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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來網路書店 博客來網路書局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二) |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2018/02/15 15:56: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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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網址: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二)示意圖。食藥署去年6月起首次針對網購平台販售的日本食品進行稽查,揪出3件核災區5縣市食品,均為民眾自己到國外買回販售,將依法開罰3萬至300萬元。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食藥署去年6月起首次針對網購平台販售的日本食品進行稽查,揪出3件核災區5縣市食品,均為民眾自己到國外買回販售,將依法開罰3萬至300萬元。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去年6月首次針對各大網路購物平台,展開網購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昨天公布稽查結果,一共抽驗73件食品中共有17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約23.3%。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科長傅映先告訴中央社記者,17件違規產品大多是未標示日本產地,也沒有中文標示,還有的涉及廣告誇大不實。 在沒有標示產地的品項中,有3件經調查發現是來自日本核災5縣市食品,包括福島縣製造的「日本獅牌檸檬皮」、群馬縣的「日本 ORIHIRO 新食感 蒟蒻擠壓式果凍」、櫪木縣的「和光堂奶茶-低咖啡因口味」。 傅映先說,地方衛生局調查發現,這3件均是民眾自行從日本買回台灣販售的水貨,並未辦理輸入食品申報,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開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罰鍰;其餘產品外包裝營養標示格式不符或廣告單張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同樣可依食安法開罰3萬至300萬元。 傅映先呼籲,民眾無論是自行到國外購買食品回台販售,或是透過網路購買食品回台販售,不論量多量少,都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否則一旦查到通通依法開罰。 此外,一般民眾透過網路購買食品時,應檢視有無中文標示品名、內容物、添加物、製造廠商、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等事項,如無中文標示則可能是未經輸入食品查驗的「水貨」,可撥打全國食安專線1919檢舉。 9FBDFBA8B0DB864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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