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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的台灣法律和法官:不准單方面悔婚!
2011/01/17 23:22:49瀏覽3836|回應13|推薦16

引用文章負心男悔婚 法院不准離

又是一個政府剝奪個人婚姻自由權利的案例,以下的報導,一個男子與一名女子交往,生下一子後,協議分手,男子還給該子二百萬元做為分手費。二年後,二人恢復交往,並且結了婚。由於男方家庭的反對,於是婚後先分居。又後來,該男子因為家庭反對,且認為雙方有名無實,且經常爭吵,於是決定離婚。但是女方不願意離婚,於是告上法庭。

台灣的法院判決:該男子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違背道義與國民的法律感情,因此不准離婚。

荒謬!荒謬!法官認為,因為是恣意的,所以不准離婚。請問離婚不是恣意的,那難道說要是隨意的?或是無意的,才可以離婚嗎?

荒謬!荒謬!離婚的目的就是要破壞這個婚姻,如果破壞婚姻秩序是不准離婚的理由,請問這世上可有不破壞婚姻秩序的離婚?

至於違背道義之說,婚姻是你情我願的事情,按法官的說法,只要任何單方面想離婚的,都是違背道義,因此都不准離婚。也就是說,不准單方面悔婚!

還有什麼國民的法律感情,簡直是不知所云!什麼叫做國民的法律感情?這種讓人看不懂不知定義為何的名詞,法官竟然可以隨意創造,做為不准離婚的理由。這和宋朝時岳飛被判罪定死的理由:"莫須有",竟然是異曲同工。

婚姻是個人的自由權利,但是按台灣法律和這個法官的邏輯,悔婚破壞了婚姻秩序,違背道義,因此不准。

荒謬!荒謬!荒謬!

陳水扁當總統受賄億萬,法官周占春以受賄的項目和原因並不在憲法規定的總統職權裡,因此不算貪污,不算受賄,判決無罪。這個判決一出,社會譁然,認為不可思議。

但是和不准單方面悔婚的法律和法官相比,周占春的判例似乎並沒有那麼離譜。

========

負心男悔婚 法院不准離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1.01.17 03:13 pm
 
 
鄭姓男子大學畢業後,在母親反對下,與大他近10歲,且有二個小孩的林姓女子交往並結婚生子,後來經過多年的藕斷絲連,目前在銀行當襄理的鄭男後悔,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最高法院審理後,以鄭男視婚姻為兒戲,甚至認為可以金錢擺平一切,判決在婚姻中過失責任較重的鄭男,不准離婚確定。

本案的林姓女子,今年47歲,只有國中學歷,林女在20年前就有一段婚姻,且生下2個小孩,民國82年間,林女與前夫因個性不合離婚,小孩的監護權由前夫行使。

13年前,年紀小林女將近10歲的鄭姓男子,在大學畢業進入社會後認識林女,並進一步交往,並在91年初生下一子,隔年底,雙方協議分手,鄭男拿出200萬元當分手費。

然後,在93年間,鄭男瞞著母親與林女公證結婚,林女為了讓鄭有時間說服父母,勉為其難在婚後暫時分居兩地,但鄭男在家人強烈反對下,以二人婚後,是有名無實的夫妻,且經常發生口角爭執,以婚姻已生破綻為由,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本案在一審時,法院一度判准雙方離婚,鄭男必須支付贍養費,經林女提出上訴,在高院二審階段,認為雙方感情生變後,男方避不見面,也不給付扶養費,企圖以經濟上的優勢,逼迫女方離婚,這讓原本一直等待男方說服父母,而辛苦照顧多病兒子的林女來說,情何以堪,高院認定,鄭男對於婚姻走到這個程度,應該要負更大的責任,如果法院准許鄭男離婚,形同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違背道義與國民的法律感情,因此判決雙方不准離婚,鄭男不服判決,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駁回鄭男上訴,判決鄭男不准與林女離婚。

【2011/01/17 聯合晚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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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4803673
 引用者清單(1)  
2011/01/22 01:24 【思考者的網誌】 sleeping with the enemy: 沒有離婚自由的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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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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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回應表示你已經找到正確的方向了
2011/01/24 18:09
那就是法院有時可以強迫負心漢在離婚同時賠一大筆錢給元配. 但是這樣的強制力, 這樣的保障, 如果允許單方面悔婚, 就不復存在了, 負心漢就有權毫無痛苦地離開元配和新歡結婚.
消滅台灣的納粹黨-民進黨!
通過族群平等法,強制解散民進黨!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25 03:45 回覆:

目前台灣的法律是:只要無(婚姻方面)過失的一方不肯離婚,另一方無論如何,即使付出大量的金錢,也離不了婚。

和你講的離婚時的金錢保障根本是兩回事!

=======

很感謝你一再的提出為什麼你反對個人有婚姻自由的理由,但那個理由,實在是不適用的。

今天的問題是:想要離婚的人,只要另一方不肯,則無論如何,即使付出大量金錢,也離不了婚。

而不是你講的,不准離婚是保障元配可以拿到賠償金額。台灣的婚姻法律雖然很離譜,但也從沒聽說過台灣的婚姻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婚姻關係的存在,並不保障你能擁有或使用對方財產。反而是離婚時,你可以以"共同財產"的理由,主張擁有對方的一部份財產。

幾年前披頭四的一位成員離婚,因為當初結婚時沒有簽協議,被他的前妻狠敲了大量的財產,多少我不清楚,應該有數千萬美元。這事在美國娛樂新聞界,經常被提起。

美國房地產大亨 川普(donald trump)去年還是前年結婚,結婚時協議(pre-up)就先簽好,一旦離婚,女方不能主張財產的所有權。

======

你一直在講的是,婚姻關係的存在,給予了女方(沒錢的一方)的財產保障。所以,你不惜違反婚姻自由權的觀念,也要反對男方(有錢的一方),有離婚的自由。

一直要告訴你的是:法律上婚姻關係的存在,並不能保障女方(沒錢的一方)的擁有或使用對方財產的權利。反而是,在離婚的時候,女方(沒錢的一方),可以要求分配財產。

所以,你一直在論述的理由(財產保障),是不成立的。

建議你到此為止。不過,如果你還有其它理由,不妨提出來。小弟洗耳恭聽。


sho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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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思想落後
2011/01/23 13:14
元配不願離婚,不肯放負心漢與新歡快樂,經常是因為價碼談不攏。如果開放單方面毀婚,負心漢不就不需要負擔他應該負的責任(也就是足夠多的金錢)了嗎?
總之,不能夠讓負心漢夠痛的法律,就是垃圾。
消滅台灣的納粹黨-民進黨!
通過族群平等法,強制解散民進黨!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24 17:37 回覆:

你有一個很嚴重的盲點,那就是你一直誤以為婚姻關係是長期飯票的保證,你一直誤以為只要婚姻關係存在,那個有錢的一方,就必須供養沒錢的一方。

這是完全錯誤的!

你知道那有錢的一方如果不供應沒錢的一方,法院能判他最大的處分是什麼嗎?

答案是:離婚!

而且,法院還有可能規定那有錢的一方在離婚時,或離婚後,必須拿一筆錢給那沒錢的一方。

如果婚姻關係存在,有錢的一方不給沒錢的一方金錢,法官還不知道能不能管得著呢!

聽說台灣的財產是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有沒有夫妻關係,根本不影響。台灣的法律也沒有規定,夫妻的財產(如房地產)一定要登記共同的名下。

望君仔細思之!


K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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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台灣人的思想竟還如此落後
2011/01/22 11:15

男子悔婚,最多是負心漢。

負心漢也許該被指責,但是不該被剝奪婚姻的自由。

受害女子遭受ㄧ次悔婚已經很慘,竟然還要被判嫁給負心漢,這就更離譜。

這個受害女子,覺對有指責批判負心漢的資格,我要是她,一定要把負心漢罵慘我才甘心。如果名譽或精神受損,還要求償。既然認清了他的面目,哪有嫁給她的道理?




sho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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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種事嗎?
2011/01/22 03:35
答案是有的。我前面已經說過,婚姻是責任,所以只要有婚姻關係存在,對配偶金錢的供給就是責任,受法律的保障。不允許單方面毀婚的意義就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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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s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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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略的樓下Fennia不奇怪的話
2011/01/21 15:33
樓下Fennia的話不奇怪,奇怪的是他的後半段話「對婚姻之破壞需負責任者...」被你明顯忽略了。男不歡或女不愛皆可訴之離婚,但方式可以磊落而不粗暴嗎?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22 00:56 回覆:

那個用法律來綁住別人,不肯離婚的人,才粗暴吧!

請問:

你的婚姻很不幸福,和你的配偶的生活度日如年,你根本不願意和你的配偶共同生活,兩人已形同分居。

後來你交了個新男/女友,你們倆情投意合,因此想要離婚以便和他/她結婚,你的配偶卻不肯離婚,讓你無法和你的新歡離婚。

首先請問,你有沒有權利離婚?

再問,你覺得是你比較粗暴,還是你的法律上的配偶比較粗暴?


sho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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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不了解
2011/01/21 00:46
婚姻代表的是責任,解除婚姻關係則代表責任的終止。如果一方可以單獨終止責任,而不必給另一方任何賠償或未來的生活保障,那另一方也太可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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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22 00:47 回覆:

關於你所說的,顯然是認定,只要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有錢的一方,就會保障沒錢的一方的生活需要。

有這種事嗎?

有很多婚姻裡,有錢的一方並不給沒錢的一方金錢;因此,如果沒錢的一方想要向有錢的一方拿錢,離婚反而才是方法。

本文的目的在談:人民應有婚姻的自由,包括離婚在內。政府無權以誰對誰錯來決定可不可以離婚。


sho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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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非常明顯
2011/01/20 13:41
如果開放單方面悔婚, 台灣的女人都會死得很難看.
消滅台灣的納粹黨-民進黨!
通過族群平等法,強制解散民進黨!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20 23:32 回覆:

所以你在談的是財產分配,我無法和本文的重點連上關係。

本文的例子,該對男女根本沒有共同生活,顯然沒有財產分配的議題存在。

按你的說法,假設錢都是男的,那麼不准離婚,女的豈不是更吃虧?

因為離婚時,自然要談到財產分配的協議,不能離婚,男的把所有的財產支配權放在他的手上,那女人才真的會死得很慘!


sho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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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誤解我的意思
2011/01/20 13:38
事實上就是, 中華民國民法明文規定, 若無協議, 離婚時所有財產全歸男方所有, 女方一個子兒都拿不到. 因為當初立法者的原意是只有男方有賺錢的能力, 而這並不符合現在的狀況.
消滅台灣的納粹黨-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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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20 23:25 回覆:

假設你說的對:若無協議,則離婚時所有財產歸男方所有。

這和我們在談的"不准悔婚"顯然是不同的議題。

離婚必然牽涉財產的分配,那麼把財產分配完了,不就好了嗎?

現在台灣的法官不准離婚,根本不是因為財產分配問題,而是在懲罰悔婚的一方,要讓不願結婚者,或是另有婚外情者,只要現任妻子或是現任丈夫不同意,就會永遠離不了婚。

這是一種缺乏人性的做法。有些主動提出離婚者,固然是負心漢,薄情女,但也有很多人是根本無法和對方相處。人應該有追求幸福的權利,法律或法官無權阻絕人的這種權利。

很多人結婚是一種錯誤,找錯了對象。台灣法律和法官的這種不准離婚,是濫權了!


sho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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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我指的是中華民國民法的架構
2011/01/19 03:53
我再強調一次,中華民國民法的架構建立在大清律例上,所以假設就是女性沒有自主能力,所以家庭所有的財產全歸男方所有。依你所說,現在的女性很有自主能力,但是在現在中華民國民法的架構下,如果開放男方單方面毀婚,將使她們在有婚姻關係的時候賺的金錢全被男方攫取,女方只能空著手離開。這難道合乎公平正義的原則?
消滅台灣的納粹黨-民進黨!
通過族群平等法,強制解散民進黨!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19 04:08 回覆:

現在話講得比較清楚了。

婚姻是兩個人的事,結婚是有條件的,離婚當然也是有條件的。條件不同,婚結不成,也離不成。

所謂沒有自主能力,是指沒有在外上班的工作收入嗎?很多男人也沒有在外上班。

台灣的法律真的有說,如果女方沒有收入,則家庭的財產全歸男方所有嗎?

那麼,是不是如果男方沒有收入,則家庭的財產全歸女方所有囉?

如果有共同財產的存在,離婚是協議離婚的,只要一方不放棄,應不會有空手離開的事。

如果離婚是政府判定的,那就看法官怎麼判了。如果法官判一方空手離開,那是法官的問題。

就算是大清律例,離婚時,也不會財產就自動的都歸其中一人所有。正常的法官也不致於這樣判!


sho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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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依法判決
2011/01/18 12:17
依照現在民法絕對偏向男方的架構, 如果開放單方面悔婚, 必然造成另一方無法過活. 餓死你負責?
消滅台灣的納粹黨-民進黨!
通過族群平等法,強制解散民進黨!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19 00:43 回覆:

1。

按你的說法,單方面如果可以悔婚,另一方可能會餓死。那麼是不是說,不讓他們離婚,另一方就不會餓死了呢?沒有這種邏輯吧!

按你的說法,台灣的婚姻,是一種吃飯的契約,而且都是男的養女的。我相信這不是台灣的社會。台灣女人的教育程度不輸男性,長期以來,女性的工作機會比男性為多。從經濟和個人事業的角度來說,放棄工作嫁給某個男性,相夫教子,是一種犧牲。

2。

你的說法還有一個令人難以苟同的地方。

假如某女子決定與其丈夫離婚,她丈夫說如果離婚,他就要去死。按你的說法,該女子就不可以和她的丈夫離婚了。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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