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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夫復何言!
2008/12/19 12:50:18瀏覽4621|回應21|推薦13

唉!夫復何言!

作者:墨客

「偉大」的法官再度讓扁無保釋放,讓我想起一句廣告詞:「好運的得時鐘,歹運的得龍眼」。唉!台灣的司法真的只能碰運氣,好運的就沒事,歹運的就悲慘了!

雖然周法官列舉了七八項理由,說明阿扁不會串證潛逃,但最矛盾也最令人無法接受的是,明明阿扁都坦承是他讓張瑋津寄照片給檢察官的,上面還寫「是眾多照片之一,請檢察官留念」,明眼人看了都覺得此舉根本是跡近威脅,但法官竟然還相信張的那番「是要檢察官不要違反偵查不公開」的鬼話,最後只要求阿扁不得威脅證人,這種結果真不知如何讓人信服。當阿扁連檢察官都可以威脅了,威脅證人又算什麼?所以他第一次被無保釋放才會點名「余政憲關二天就……」,這樣的作法,難道周法官看不出來?還是因為事屬「報載」,沒有明顯事證,所以就可以置之不理?

看到阿扁第二次無保釋放,心中只想到原來中華民國最大的人竟是法官。法官誤判的結果會如何?好像也沒事吔,頂多是考績差 一點,那又怎樣?法官是終身職吔!幹嘛這麼辛苦?是做「信用」的嗎?

昨天周法官維持阿扁的無保釋放結果,很多人都事先猜中,認為高院一定是當「推事」,會發回地院更裁,周法官也一定會維持原裁定;當然也會有人不信邪,認為阿扁至少該「付點錢」,結果還是讓他們失望了,畢竟想讓人家周法官「自打嘴巴」是有點難堪 !不過,周法官倒是順勢表態了一下,表明如果檢察官還要提抗告,就請高院「自為裁定」,別再浪費司法資源了。這麼一番話,說得還讓人有點感動吔!

司法或許無法精準到要求用量尺來衡度,但總要有一套相對具體的標準吧!豈有因為以審判獨立為由,就可自專自大到不顧社會法理的地步嗎?司法審判除了講求證據法則,同樣也要考量社會常情的情景,不能只是死板板地看法條,甚至只是矇著眼,埋著頭,自以為是,一廂情願地胡搞亂幹,而是要想到案件究竟合不合情理的發展。

台灣過去對司法界最侮辱的一句話就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但到現在不知道這句話還適不適用?

法官最大,判錯了,又怎樣?上級審或許可還清白,但對前一、二審法官又能奈他何?法官最大!我錯了!饒命呀,法官大人!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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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ong2006&aid=2486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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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包青天,現在也不會有了!
2008/12/23 17:33
以前宋朝有包青天,連皇親國戚都敢鍘,他的故事很有名,電視演過,重拍過;清朝康熙也有一位文官叫施仕倫,他是一個文弱的書生,又因身體有所殘缺,人們背後叫他「施不全」。雖然如此,他仍然滿腔熱血、充滿正義,在朝野間勇敢行事,向貪官污吏和綠林惡霸開刀。他的故事叫作「施公奇案」電視有演過,以後臺灣可以拍319奇案和周法官奇案!冤枉啊,大人,草民不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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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香拜佛?
2008/12/20 21:55
燒香拜佛哪有用?
要收買法官才有用啦。
而且,這樣也沒有什么不對
100元的只能吃小漢堡
1000元吃大餐。
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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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還得燒香拜佛?
2008/12/20 09:46
如果官司訴訟要燒香拜佛、禱告、跪拜看法官是不是好法官,甚至要買通法官,這種司法制度還能捍衛正義打擊不法嗎?法官圈內也是會有老鼠屎的,如果有人自認自己是,也很好,至少他是真小人,不是偽君子!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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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證明自己是台灣蟑螂中大哥大,新品種;台獨蟑螂!
2008/12/20 02:04

陳水扁寄了一張照片給檢察官吳文忠,除了親筆寫上「吳大哥,這是眾多照片之一,請留作紀念。扁 1007」,
它執政後,誰是大哥?
即使有,現在誰敢公開?
吳文忠知道黑幫行規,
被稱"大哥"就是要命拉!

:蟑螂X檔案
 台灣有75種蟑螂,常出現或定居家中的則有7種,分別是:美洲蟑螂、澳洲蟑螂、德國蟑螂、灰色蟑螂、棕色蟑螂、棕帶蟑螂、潛伏蟑螂。
http://www.ireading.cc/broach/board.aspx?bid=12352

台灣大學昆蟲學系
蜚蠊科
俗名 蟑螂,油蟲
形態特徵 腿節下方有刺列,雌第7腹板有二瓣片,雄第9腹板有對稱腹足突起,後翅缺翅頂區.
http://www.imdap.entomol.ntu.edu.tw/CommonInsectImage.php?CIindex=image&L=C&CI_ID=14261

台北昆蟲科學博物館
是亞洲最大的昆蟲博物館之一。  面??600多平方米。面積約600多平方米。  1968年籌建,1971年建成。
http://translate.google.com.tw/translate?hl=zh-TW&sl=zh-CN&u=http://www.cangdian.com/YellowPage/YellowPage.asp%3FID%3D051203191730939&sa=X&oi=translate&resnum=10&ct=result&prev=/search%3Fq%3D%25E5%258F%25B0%25E7%2581%25A3%25E6%2598%2586%25E8%259F%25B2%25E7%25A7%2591%25E5%25AD%25B8%25E5%258D%259A%25E7%2589%25A9%25E9%25A4%25A8%26hl%3Dzh-TW%26rlz%3D1T4GGIC_zh-TWTW284TW288


 


cmuc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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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議員,你能夠不生氣?
2008/12/20 00:16
王議員 .你曾經是聯合報的記者 /看到周占春審判長連續三天對你的同事開罰九萬元. 卻對壞事做盡的錢總統無保釋放. 這有任何公理可言嗎? 證人不講話就被罰九萬元, 海角七億的貪污被告卻可以逍遙法外.  兩相對比, 真是格外諷刺!

cmucmu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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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告訴大家, 自居改革派的周占春曾使台灣的自由民主蒙羞,他有什麼臉在扁案中大談人權?
2008/12/20 00:03

高年億案 記者無國界組織譴責台法院

【大紀元4月28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劉芳報導)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為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受罰,這個消息引發國際關切,「記者無國界」組織今天發表聲明譴責台灣法院,並說,司法體系必須確保記者有權保護新聞來源,使他們能夠自由工作。

「記者無國界」組織的這項譴責聲明,是一年來至少第三度批評台灣的新聞自由,這對以自由民主而自豪的台灣而言,無疑的是再添國際形象的汙點。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股市「禿鷹案」時,高年億拒絕透露消息來源,以致連續三天被裁決罰鍰,合計九萬元。總部設在巴黎的「記者無國界(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組織發布聲明譴責台灣法院的此一裁決。聲明說,政府必須把記者列入專業名單中,使他們有權依法保護專業上的機密。


我可以肯定的說 ,當初審禿鷹案的地院審判長便是大名鼎鼎的周占春.  他可以向手無寸鐵的證人高年億記者連續開罰九萬元.此作法 戕害台灣的自由民主,引發國際組織的強烈譴責,認為法官的作法實為不當.他曾經玷汙了台灣的自由民主,今天有什麼資格在扁案中大言不慚的談論司法人權?被告大魔頭無保釋放,證人小記者被罰九萬,周占春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嗎?


李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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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嗎? 更何況若是沒錢請律師的普通百姓...
2008/12/19 23:50

沒錢請律師的普通百姓上法院更可憐,因為

訴訟技巧及相關專門用語(六法全書內)若不熟悉,且若無請律師,要自己親自與對方律師對辯,非常吃虧,雖理直氣壯該贏的訴訟皆非常有可能敗訴,因厲害律師可把黑的講成白的,白的也可能講成黑的。審判長也不可能發時間自己主動去了解事情的真相,要是您的話沒講到重點及廢話很多,審判長可能根本也不想聽。



cmuc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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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自居改革派的周占春, 小記者沒有貪臧枉法,卻足足被你罰了九萬元;你卻可以讓大國賊無保釋放,公理何在?
2008/12/19 23:44
市禿鷹案 記者拒證(2006)

  整個過程中,檢察官詰問高年億「你的消息來源是誰?」高回答「不便提供。」檢察官又問,「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你沒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如果你不肯回答,我將聲請法院裁罰。」高回答「我當然不同意裁罰。」檢察官繼續追問,「你的消息來源到底是誰?」高年億回以,「新聞工作不能透露消息來源,這是我們的工作準則。」 審判長接著問,「你堅持不肯透露嗎?要不要考慮一下。」高年億仍然回答「新聞來源不便透露」,合議庭三位法官於是離席評議,三分鐘後回座告訴高「評議結果認為你不得拒絕證言」。但高仍然堅持不透露消息來源。合議庭再行離席評議,返回後裁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九三條處罰高年億拒絕證言的最高額罰款三萬元,並將裁定書當面交給高年億。

  裁定書中指出,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保護消息來源也是新聞專業的基本原則;站在發揮新聞媒體善盡監督政府功能的角度,記者固然可以拒絕證言,但如果記者拒絕證言涉及保護犯罪行為、影響金融秩序時,拒絕證言就非媒體天職。

  對此,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亦發表聲明,呼籲司法機關在法律尚無明文保障記者享有拒絕證言權利前,能尊重記者的決定;如何權衡新聞自由與其他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的衝突,應透過更廣泛的社會討論,形成共識。輔仁大學新聞系講師陳順孝也支持高年億的作法,他表示:「記者因職業特性付出代價,可謂求仁得仁,值得尊敬!」媒體觀察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教授持同樣看法,認為「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是天經地義的事!」而報社則應共同承擔記者所受的處罰。

  4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再度開庭審理「股市勁永禿鷹案」,二度被傳訊作證的聯合報記者高年億仍堅持不透露勁永案報導的消息來源。合議庭以他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證言,再次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九三條,裁罰最高額的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合議庭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趙子榮都強調證人每次作證都有據實陳述的義務。在禿鷹案中,有關報導造成放空勁永股票,消息來源是重要事項,高年億如果堅持不透露消息來源,將連續裁罰三萬元,直到全案辯論終結為止。

  4月26日台北地方法院昨天第三度傳訊聯合報記者高年億為股市禿鷹案作證,高年億仍堅持不透露消息來源,又遭法院裁罰三萬元。三天連續三罰,累計裁罰金額已九萬元。

  審判長周占春作成罰鍰三萬元的裁定後表示,前兩次的裁定書說得很清楚,高年億沒有拒絕證言的權利,法院因此連續裁罰;他雖不認為高年億是在和司法對抗,但他是執法者,不能違背法令,合議庭做的裁定,願意接受社會公評。

  高年億則以七大理由具狀向高院提出抗告。抗告理由指出,新聞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最基本原則之一,他身為記者,如因透露消息來源而可能危害新聞自由的基本價值時,依法自得拒絕證言。

  4月27日聯合報記者高年億第四度出庭作證,被告前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的辯護律師詰問高後,表示尊重高年億不透露消息來源的拒絕證言立場;公訴檢察官也放棄詰問,法官因而未再裁罰高年億。


cmuc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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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穿改革派周占春偽善的真面目,他可以連續裁罰無辜記者三萬元,卻可以讓阿扁無保釋放
2008/12/19 23:35
2006.04.25 中國時報
股市禿鷹案開審 記者先遭殃 強揭消息來源 正義變寒蟬
王己由/特稿


聯合報記者高年億昨日因拒絕證言被裁罰,凸顯出國內新聞記者有沒有不透露消息來源的權利問題。固然英美等國家許多判例都揭示,強迫記者揭露新聞來源並未侵犯言論自由,但從「無罪推定」的普世人權標準,禿鷹案才剛開審就裁罰記者,不免有侵犯人權和新聞自由的爭議。

被稱為「第四權」的新聞媒體,具有監督政府和促進公共利益的功能,誠如合議庭在裁罰理由中,肯定新聞記者有保護消息來源的天職。記者有時不透露消息來源,反而有助揭發政府、企業或社會上存在的違法濫權。


例如,導致前美國總統尼克森下臺的「水門案」,「華盛頓郵報」隱藏透露內幕的「深喉嚨」身分就是一明顯案例。

英美案例 與國家安全有關

固然,英美近年來相關判例都明示要求記者透露消息來源,並不侵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如「紐約時報」記者米勒因拒絕透露其獲知的中情局秘密幹員普列姆真實身分消息來源,去年被判罪入獄。

但諸如米勒的案例,嚴格來說,正是攸關國家安全事項,國家利益高於一切,新聞媒體享有自由的權利或許該退讓。但不容否認,米勒案例已在標榜高度保障新聞自由的美國新聞界,產生寒蟬效應,影響民眾知的權利。

我國現行法律中,更是缺乏明確法律規範和保障。特別是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拒絕證言規定,只有身分關係和業務關係兩種。

其中業務關係限制在醫師、藥師、律師、會計師、辯護人等專業人士,並未如德國在刑訴法中,同樣將新聞媒體人員列入可拒絕證人的範圍內。

動輒裁罰記者 第四權萎縮

基於新聞媒體存在的價值,如何規範記者是否透露消息來源,確實該求取一個平衡點。依英美案例,限制在與國家全安事項有關,或許是最低的要求。

股市禿鷹案,法官裁罰拒絕透露消息來源的記者,適足凸顯記者有無拒絕證言的問題,一定會對新聞媒體產生相當影響。

以最近民代和媒體接連針對陳哲男、SOGO禮券等重大弊案爆料來說,如果記者未享有一定的拒絕證言權利,未來面對黨政商賈等涉及弊端的權貴,一旦透過訴訟手段,則記者今後恐怕動輒被迫揭露消息來源。如此就達不到媒體監督、揭露違法濫權功能,使第四權形同萎縮。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因此將記者能否拒絕證言的問題,研商畫出一道紅線,甚至以立法補漏,未嘗不是件好事。

cmuc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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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派周占春竟曾壓榨新聞自由,對記者開罰,真是不可思議
2008/12/19 23:29
2006.04.25 中國時報
追問來源 法官施壓 開罰記者 司法首例
王己由/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廿四日開庭審理「股市勁永禿鷹案」,到庭作證的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堅決不透露勁永案報導消息來源,當庭為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規定,裁罰最高額的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今天再出庭 仍不講連續罰


本案是國內第一件記者因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被法院裁罰的案例,可在五日內抗告。審判長周占春還當庭諭知,要求高年億必須在今(廿五)日下午,再次到法庭作證,如果還是拒絕透露消息來源,將連續裁罰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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