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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叛徒、漢(台?)奸、洋奴:國籍法第二十條背後所支持的思想
2011/08/28 01:56:28瀏覽2061|回應4|推薦10

引用文章李慶安與陳水扁

國籍法第二十條的立法本意,就是把擁有外國籍的本國人,當成國家叛徒,當成漢奸,洋奴對待。

想我中華民族,泱泱大國,堂堂天國的國民,竟然跑去拿四夷番邦國籍,此種大逆不道,數典忘祖之徒,沒有捉拿,就地正法,已經太客氣了,怎麼還能讓他們擔任民意代表,更不必說是政府官員了。

現在台灣,只有少數人對此想法,有點不同意見,但大部份人至少在潛意識裡,仍然受了這麼思想的影響,未能發現,無法自拔。

這種想法,源於中國明清以來的主流思想,隨著漢人入台,以及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深植台灣人的人心,不論藍綠,都擁抱此一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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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5587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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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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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和台灣都一樣,沒甚麼歧視有其他國籍的做法,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2011/08/30 08:08

我想版主的言論誇張,美國當然在美國本土只承認美國一個國籍。   你有雙重國籍?   你進入美國時美國國籍法要求你必須使用美國護照入境出境美國(中華民國國籍法也有類似規定),因此在美國的你是一個美國公民,犯法被美國警察抓起來時你的其他國籍政府沒有領事探視權,這等於是版主說的,美國不承認你的其他國籍。

但是當你有其他國籍時,你的安全查核不會過,你沒辦法在美國中央情報局或國家安全局找到工作。   這和台灣拒絕有其他國籍的民眾擔任官員或民意代表一樣,只是程度不同。

更別說美國的白色洋基安全查核了。

所以美國和台灣都一樣,沒甚麼歧視有其他國籍的做法,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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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北京懷疑你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還有其他國籍,它可以馬上取消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護照)
2011/08/30 00:39

李子:

在國外華報小廣告看不到一個台灣人遺失護照,但是看到一堆大陸人遺失護照,因為大陸實行單一國籍大陸人申請外國國籍要繳交大陸護照,等拿到外國國籍再登報掛失重新申請大陸護照,台灣人就有申請一堆護照的權利

===========

基本上一個問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單一國籍制度,而台灣,美國等則採取多重國籍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做法其他法治國家做不到或很難做到 -- 如果北京懷疑你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還有其他國籍,它可以馬上取消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護照),你必須自己證明你沒有其他國籍來恢復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海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眾護照過期要申請另一本時,北京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就會問"你在紐西蘭停留這些日子是用甚麼身分?"   護照上有簽證或居留權資料,拿出來,很好,給你一本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你已經入籍紐西蘭,是紐西蘭公民,當然可以合法在紐西蘭居留,但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就不會有紐西蘭簽證,或者有一個過期的,或是蓋了章說你已經是公民這個簽證作廢,或者是你進入紐西蘭時使用紐西蘭護照,這個紐西蘭簽證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沒有入境章。   北京就"合理推斷"你已經入籍紐西蘭,就會取消你的護照。    要鑽漏洞避開這個關卡的最好方法是登報說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遺失,需要補發,上面的所有簽證入境章資料當然都沒有了。    北京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看不到,就只好給你一本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美國政府不喜歡其國民有其他國籍,但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美國公民不可以在非自願的情形下喪失美國國籍,因此當美國移民官員逮到你有雙重國籍(兩本護照)時,你不放棄就是不放棄,官員拿你沒辦法。   台灣類似。

日本也是單一國籍(成年人; 兒童可以有多重國籍),但我沒有研究過日本法律如何做到。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8-30 06:35 回覆:

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都是單一國籍的國家。但是執行上很不一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一國籍是,只要發現或懷疑該國國民有了其它國籍,立即取消其本國國籍。

美國的單一國籍是,不論其國民有多少個其它國籍,它只承認一個:美國。

繼續中國明清以來,天朝的傳統,中華民國也是單一國籍的國家,雖然不剝奪其國籍,但只要發現有其它國國籍,立即剝奪其國民當公務員和民意代表的權力。


小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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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激與鄉愿,一過之,一不及
2011/08/29 01:55

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寫「李慶安與陳水扁」(http://blog.udn.com/kf0630/5585233#ixzz1WKtXW8Iu),文中論李慶安案:

人才的吸納是一種制度,是否要排斥擁有外國籍者擔任國內要職,這是可以持續討論,也可以參考一下國外好或不好的經驗,作為制度改進的參考。(秘魯就曾經選日本人藤森作為總統,他也是有雙重國籍,只是下場不是那麼好)

小肉球很納悶學法者的法律概念如此鬆散。李慶安犯案,犯在台灣,沒犯在秘魯。《國籍法》第20條明文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那位筆者論扁案也論得零零落落,說:

針對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一直認為是歷史共業,一筆亂帳,建議就以偽造文書罪配合大水庫理論來處理(馬英九特別費,余文也是偽造文書罪),或者是立法直接除罪化。

其毛病和論李慶安一樣,沒被修法,就以現行法條為準,法就是法,依法論法,依案論案,論的是兩案法官判此兩案。李慶安違反《國籍法》,陳水扁違反《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與《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兩法規--這就樣,沒有什麼五四三,兩案法官都烏龍判案。法官胡亂判案,那位筆者還主張法官不能接受制裁,這應該叫做無法無天吧?

那位筆者有鄉愿之嫌,格主時兄看中華民國《國籍法》則失之偏激。 

國籍法第二十條的立法本意,就是把擁有外國籍的本國人,當成國家叛徒,當成漢奸,洋奴對待。

沒有那麼嚴重!該法條之立法本意,在要求中華民國公職人員對國家人民盡忠,簡言之,就是要他們「專情」,不要寄望「享齊人之福」。想享齊人之福?OK!去公立大學、研究機關、社教文化機構、公營事業非決策單位任職好了,第20條說沒有關係,就是不能做公職人員。

沒有到漢奸或洋奴的地步,這是很基本的利益衝突問題,做公職人員就是國家和人民的公僕--公僕不能一人事二主。

李慶安,犯在瞞騙,她自己擔任台北市議員期間,拿雙重國籍去攻擊當時的台北副市長陳師孟,嚇死人,攻擊別人擁有雙重國籍,她自己就有雙重國籍。因此,她不能說她不知道第20條,她是明知故犯。


名偵探柯南名言:真相只有一個!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8-30 06:29 回覆:

文教機構的國籍要求是後來放寛的,因為台灣出了一位"台灣之光"李遠哲,"竟然"拿到了諾貝爾獎,是他去要求的。

國籍法第二十條的本質,就是把有外國籍的本國人當成國家叛徒對待,要不然,就根本不會有這條法律。你所講的,只是在為其文過飾非罷了。


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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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立的學術單位都允許雙重國籍
2011/08/29 00:25

目前公立的學術單位與財團法人等都允許雙重國籍,即使是外國籍也可以擔任國立大學的校長或是政府出資財團法人的執行長,比如說,前清大校長徐遐生就是持美國護照的。

私人單位更有彈性。

目前只有公務人員及議員要求必須是沒有雙重國籍。

無論如何,時和 也是認為 「綠卡事件」之我見:在世界各地我們都是愛台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