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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8 21:42:02瀏覽1134|回應0|推薦2 | |
就是說唄! 虛設行號,進行假交易,衝高營業額,財報不實,這樣叫做營業的必要行為?這樣會沒有謀私利?這樣會沒有詐害投資大眾? 竹檢是把大家都當作笨蛋嗎? 另外,拿次級品來充當高級品販賣,隱瞞此一事實而賺取其中價差,會沒有詐欺取財的罪嫌?是我刑法唸錯本了嗎?還是竹檢檢察官唸的刑法跟大家都不同? 這個緩起訴處分,我之前公開批評過 高檢署撤銷這個明顯違法的緩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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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