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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7 23:22:49瀏覽3836|回應13|推薦16 | |
引用文章負心男悔婚 法院不准離 又是一個政府剝奪個人婚姻自由權利的案例,以下的報導,一個男子與一名女子交往,生下一子後,協議分手,男子還給該子二百萬元做為分手費。二年後,二人恢復交往,並且結了婚。由於男方家庭的反對,於是婚後先分居。又後來,該男子因為家庭反對,且認為雙方有名無實,且經常爭吵,於是決定離婚。但是女方不願意離婚,於是告上法庭。 台灣的法院判決:該男子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違背道義與國民的法律感情,因此不准離婚。 荒謬!荒謬!法官認為,因為是恣意的,所以不准離婚。請問離婚不是恣意的,那難道說要是隨意的?或是無意的,才可以離婚嗎? 荒謬!荒謬!離婚的目的就是要破壞這個婚姻,如果破壞婚姻秩序是不准離婚的理由,請問這世上可有不破壞婚姻秩序的離婚? 至於違背道義之說,婚姻是你情我願的事情,按法官的說法,只要任何單方面想離婚的,都是違背道義,因此都不准離婚。也就是說,不准單方面悔婚! 還有什麼國民的法律感情,簡直是不知所云!什麼叫做國民的法律感情?這種讓人看不懂不知定義為何的名詞,法官竟然可以隨意創造,做為不准離婚的理由。這和宋朝時岳飛被判罪定死的理由:"莫須有",竟然是異曲同工。 婚姻是個人的自由權利,但是按台灣法律和這個法官的邏輯,悔婚破壞了婚姻秩序,違背道義,因此不准。 荒謬!荒謬!荒謬! 陳水扁當總統受賄億萬,法官周占春以受賄的項目和原因並不在憲法規定的總統職權裡,因此不算貪污,不算受賄,判決無罪。這個判決一出,社會譁然,認為不可思議。 但是和不准單方面悔婚的法律和法官相比,周占春的判例似乎並沒有那麼離譜。 ======== 負心男悔婚 法院不准離 本案的林姓女子,今年47歲,只有國中學歷,林女在20年前就有一段婚姻,且生下2個小孩,民國82年間,林女與前夫因個性不合離婚,小孩的監護權由前夫行使。 13年前,年紀小林女將近10歲的鄭姓男子,在大學畢業進入社會後認識林女,並進一步交往,並在91年初生下一子,隔年底,雙方協議分手,鄭男拿出200萬元當分手費。 然後,在93年間,鄭男瞞著母親與林女公證結婚,林女為了讓鄭有時間說服父母,勉為其難在婚後暫時分居兩地,但鄭男在家人強烈反對下,以二人婚後,是有名無實的夫妻,且經常發生口角爭執,以婚姻已生破綻為由,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本案在一審時,法院一度判准雙方離婚,鄭男必須支付贍養費,經林女提出上訴,在高院二審階段,認為雙方感情生變後,男方避不見面,也不給付扶養費,企圖以經濟上的優勢,逼迫女方離婚,這讓原本一直等待男方說服父母,而辛苦照顧多病兒子的林女來說,情何以堪,高院認定,鄭男對於婚姻走到這個程度,應該要負更大的責任,如果法院准許鄭男離婚,形同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違背道義與國民的法律感情,因此判決雙方不准離婚,鄭男不服判決,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駁回鄭男上訴,判決鄭男不准與林女離婚。 【2011/01/17 聯合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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