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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選區劃分五鬼搬運大法:以少數黨取得多數席位的必殺絕招
2005/12/07 13:41:06瀏覽2768|回應2|推薦4
以單一選區來選民意代表,第一個要遇到的問題就是如何劃分選區。第一,在單一選區民代選舉,每個選區的人口數(或是公民數,看法律如何定決定)必須要相當,至少不能差太多。第二,因為人口數會隨時間變化,增加或減少,因此選區必須定期重劃。

每一次劃分選區時,就是各方政治勢力角力的時候。為什麼呢?因為選區的劃分,可以創造未選先勝(或先敗)的結果。最普遍的方法是,事先做好人口的調查和分析(最方便的方法是拿過去幾次投票各投開票所的統計和開票結果),然後很巧妙的把同質高的選民所住的地區故意劃分成同一個選區,集中在一起,以造成本黨的候選人的「低票」當選,或者是造成敵黨候選人的「超高票」當選,反正贏一票也是贏,省下來的票可以用在別的選區去,或者是故意浪費敵黨的票,讓敵黨在別的選區的票就減少了。也可以反向操作,故意把這個同質高選民高度集中的地區,切割成幾塊,分配到不同的選區去,這要看選民的分佈情況和地區的形狀,以及如何棄保來決定。尤其是少數黨,最好玩的就是故意讓多數黨在少數幾個選區超級大勝,然後在其它多數的每個選區都小輸。這麼說不容易了解,以一個假設的例子說明:

假設台北縣要選出十席立委,那麼必須劃成十個選區。再假設在台北縣總共有一百萬人會去投票,而國民黨和民進黨的實力是五十萬票比四十萬票(還有十萬票投給別人或廢票),每個選區總共有十萬人會去投票。如果選區的人口結構劃分得非常平均,那麼每一個選區都是五萬對四萬票對一萬票,國民黨將囊括全部十席,民進黨一席也不會有。當然事實的數字不會這麼湊巧,但類似的情形確實會發生,而且絕對是可以設計的,美國就發生過整個南方幾乎都是共和黨議員當選的情況;新加坡採用變種的單一選區(一選區內有多個名額,勝利的某黨,所有議席全包),反對黨得了四成票,國會卻佔不到一成。

但是如能善用選區劃分的學問,少數黨也可能反而佔得多數席位,這種事加拿大、美國、英國都不時發生,很多時候是人為操縱的。以上面的假設台北縣為例,有很多種劃分的方法可以使少數黨反而取得較多的席次。舉例而言,一樣假設每個選區都有十萬人投票,總共有十個選區,假設在一選區給國民黨九萬票,二選區給國民黨八萬票,如此一來,國民黨只剩三十三萬票給其它八個選區,如果平均分配,每個選區國民黨可得四萬一千二百五十張票。民進黨可以在這八個選區各分四萬七千五百張票,如此共用掉三十八萬張票,剩下的二萬票算犧牲打,分到另外二個選區去。如此一來,民進黨犧牲二席,卻可以換來八席,以少數黨穩居多數。

真實的劃分當然不可能如此精確和剛好,而且支持人口的分佈不一定能完全如願,因為選區的形狀,總不能太過奇怪。但是這種學問並不難,只要會一些基本的人口調查統計,根據的資料可靠,細心的分析前幾次選舉裏每一個投票箱的開票結果,再加上一點推理,就不難選出最有利的方案。花個一個月收集資料和分析,操作選區的劃分往往比你天天選舉選的要死要活,做多少選民服務,參加多少紅白宴會還要有效。要知道,單一選區,贏一票就是贏全部,沒有比例代表這回事,輸的人不管得了幾票,都等於零。這是我沒有辦法贊同用單一選區來選民代的原因。不管怎麼選,都是不公平。這也是為什麼單一選區選出的行政官,必須要有連任的限制,不能讓他有直接立法的權利,而必須接受民意部門的監督的原因。

附記:
很多人老愛拿美國的選舉和台灣比較,說台灣人對政治太狂熱,每次選舉都選得要死要活的樣子,不像美國,連選州長或是國會議員都可能冷冷清清,地方首長或民意代表那更是少人關心了,開車開半天,路上看不到幾個競選牌子,投票率低到百分之二十甚至十以下都不是新聞。台灣人或許對政治關心多一些,但我不認為台灣人對政治會比美國人狂熱多少,主要是美國的選舉實在太多了,每年年底一定有選舉,而且種類常常高達十幾種,他們地方法官用民選的,教育委員用民選的,連公路局長、甚至水管理局長都用民選的,大部份民眾根本搞不清楚在選什麼,很多去投票的人,往往是在選那一個候選人的名字他聽過或看過(聽來誇張,卻是千真萬確的事實)。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絕大部份的選舉,尤其是職位較高的選舉,都是單一選區,而選區的劃分,在絕大多數地方,卻由現任當權的人在決定,沒有所謂利益迴避的規定,在選區劃分操縱的結果下,大部份選舉,還沒投票,都已可以很準確的預知結果,實在沒什麼好投的。選民愈是這樣想,選區劃分的手法愈有效,選區劃分的手法愈有效,選民就愈不願去投票,惡性循環。台灣立委單一選區不改,早晚也要走上這條路,到時候就會有人開始叫,台灣人真是對政治太冷感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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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選區劃分
2009/11/06 23:46

 
台灣立法委員的選區劃分,由於規定必須按行政界線劃分,所以作怪的空間很少,上次立委的選區大部分就是按照鄉、鎮、縣轄市、區來劃分,只有少部分按照村、里界線還劃分選區。
不過目前由於選罷法有縣市保障名額的設計,雖然賦予了每一縣市至少擁有一名代表的權利,但因為許多縣市人口較少﹝像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馬祖﹞,而通常這些縣市又是國民黨長期佔有優勢的地區,結果形成彙總起來,國民黨整體席次比例遠高於選票比例的過度代表情形。

一些關於中選會的法律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
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
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
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
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五條之立法委員選舉區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直轄市議員
、縣(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鄉
(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
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
發布之。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
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
第一項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
年八個月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
立法院對於前項選舉區變更案,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行使同意或
否決。如經否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否決之直轄市、縣(市),參照立
法院各黨團意見,修正選舉區變更案,並於否決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提
出。
立法院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一個月前,對選舉區變更案完成同意,
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同意部分,由行政、立法兩院院長協商解決之。

莫大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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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講得好
2005/12/11 00:05

本人就是您描述的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