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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慾橫流,法律造就,台灣滿街都是通姦犯
2009/06/18 11:31:11瀏覽7209|回應6|推薦15

引用文章台灣奇聞:以抓姦為理由,侵入人屋打人竟然不犯法

台灣的法律有通姦罪,也就是已結婚之人,不得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這個範圍是非常廣的,包括一夜情,嫖妓等等,都是適用的範圍。

台灣是個人慾橫流的社會,保守的人當然還有很多,但是整個社會是朝著性開放的方向在走,加上一些名人的提倡,很多人已不再認為有守貞的觀念。有些年輕女生甚至認為以性來賺錢,沒有任何可恥的地方,女性的開放,也讓更多的男生愈來愈大膽,認為性只是一種遊戲,並不需要負責。

我猜測,高中畢業以前,女生四分之一己不是處女,大學畢業以前,處女大概剩下四分之一。至於男生,高中畢業以前,有性經驗的可能只有五分之一(比女生少),但到大學畢業之前,沒有經驗的應該不到五分之一。

台灣聲色場所眾多,到處是色情酒店,餐廳,理髮廳,按摩院,甚至是俱樂部,表面上沒有色情,私下交易一大堆。商業界藉著談生意,公開甚至集體嫖妓和召妓的事,早已經是台灣社會極為普遍的現象;各公司機構,往往藉著舉辦公司活動,男男女女飲酒作樂,男人藉酒壯膽,女人藉酒自我解放,給男人機會;而勞動界今朝有酒今朝醉,男女關係的混亂,更不在話下。在職場,公司裡那些已婚的老闆和女職員關係曖昧的,難以勝數。

有朋友告訴我,在台灣,有外遇的,可能有一半。根據以前的統計,台灣每三對夫妻,有一對會離婚。如果反過來看,有二對會白頭到老,這也算是難能可貴了。但如果真的有一半有外遇,那麼這些白頭到老的夫妻當中,顯然包括了那些有外遇的人。

所謂外遇,現在的人叫做婚外情,當然,也有婚外情沒有上床的,但通常這種沒有性關係的的婚外情,基本上是不算的,有發生性關係的,在法律上就叫做通姦。

按台灣法律的解釋,台灣滿街都是通姦犯,下次走在路上,看到來來往往的行人,別忘了,裡頭有很大的比例是通姦犯,只是沒有上報紙而已。

以前台灣人見面,打招呼的話是,你吃飯了嗎?現在很少人這麼說了,被最近好嗎?最近在做什麼?一類的話來取代。

其實,對已婚者可以這樣打招呼:你最近通姦了嗎?

估計三個會中一個,比你吃飯了嗎,中的機率可能還高一點,因為現代人吃飯不太定時。

========

以下資料取自: http://www.mydetect.org.tw/law01.htm 

 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

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配偶與人發生一夜情,是否構成通姦 ?

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或是二奶,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

惟值得注意的是,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刑法認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構成犯罪行為。

倘若性行為的發生違反了當事人的意願,那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必須加重刑罰。

 如果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呢?

刑法並不認定那是兩情相悅。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刑罰男女皆適用,但是未滿十八歲者犯之屬告訴乃論,而且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常會這種情形出現:父母發現小孩偷嚐禁果後,雙方家長互告對方小孩強暴,後又因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

通姦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 ? 告訴後能否撤回?能否只對配偶或相姦人一人撤回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通姦罪,對於配偶提出告訴者,效力固然及於相姦人;但「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所以,可單獨撤回對配偶的告訴,只告相姦者。

但,反面解釋,若只對相姦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則及於配偶。(等同撤回對配偶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

所以假如提起告訴,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這是因為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依照法條明文,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僅適用於「告訴」及「撤回告訴」兩種情形,但實務將其擴張至其他情形,承認所謂「不得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及「不得自訴之主觀不可分」。

前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為縱容、宥恕而不告訴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告訴。

後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不得自訴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自訴。 但刑事訴訟法給予告訴人,對配偶單獨撤回告訴的權利,也就是老婆可在提出通姦告訴後,可單獨對老公撤回告訴,只剩下第三者是被告,告訴一但撤回不得再提告訴。

所以造成不是兩個一起被告,就是只剩第三者被告,所以想要當通姦的第三者,還是先了解法律好自為之。

何種情形,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

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 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都是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被甲的配偶丙查獲,甲懇求丙宥恕以上通姦的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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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3053210
 引用者清單(1)  
2009/06/19 08:09 【思考者的網誌】 按照台灣法律,這些名人都是通姦犯

 回應文章

果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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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文章和做人都要有口德
2009/06/19 00:26
我不知道季常兄是以何依據暢言台灣人到處都是通姦者
你的那種邏輯根本就是有問題
如果照你的說法   
你是不是也同意那走在台灣街上的未婚者都是破壞人家家庭的第三者?

拜託你   請你胡說八道也要有分寸
同樣都是台灣人     有必要要這樣無端無由無證據地汙衊台灣人嗎?
不知道你是不是離開台灣太久
所以被美國那種性開放的思想影響到太深遠了
我猜測你自己可能很想要去外面拈花惹草卻礙於太座太兇悍而不敢

這世上離婚的原因有很多
但不一定都是因為通姦而造成
有些的確是因為個性不合或是其他若干因素(婆媳問題)
尤其是一段關係的結束    通常都是幾家歡樂幾家愁
特別受害最深的是他們的子女們
同情他們都嫌不夠了    怎麼能夠這樣煽惑大眾來輕視他們的父母親

之前你寫那精神外遇的小說   我覺得你想像力豐富
如今你這樣寫  
你不就是要把台灣的男人與女人們幾乎都比喻成淫夫淫婦了嗎?
或許你應該去找心理醫師好好談一談
到底你心理有何不滿是啥原因造成的



金剛經云:""一切法得成於忍"。
又云:"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恆久平衡即中庸,中庸之道致和平..."常衡"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6-19 05:30 回覆:

不知道是李昂還是苦苓說的,台灣的未婚女子已經成為社會公害了。這句話雖然很誇張,但並非空穴來風。

算算看,光是金素梅一個人,就和多少個已婚男人上過床?

報紙上說的,那些男人,包括台北縣前副縣長李鴻鈞,立法委員前籃球國手鄭志龍,等等。

企業界也不少,黃任中,王又曾,王文洋,死掉的,包括辜振甫、王永慶,在內,不可勝數!

影藝界,胡瓜,吳宗憲,還有有嫌疑尚未證實的,如伊能靜等。

滿街都是通姦犯,是根據台灣的法律來說的。妳不同意,顯然太昧於實事了。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5 10:54 回覆:

更正,和金素梅有染的是李鴻源.現任內政部長.

人們為什麼會通姦,我沒興趣討論.我有興趣的是法律的規定.


ray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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諷刺得好!
2009/06/18 19:21
時兄勇於面對問題  比那些故作道貌岸然 實則偷偷摸摸的泛道德論者 高明多了!
肥皂箱上竟無《言論自由》寧非21世紀台灣怪談?
掛羊頭賣狗肉的XX勾當 可以休矣!

企圖藉勢藉端壓迫別人妥協或低頭的人 令人心寒與不齒!
(詳見http://blog.udn.com/ray35/4502219)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6-19 05:31 回覆:

不是諷刺,是講事實。

真為那些通姦被抓的人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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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還有2/3的已婚者沒人要跟他通姦!
2009/06/18 15:42
開玩笑的!  哈哈!

demir111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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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翔建議中共大赦天下
2009/06/18 14:53

程翔指出: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首度甲子,按照中國傳統干支曆法,這是個週而復始的開端。因此建議中共中央在歡慶六十週年時宣佈特赦,實行與民更始的德政,以顯示仁者無敵、大愛無疆的胸襟。從二00七年開始,大陸上就有不少法律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都不約而同地希望在建國六十年時頒布特赦,但大概因為所處的環境不方便講得太明白,大多就是提出這樣的建議而已。


可參考我的網誌:程翔建議中共大赦天下




frankjr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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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作者自己勒?
2009/06/18 12:28
那作者自己勒?  你是屬於那個部份的百分比呢?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6-19 05:32 回覆:
你說呢?

蘇信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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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猜啦,很有可能反對通姦除罪化的那些人的心理‥‥
2009/06/18 12:05

我在猜啦,很有可能反對通姦除罪化的那些人的心理‥‥

還有反對娼嫖皆除罪的那些人怕死了,

怕他們的老公老婆落跑了,或是去嫖會除罪,那他、她們以後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