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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校園裡的一張罰單
2007/10/09 17:28:57瀏覽2552|回應6|推薦21

引用文章德國的一張罰單

這是三、四年前的事了,那時我擔任紐約州大水牛城分校附設托兒所的董事,每一個月要開一次董事會議。

托兒所就設在校園內,門外有少數免費的停車位,一般主要是給家長接送小孩,或是員工暫時停車使用。我們董事開一個會至少一個小時,因為大部份董事都是學校的職員,因此開會時通常會把車停在旁邊學校職員使用的大停車場。這車上後視鏡上必須掛有職員專用的停車證,否則會被開罰單。停車場的巡邏員十分勤快,據說罰款裡至少有一部份會變成他們的。對於沒有職員停車證的人,托兒所可以發給臨時停車證,上面寫有有效時間。

有次開董事會,我先拿了臨時停車證後,就把車停在大停車場,沒想到開完會出來,卻發現了一張罰單,上面寫著無證停車。我心中當然不服,拿著罰單去向入口的管理員抗議,管理員說他絕不會看錯,我於是把停車證給他看,他說那我一定沒有掛上去。

可不要小看一張小小的罰單,這罰單數額記得是十五美元,如果逾期不交,罰款就會加倍。如果長期不交,他們就會通知州政府,吊銷你的駕駛執照。在美國,如果無照駕駛被抓到,是會很麻煩的,可能當場就把你扣上手銙,帶去關起來,然後還要罰不少錢。

我愈想愈不爽,如果你遇到一個較「正常」的管理員,看到了停車證,通常就會把罰單給銷掉了,而不會去計較你到底有沒有掛上去,因為他們自己看錯也是有可能的。但是我遇到的這個傢伙,就是認定我沒有停車證,是事後才去拿的,不然就是有,但是沒有掛上去,反正他認定我就該交這個罰單。

權力在他手上,但是這個世界是有公理的。

受罰者不服的事情在那裡都可能會發生,在美國已經形成某種固定處理程序了。那就是向主管單位寫一封陳情書,附上所有對你所利的東西,然後由主管人員決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你的罰單就銷掉了,如果不同意,你的陳情書就交到判官那裡去,然後會通知你出庭,判官詢問之後,以他的自由心證,當場判定你是否該罰。

既然那個管理員說不通,我於是準備陳情,就回到托兒所請所長寫個條子證明我的確是有來開會,然後我好附在陳情書裡。那個所長還沒有聽我說完,就叫我把罰單交給她,她說她不想寫那個條子,她會去幫我把那張罰單付掉。我沒有想到會是這個結果,還再次對她說只要寫個條子就行了,但是她根本毫無興趣要這麼做,連聽都懶得聽。

她為什麼要幫我付罰單呢?她當然不會用她自己的錢去付這張罰單,而是用托兒所的公費去付。

我想問問讀者,如果你是那個所長,你會選擇幫我付罰單,然後此事一了百了,還是如我的要求寫個條子,讓我去抗告陳情呢?

( 心情隨筆校園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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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1287675

 回應文章

Lyon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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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2007/11/07 02:52

1.所長寫條子,雖只是証明開會,但會被警衛認定在替董事背書

   可能招受警衛檢舉

2.所長不寫條子,董事認為所長坦護警衛,也可能招受董事檢舉

   基於以上兩點,所長是被波及...

3.是否有其它文件証明去開過會? ex: 會議紀錄,簽到簿...

4.最具公信力--調閱停車場監視器或警衛照相為証

5.雙雙上法院等後判決所必需付出的成本>15元美金

   雙方清白或可昭,或可更冤

6.重點是4,若皆無,所長要避免1,2,5的麻煩,不想做法官,得罪任一方

   若我是所長

   我會善意的謊言,會告訴董事,影帶我會調出來看,第二天再通知董事處理完畢

   另通知警衛,董事已繳罰款,並請警衛下次拍照為證,否則罰單無效

   15元美金,可以達到如此的功效,杜絕日後相同的紛爭

   讓所內公款去支出,已遠大於他的面額15元美金的實際價值

   或者換個方式來說,花15元美金,息事寧人

   更重要的是填補了一塊管理的漏洞或缺口

   對所內亦是值得的


J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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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也像是家常便飯
2007/10/11 03:57

我曾經寫過類似的東西,台灣民眾對於自身的權益也很重視,

一托拉股的人申訴不成走法院,即使只是為了幾百塊錢的罰單,也願意跑幾趟法院。

不過,台灣的法院還有上訴制度,不會像國外這樣,法官說算就算,還可以多罰幾倍。從某種角度來看,台灣的法律制度比較符合人性。


J教授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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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程序台灣類似
2007/10/10 22:14

台灣也是申訴不成,就上法院。

這位院長的態度跟台灣一般民眾一樣,花錢消災,不足取。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7-10-11 02:21 回覆:

還是有一點不太一樣。在台灣上法院雖然是大事,但是因為有一個按鈴申告的制度,使得上法院很容易。但是如果是交通罰單,上法院可能就得不償失了。

在美國像交通罰單的事,流行簡易法庭,民眾因為不服交通罰單上法院(如違規停車,超速等),像是家常便飯。以前常去一所圖書館,旁邊就是法院,每次看到都是大排長龍。結果當然是幾家歡樂幾家愁,法官怎麼說就是怎麼算,這種事沒有什麼陪審團一類的事。你要是不服,法官當場判你一個藐視法庭的罪,再多罰你幾倍,你再不服,也得乖乖閉嘴,若敢當庭叫囂,馬上就把你銙起來,送進拘留所看管。

不過,通常是窮人或學生才會去跑去法院排隊,有錢人或有身份的人,往往不論誰是誰非,交了錢了事。有的則殺雞用牛刀,乾脆叫律師出面去做這件事。我有一次在繳費處看到,十分有趣。


小禾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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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
2007/10/10 14:45

部分民眾將罰單請民意代表消單

結局是民意代表替他們繳掉罰單.......


瀟碧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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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好!
2007/10/10 06:58
我不是回應問題,我乃是對這所我家老大曾經唸過的附設幼兒園感興趣!
沒錯,多年前我家老大就是上這幼兒園,她老爸老媽當時正在這所大學苦讀也!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7-10-10 07:58 回覆:

原來是校友,幸會幸會!故事很多,可以寫一本書,有很多很有趣的事。也見識到了美國所謂的民主,徒具形式而已。敢的,你就拿去!但是嘴吧一定要說得很好聽。


Jeff & Jill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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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形
2007/10/10 00:19

要是我有特別費還是國務機要費,就幫你付。不過你要給我發票。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7-10-10 03:54 回覆:

哈哈!

沒有發票,只有收據啦!交這種錢,如果你不聲明要,有時連收據都省了。對了,發票是不是就是收據??????這個問題是不是很白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