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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新北 法律諮詢推薦】夫妻離婚而產生的稅務問題 - 法律顧問 |稅法專欄|智昶法律事務所
2022/01/17 19:35:07瀏覽211|回應0|推薦6

【台北|新北 法律諮詢推薦】

夫妻離婚而產生的稅務問題

- 法律顧問 |稅法專欄|智昶法律事務所

夫妻離婚(不論是協議離婚,或是法院判決離婚),

會產生什麼稅務問題嗎?

答案是會,會涉及綜合所得稅贈與稅方面的問題。


        夫妻離婚,首先是涉及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是採用夫妻合併申報制

一年申報一次(次年五月合併申報今年的綜合所得稅)。

夫妻今年離婚,

到次年五月,夫妻仍要合併申報嗎?

妙的是所得稅法對此並沒有明文規定,

而財政部則補充規定「離婚當年的所得,

次年五月夫妻可以選擇合併申報,或選擇各自申報」

當然,離婚的次次年起,

已經仳離的夫妻就要各報各的綜合所得稅了。


        夫妻離婚,

假設是丈夫依照離婚協議給予妻子「贍養費」

就丈夫來說,好似「贈與財產」給妻子,

而就妻子來說,則好似「增加財產」(也就是有得到一些「所得」)。

按個人間的財產移轉,

不是要課徵贈與稅,就是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那麼丈夫要繳納「贈與稅」嗎?

或是妻子要繳納「綜合所得稅」嗎?

同樣妙的是,

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對兩者也都無明文規定,

而財政部則作了兩個補充規定。


        就贈與稅部分,財政部規定「給予贍養費」,不是贈與財產

綜合所得稅部分,

財政部規定妻子「取得的贍養費」,不是「其他所得」

(這是因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分為十類,贍養費不能歸入前九類所得,

而似乎可以歸入第十類的其他所得,財政部則解釋也不是其他所得)。

如此一來,丈夫給予贍養費不必繳納贈與稅,

妻子取得贍養費也不必繳納綜合所得稅。
        如果是妻子依照離婚協議給予丈夫贍養費,

同樣無課徵贈與稅綜合所得稅的問題

(專欄文章寫於2022.01.16/作者:特約顧問 吳金柱會計師)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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