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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如果發生在台灣(婚外情與離婚)
2011/01/15 11:40:08瀏覽1915|回應6|推薦11

引用文章好友珊卓搶夫 思嘉莉痛罵蕩婦

這種事如果發生在台灣,珊卓布拉克和萊恩雷諾斯是通姦犯,而法官會不准萊恩雷諾斯和思嘉莉約翰森離婚。

還是美國比較尊重個人的情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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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珊卓搶夫 思嘉莉痛罵蕩婦 
 
    
 
【聯合報╱記者蘇詠智/綜合報導】 2011.01.15 03:58 am 
   
    
 
 
    
珊卓布拉克(右)與思嘉莉約翰森曾經是好友,而今為情反目。
(法新社資料照片) 
 
    
帥氣的萊恩雷諾斯很有女人緣。

(法新社資料照片) 
 
萊恩雷諾斯與妻子思嘉莉約翰森訴請離婚後,馬上和合演「愛情限時簽」的珊卓布拉克打得火熱,思嘉莉的心情已從酸楚變成狂怒,痛罵珊卓不顧義氣,根本是個「飢渴的蕩婦」!
美國「國家詢問報」網站報導,思嘉莉約翰森為了萊恩雷諾斯,已徹底和珊卓布拉克槓上。兩人以往因珊卓與萊恩是好友,也有不差的交情,哪知思嘉莉與萊恩一宣告分手,珊卓馬上趁機卡位,與萊恩頻頻密會,從德州奧斯汀老家一路約到懷俄明州的豪宅,每次萊恩離去時,神情都充滿得意與滿足,氣得思嘉莉怒火中燒,人前人後一聽到有人形容珊卓是「美國甜心」就嗤之以鼻,還馬上表示要「揭開她的假面具」。
不過萊恩雷諾斯才不管訴請離婚中的妻子有多不滿,照舊與珊卓維持密切往來,甚至幫忙她替養子路易斯換尿布。
珊卓深感兒子需要一位父執輩的榜樣,認為萊恩是很好的人選,萊恩一直都很喜歡小孩子、渴望當爸爸,對此自然樂於接受,常常和路易斯玩在一起,一玩就是好幾個小時。
【2011/01/15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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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賠償金與台灣財產制
2011/01/23 06:07
有位網友說﹐在美國﹐離婚可以拿到一筆巨額賠償金。

這個極端錯誤的觀念必須更正﹐否則遺害我婦女同胞無窮。

美國法院判決的出發點﹐是希望維持雙方離婚後的生活水平與之前相當。但這是很
困難的。美國法院通常會把小孩的撫養監護權判給母親﹐因此女方的開支會比較大﹐
也因此有贍養費與小孩撫養費出現。女性不能說﹐“因為我是女的﹐所以你要付賠
償金。”

(想到所謂的 ”分手費“﹐ “青春損失費”﹐真是女性自我矮化的愚蠢行為。)

研究調查顯示﹐美國婦女在離婚後﹐平均生活水平下降45%﹐而男性在離婚後反而上
升15%。

至於台灣是財產男人獨有制﹖那就更荒謬了。

台灣的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包括約定共同
財產制與約定分別財產制。其中最能保障妻之財產獨立的夫妻財產制是約定分別財
產制。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2-07 01:27 回覆:

非常感謝提供訊息。

何不為文一篇?小弟也好大力推薦一下。


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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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通姦仍然有罪,是多數民意所迫
2011/01/18 00:12

其實台灣有很多很多很多的女性同胞對婚姻的觀念還停留在20世紀初,她們認為婚姻本身就具有某些意義(例如:我既嫁進王家的門,死也要做王家的鬼!如果離婚,別人會怎麼看我?...等),所以即使是有名無實,甚至是形同水火的婚姻,也是必須要維持下去。

所以雖然台灣多年來一直有學者不斷呼籲,應該將通姦罪除罪化,也有婦女團體支持,可是民間反對的聲浪太大,法務部幾度修正刑法,都因為不想揹負「保護狐狸精」、「破壞婚姻穩定性」...等罵名,而不敢將通姦罪刪除。(就像台灣政府曾經其實很想廢除死刑一樣,民粹當道,選票就是娘的環境下,沒人敢得罪多數民意)

也曾經有地方法院的法官,深感通姦罪的不符時代潮流,因而聲請釋憲,但是大法官們也不敢犯眾怒,所以在釋字第554號解釋指出: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者與第三人性行為自由,乃不得已之手段,故並無違憲之虞。

另外,台灣民法的規定是:對造成婚姻破裂有過失的一方,不得「訴請」離婚,但仍可「協議」離婚(意思是:有錯在先的人別想主動來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讓法官判你勝訴,自己去和元配好好談,想辦法讓元配點頭簽字同意離婚吧!),這個規定同樣也是因為民意極力反對(包括婦女團體),所以一直被保留下來而無法刪除。不過文中所舉美國之例,因為萊恩和珊卓二人,是在萊恩提出離婚訴訟「後」才打的火熱,所以,有可能他並不是造成婚姻破裂的那個人,而且他是在婚姻已經破裂後才和珊卓頻頻密會,若在台灣,還是有機會被判准離婚的。

再順帶一提,在台灣因為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常看到的是元配選擇不告配偶,而只針對狐狸精提告,形成「女(男)人為難女(男)人」的奇特現象。還有,其實通姦罪的法定刑不重,就算最後被判有罪,也都是易科罰金了事,不會真的被關。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19 00:55 回覆:

1。我想這個法律不改是因為傳統的中國文化裡,對人身和婚姻自由的不尊重所造成,而不是什麼民意壓力。人是傳統和習慣的動物,積習難改。

你拿民意這個大帽子,有點替台灣司法界美化的味道。

台灣法官犯眾怒的事情,還有少的嗎?照樣我行我素的情形可多著呢!

2。我懷疑萊恩和他太太的離婚在台灣會被判准。按台灣的法律,只要婚姻狀況還存在,和配偶以外之人發展關係,在法律上就不允許。萊恩雖然提出離婚訴訟,但他的婚姻狀況依然存在。既然存在,與其它女人發展關係,按台灣的法律文化,就是不忠,而如果有了肉體關係,就是通姦。

只要萊恩的太太不同意離婚,按台灣的法律,是不能判准通姦犯的離婚請求的。


sho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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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女人的地位是在心理上的,不是在法律上的
2011/01/17 09:35
您應該不知道中華民國民法的架構,是大清律例吧。數百年如一日啊。
消滅台灣的納粹黨-民進黨!
通過族群平等法,強制解散民進黨!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17 23:32 回覆:

我覺得台灣的政府,有權力決定一對男女,可不可以離婚,這是非常離譜的事。從這一點來看,還真的是大清律例。

台灣的法律和法官,如果有錯的一方想離婚(如有婚外情,犯罪殺人,生活不檢,虐待配偶等),但只要另一方不想離婚,法院就會不准離婚。


shouri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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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的就是那個
2011/01/15 22:33
美國是財產共有制,台灣是財產男人獨有制!就算是女人賺的錢,一樣是男人所有!不先改掉這個,怎麼保障元配的生活不受威脅呢?
消滅台灣的納粹黨-民進黨!
通過族群平等法,強制解散民進黨!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17 06:42 回覆:

我懷疑台灣是財產"男人獨有制。"在台灣,女人還是有地位的,不致於像回教國家一樣。不過台灣的財產是可以不共有的,看在誰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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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伍啦
2011/01/15 15:36
用法律綁住兩人,這樣的觀念真是落伍

sho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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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逾淮而為枳
2011/01/15 11:46
在美國,離婚可以拿一筆鉅額賠償金,在台灣,屁都沒有。提倡情感自由權?這會讓元配被活活餓死。
消滅台灣的納粹黨-民進黨!
通過族群平等法,強制解散民進黨!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15 12:44 回覆:

沒聽過美國離婚有什麼賠償金的事。有些女人離婚後拿了一大筆錢,那不是什麼賠償金。一般來說,夫妻的財產是共有的,不論這個錢是誰賺進來的,理論上都是一人一半。因為夫妻之間是不付薪水的,夫妻又生活在一起,表面上由誰所賺進來的錢,很難說另一半沒有功勞。

有好一些嫁給大富豪的女人,離婚時雖然拿到了一大筆錢,事實上是吃虧了。因為她沒有拿到一半的財產,說不定連百分之一都不到。

現在有錢人結婚之前,往往會要求對方簽約,如果離婚不得要求分自己的財產。

我想台灣的制度和美國應該是很接近的。也許我是錯的,願請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