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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釋義
2009/09/13 11:06:50瀏覽16204|回應0|推薦13

《老子‧廿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致虛極,守靜篤」乃今日致虛守靜至此處,所觀萬事萬物便至此處;他日致虛守靜之彼處,則所觀萬事萬物便至彼處。一切始乎於致虛,終乎為體道。

體道並非空坐陋室,天天打坐冥想,萬事不管不理,自謂萬事不縈於心,謂之得道境界;惟有在實踐與體驗中經歷層層誘惑、考驗與難關,實現生命的價值與意義,由各種執著、欲望當中,返歸臻於空明虛極之境,當向外而發觀見人世萬物,心處於虛靜之中,無為無欲,無所執亦無所求,清明的智慧乃能朗照宇宙萬象。

但人雖知致虛守靜,知此心當虛靜虛極,卻容易在習氣、慣性,甚至是惰性下倒退,此乃因身體慣性與習氣的糾結,令人心極易陷溺;方致虛守靜片刻,表面上顯露寧靜狀態,心中糾纏牽擾卻是波濤洶湧,翻騰不已,雖欲「致虛」,卻又更陷沉淪煩惱塵想,故「致虛極」並非易事,更難至「守靜篤」。

若只言「致虛守靜」,雖知要致虛、雖知要守靜,空知應當如此,實際上仍無門可入,無法可想;光明美善、清明智慧之境,人並非不嚮往,但在外界誘惑與人本身之生理欲望下,心靈的提昇實非易事。老子深知此種問題,故又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欲望、慣性、習氣在意識中的狀態是強烈的,對人的影響是深遠的,甚至是不自覺反覆不能自已的,當人深刻地反省自覺,對其進行轉移、淡化時,卻反而容易出現更加強烈的欲望或需求,在意識之中呈現躁動不安的狀態,愈是想克服,反撲便越大,直到欲望滿足,方能恢復理性,可見欲望與慣性控制影響人心程度。

若想要消除此種躁動不安、欲望或慣性的反撲,須令外物不在內心擾動。其方法便是使意識內容單純化和美化。單純化是為了對治意識內容走馬燈似的快速變化,各種強大欲望的索求無度;美化則是為了對治躁動不安,使心境常處於愉悅狀態,而能保持理性,不易為外物所誘。

若意識內容在思慮事物的真假價值,則容易使意識追尋究竟的真,直到尋獲為止,然又會另起一真假事物,循環不止,仍會有較弱的躁動不安。當意識內容屬於善惡的對象時,一方面在知識上欲辨其究竟,另一方面念及惡時,易起憤慨,亦會有較弱的躁動不安。

然若意識對象屬於美的事物,則容易浸潤其中,即使念及醜的事物,也只因不喜而轉移至美的事物,少作追尋究竟的思維。如此,躁動不安漸次輕微,故要讓意識內容單純化、美化的方法就是集中意識觀照美的事物(專注、制心一處)。如何選擇美的事物?

《道德經》說:「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美的事物就在法地與法天。「地法天」意即「人法天」,為修辭之故而稱「地法天」,同理,「天法道」、「道法自然」亦即「人法道」與「人法自然」。

所謂法地,是以大地之物為意識之內觀照的對象,如山嶽湖泊、青原碧林。大地上的自然物不涉入社會上各種價值、利害,亦不會成為欲望對象而干擾於意識之中,屬於非欲望對象,人不易從中生起佔有欲和權力欲,對自然物的觀照既久既深,則欲望亦將漸淡漸消。此即「致虛」的初步工夫。

由法地進入「制心一處」,單一對象物的觀照,仍可能又被外誘內擾所帶走,此時惟有繼續專一,繼續觀照,不斷累積工夫,方能進入長久的專一,外界的事物逐漸不再影響情緒,內心情感的波濤洶湧亦逐漸淡然,不再表面為靜,而心實不靜。

在進行專一觀照的工夫時,並非便要避世隱居,體道絕非需避世住進深山無人之處,在日常生活、各地社會中,仍可以此消除欲望的干擾,朝向美善之境。

人在觀照大地自然物時,因法地之時所產生的愉悅感、美感,仍可能成為欲望對象而依附執著於此愉悅之境,故需要進而法天。天廣大無垠,上有日月星辰、風雲碧空,其性虛而涵容一切,可推廣至無邊無際的虛空,無邊無際的生滅,佔有欲和權力欲絲毫無法沾附。觀照既久而深,心則逐漸虛靜、清明,此即「致虛」更進一步的工夫。法天非一日可成,雖在某瞬間的清明、體驗可臻至心冥合於天,之後仍更須長期深刻地實踐體驗。

至此,或許會懷疑,何不直接法天,何必需要法地?此因法地和法天的作用不同,法地如截斷眾流(眾流代表紛然雜陳的欲望、慣性與習氣),法天則是光明天下(光喻清淨本性);積累的慣性、習氣與欲望尚在心中產生深沉的影響,若不先由法地進行意識的單純化與美化,法天則無法見其功效,在欲望的干擾之下,不但不見天的廣大無邊,日月星辰的光明美善,反而煩燥焦慮,致虛守靜,依舊不得其門而入。

單純化與美化的觀照至「法天」告一段落,此因法天的清明也有可能成為執著的對象,於是必須更進而法道,道心超乎法地的愉悅和法天的清明,然有道可法,依舊有所執,將執於道,因此必須再消融對道的執著,而有「法自然」。法自然即一切本然,無道可法。如是才能臻於無為,亦是致虛守靜的極致。

( 創作文學賞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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