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高雄律師陳政宏:「多元成家草案懶人包。」
2013/11/18 15:28:27瀏覽1243|回應0|推薦1

長風律師事務所:http://www.foreverwind.com/
諮詢專線:07-2853998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多元成家草案」究竟內容是在討論什麼呢?
跟著高雄律師陳政宏幫各位精簡的內容,帶您快速了解何謂多元成家草案(以提案單位伴侶盟之原本提案角度就草案解釋)

我國憲法第七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解釋上該條所稱之平等權包括多元性別的平等,亦即中華民國人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均應在法律上予以平等對待,始符憲法意旨。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於本年度102年10月3日,基於多元性別平等之基本人權之落實,就「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

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包含三大面向:

                      1.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
2.伴侶制度
3.家屬制度

1.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
  現行民法下的婚姻只有一男一女可以結婚,伴侶盟希望讓不分性別、性傾向的人都可以結婚,因為我們認為婚姻是基本人權,每個人都應該享有是否要結婚,以及和誰結婚的自由。
        去年立法院第八屆第二會期(101.12.21),由立委尤美女等22人擬「民法親屬編第972、第973及第980條文修正草案」已一讀通過,其提案內容包含如下:

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

依據

民法第972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民法第972

婚約應由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因應婚姻平權(marriage equality

,包括但不限於同性婚姻)之推動,本條刪除「男女」二字,明定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當事人,均能自由選擇締結婚約。

民法第973
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民法第973
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一、

因應婚姻平權,本條刪除婚約當事人生理性別「男」、「女」二元區分之指涉,以含括包括同性戀、陰陽人及跨性別等多元性別主體,並將得訂定婚約之當事人年齡修正為相同。

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1號一般性建議中之第38點已明白指出「規定男女不同的最低結婚年齡,係不正確地假設婦女的心智發展速度與男性不同,或認為婦女結婚時的身心發展無關緊要,該等規定應予廢除。」因區別男女訂婚年齡實欠缺合理、客觀理由,爰將訂定婚約之最低年齡齊一化

三、又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亦規定締約國在婚姻方面應做到性別平等。依「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號一般性意見所為進一步闡述,公約雖未規定當事人具體的結婚年齡,但這一年齡應使結婚雙方能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各自表示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解釋上締約國有義務保護這項權利在性別平等基礎之上的享有,有許多因素可能阻礙女性作出自由締婚的決定,其中一個因素涉及婚姻(訂婚)最低年齡,因此訂婚年齡亦應在對不同性別均適用的平等標準基礎上確定。四、因我國民法規定,年滿二十歲為成年,是婚約年齡不宜與成年差距過遠,又考量社會生活常態、社會發展及國民平均受教育年齡提高,爰將當事人得訂婚年齡、無分性別均修正為十七歲。

(落實---性別平等)

民法第980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第980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男女修正為未滿18歲者,不必為異性)


 2.伴侶制度:
Q:什麼人可以締結成為伴侶呢?
A:戀人、親戚(直系血親除外)、朋友!

婚姻並不是成家的唯一選項不想結婚的戀人、好朋友、鄰居想要互相扶持照顧怎麼辦?
彈性多元的伴侶制度是你的好選擇!

婚姻制度是兩個家庭的結合,而伴侶制度則是兩個人的結合 ,以往婚姻制度結婚後往往意味著女方脫離原生家庭,進入男方家庭中成為男方家族的一員,伴侶制度不同,契約契約效力僅限於伴侶雙方,不會與雙方家庭產生姻親關係,此設計將有助於打破男尊女卑的父權家庭文化,解放女性在家中的從屬地位,婚姻裡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都是配套好的,例如:同居、性忠貞、繼承人等,如果兩人要離婚,除非雙方同意不然就需鬧上法院,如果只是因為不愛了、倦了,只要對方不肯簽字,以現行的婚姻制度是沒有辦法離婚的,伴侶制度強調協商精神,在登記成為伴侶前,雙方可以依照彼此的意願與需求,協商契約內容;許多年老才在一起的第二春伴侶,因為擔心再婚會影響子女的財產繼承權,即便兩人在相知相惜也不敢結婚,伴侶制度伴侶制度提供彈性選擇,讓契約雙方協定彼此是否要成為彼此的法定繼承人,切合多元伴侶的需求,因此在伴侶盟的草案中允許單方解消伴侶關係。

3.家屬制度:
不以血緣為基礎,強調同居、互助與自由選擇

家屬制度看中互助精神,讓與我們生活緊密相連,情感上也親如家人的好朋友們,能夠自由選擇成為彼此的家屬例如:一群好朋友扶持到老、兩對結婚的配偶帶著各自的孩子組成、一對配偶,他們的孩子,以及長期和他們互相照顧的親密友人,伴侶盟希望幸福的方式不是只有一種、成家的方式也不是只有一種,國家不應該只給大家婚姻做選項!


陳律師不帶任何角色及立場,希望能以所知客觀的角度和大家一起了解、討論多元成家草案的議題,讓更多人了解草案最初的意義和內涵。
【以上資料來源:伴侶盟草案全文、伴侶盟
拒絕山寨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草案正解版影片等,陳律師綜合整理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長風律師事務所:http://www.foreverwind.com/

最優質的免費諮詢專線:07-2853998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incelawyer&aid=9516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