。
(9)嫉︰即嫉妒。有不喜見他人的繁榮的作用。
(10)慳︰即隱祕自己已得或當得利益的狀態。
有不能與他人共有他的所得利益的作用。
(11)惡作︰即輕蔑或後悔其所作的狀態。
(12)昏沉︰即心的沉重或消沉而不堪努力的狀
態。有除去精進的作用。
(13)睡眠︰即心的倦睡、沉滯及眼的昏昏欲睡
的狀態。有除去精進的作用。
(14)疑︰即猶豫不決。有動搖的作用。疑,是行道的障礙。
〔參考資料〕 《正法念處經》卷十七;《界身足
論》卷上;《品類足論》卷三;《眾事分阿毗曇心論》
卷一;《成實論》卷五;《攝大乘論釋》卷四;《八宗
綱要》卷上;方立天《佛教哲學》;熊十力《佛家名相
通釋》;《木村泰賢全集》第四冊。
( 知識學習檔案分享 )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72717015e&aid=109922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