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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部落格音樂傳輸 涉侵權
2007/10/15 16:50:53瀏覽6731|回應3|推薦67
2007.10.15 09:50 am
音樂網站「視聽帝國」,平均一天有五千多人點閱的人氣,查獲時已累積約150萬人次的點閱數。其部落格歌曲類目完整,還可提供點播。
記者劉星君/翻攝
 
就讀國二的阿杰,因為網路上的音樂少,就架設網站,共有兩千多首歌曲。
記者劉星君/翻拍

近年來,透過網際網路,部落格成為許多年輕人發表作品的新媒介,不過,由於不少部落格為增加其點閱率,除了文字創作外,還搭配影音效果或下載影音服務,然而,很多人在部落格的影音傳輸中,不知不覺就觸法了。

警方保智大隊今年1月到6月查獲部落格所涉及的侵權案件即有243件,警方並發現,其中18到25歲的族群即佔97件,約達四成。

設背景音樂 也觸法

警方說,根據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方法,就已侵害到他人著作財產權,雖屬「不告不理」,但實務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協會(IFPI),會提供資料給警方,警方再根據該等資料蒐證;另外,保智大隊也定期網路巡邏,發現後再提供給相關權利人。一般部落格使用者,在部落格內設背景音樂,其實也已觸法。

可處3年以下、75萬罰金

保智大隊指出,公開傳輸行為是指,不論在部落格、網頁、網站內放一首、一百首或一千萬首,只要能讓不特定人士點閱,即為公開傳輸,即構成違法。根據著作權法第92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在部落格侵權案中,不少是學生涉案,他們在部落格內放相簿、寫網誌不夠吸引人,有些提供網址直接連結、超連結,提供免費歌曲試聽、音樂MV線上觀賞等,讓部落格更有特色,才能提高瀏覽人次,也藉機炫耀自己的能力。

保智大隊說,一般民眾認為,「重製、下載」才算侵權,但卻不了解只要有「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的行為,都必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才可播送。


部落格放音樂 為增人氣與炫燿

警方查獲的部落格侵權案中,不少是學生涉案,他們的「違法行為」大都是在部落格內提供網址直接連結、超連結,提供免費歌曲試聽、音樂MV線上觀賞等,很多學生不知已觸犯法律。

保智大隊查出,一名國二學生,使用中華電信提供的免費網頁空間,架設「阿杰音樂網」放兩千多首歌曲、MV,供人試聽。「阿杰」的用意單純,學校電腦課教如何架設網站,他抱著炫耀心態,想與同學分享,為吸引更多人次點閱,以新歌為主,阿杰認為網路上免費音樂網站少,需要錢購買,但學生很窮,沒有錢買CD,才會想架設音樂網站。

另外,一名女大學生,她是蔡依林的粉絲,在其部落格內有近千首的新歌及MV。她說,為了抒發心情,寫部落格,也提供心情留言,透過與網友回應,產生互動,也有創作歌曲專區,希望藉此增加人氣。還有些人,透過網路抒發,當作情緒的出口,用來療傷,心情不好才聽。

保智大隊說,知名音樂網站「視聽帝國」,平均一天有五千多人氣,查獲時已累積約150萬人次的點閱數。其部落格歌曲類目完整,並依照歌曲筆劃數目排序,還可寫信供人點播,在網路上試播。保智大隊經查後,格主的暱稱通常以「天使之奴」或「無心的旅者」等變換,三十多歲沒有工作的他想說「沒事做很無聊,放歌在網路給大家聽,很有成就感。」其歌曲估計有上萬首歌。

保智大隊認為,經營部落格,不一定要靠別人的歌曲、物件,像網路知名創作家彎彎,則以其獨特創作風格方式,受網友青睞,漸漸成名。保智大隊希望,學校與家庭教育能灌輸著作權法的觀念,才不會等案件發生後,驚覺訝異,應從平日加強宣導。

【2007/10/15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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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ebadmin&aid=1301164
 引用者清單(4)  
2008/07/02 01:15 【《ci676150》武陵‧伊】 只是引用(熊樣的麻煩事)
2007/10/17 07:51 【捉模不定的節奏】 著作權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的規定
2007/10/15 20:46 【雷聲旺_諦依客】 部落格音樂傳輸 涉侵權
2007/10/15 17:31 【nfrd 的網誌】 音樂侵權

 回應文章

童女婆子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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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無聲勝有聲〞
2009/02/23 12:51

所以嘛  ! 老婆子雖然羨慕他人的部落格音樂響叮噹,  圖片炫又酷,

可是一想到或許會侵權,   腳底就開始發涼了……

除非能自創音樂,不然,還是只能〝無聲勝有聲〞吧!

至於圖片,就盡量用自己拍攝的風景唄!

謝謝電小二的分享。

請問︰轉載網路上的資訊分享 會不會侵權?(如果有標明是〝轉貼〞的話)。


~*所謂自在,即非自在,是名自在*~

Mr.偷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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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違法性
2009/02/09 17:06

請問文章設定襯底音樂

同時文章內載明引用處

但未設連結點是否合法


 哩好‧I'm Mr.偷


竹林過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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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教而殺謂之虐
2007/10/17 06:57

謝謝電小二小姐分享資訊。

那麼順便請問妳,使用YouTube的影音連結也算侵權犯法嗎?

在「什麼都漲,只有薪水不漲」的情況下,還要因為侵權而繳罰款那真是夠慘了!

絕大部分人不會知法而犯法。所以呼籲政府在抓人、關人或罰款前,多告訴網友們一些法律規定。特別我發現網路城邦網友中有不少是十八歲以下的小朋友〈我見過十三歲的──我說的是真實年齡,那些自稱0歲或1歲的妳知道都是“掰”出來的〉,萬一那些可愛的小朋友們也被抓、被關或被罰款,那就可憐了!

「不教而殺謂之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