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台灣有很多很多很多的女性同胞對婚姻的觀念還停留在20世紀初,她們認為婚姻本身就具有某些意義(例如:我既嫁進王家的門,死也要做王家的鬼!如果離婚,別人會怎麼看我?...等),所以即使是有名無實,甚至是形同水火的婚姻,也是必須要維持下去。
所以雖然台灣多年來一直有學者不斷呼籲,應該將通姦罪除罪化,也有婦女團體支持,可是民間反對的聲浪太大,法務部幾度修正刑法,都因為不想揹負「保護狐狸精」、「破壞婚姻穩定性」...等罵名,而不敢將通姦罪刪除。(就像台灣政府曾經其實很想廢除死刑一樣,民粹當道,選票就是娘的環境下,沒人敢得罪多數民意)
也曾經有地方法院的法官,深感通姦罪的不符時代潮流,因而聲請釋憲,但是大法官們也不敢犯眾怒,所以在釋字第554號解釋指出: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者與第三人性行為自由,乃不得已之手段,故並無違憲之虞。
另外,台灣民法的規定是:對造成婚姻破裂有過失的一方,不得「訴請」離婚,但仍可「協議」離婚(意思是:有錯在先的人別想主動來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讓法官判你勝訴,自己去和元配好好談,想辦法讓元配點頭簽字同意離婚吧!),這個規定同樣也是因為民意極力反對(包括婦女團體),所以一直被保留下來而無法刪除。不過文中所舉美國之例,因為萊恩和珊卓二人,是在萊恩提出離婚訴訟「後」才打的火熱,所以,有可能他並不是造成婚姻破裂的那個人,而且他是在婚姻已經破裂後才和珊卓頻頻密會,若在台灣,還是有機會被判准離婚的。
再順帶一提,在台灣因為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常看到的是元配選擇不告配偶,而只針對狐狸精提告,形成「女(男)人為難女(男)人」的奇特現象。還有,其實通姦罪的法定刑不重,就算最後被判有罪,也都是易科罰金了事,不會真的被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