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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世間「人」為何物,為何海德格要說「存有在此」
2017/03/30 11:17:41瀏覽719|回應0|推薦12
本鎮,有十一位調解委員,都是協助我推動業務的好夥伴,他們也都是地方上德高望重、排難解紛的魯仲連,理應敬重,很高興能夠有機會與諸多前輩大德齊聚一堂。

緣起,為因應(105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召開的調解委員會議,試擬就個人的心得報告大綱,嘗試向各位委員報告有關調解書製作過程中,涉及權利義務主體「人」的部分。

(出外人,騙幾針錢,回去糴米。馬馬虎虎,僅供參考而已。)

人為權利義務的主體,有權利能力。因此我們的法律,也只能規範「人」,而不會及於其他的動物或無生物,因為它們僅是為我們權力範圍所支配的標的而已,因此是「客體」。想起古希臘的亞里斯多德說:「【人】為社會性存有〈social being〉,生活於城邦之內,城邦之外,只有【神】及【野獸】。」

人有自然人及法人。

自然人,有血有肉,有情感,以「肉體」為質料,以「靈魂」為形式,以「愛恨」為動機(因、力)。

法人,是按照法律的規定所成立的組織體,基本上有由自然人(社員)所組織的社團及由財產所組成的財團。

於學理上,有公法人、私法人,營利法人,公益法人,乃至中間法人,惟不管如何的分類定義或名號稱呼,它們的本質原來就是「無魂附體,親像稻草人」,因此還是要藉助「自然人」的加持(運作)才能夠使它們「神氣活現」,這也是為了因應社會事實上的需要而來的巧思設計,「【需要】為【發明】的母親」。

調解書的當事人必須要有行為能力,否則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至於法人的部分,往昔訴〈非〉訟實務似採法人「擬制說」,即由法定代理人來代理。 如果就法人「實在說」的立場,應該要以「代表人」來稱呼可能較為適宜。

有關地方制度法,所創設鄉〈鎮、市〉為法人的部分,要提請委員們注意,鄉〈鎮、市〉才是法人,其下所設的「公所」及「代表會」,只是分別為它們內部的議事機關及執行機關(含代表機關),代表會部分由主席代理,公所部分由鄉〈鎮、市〉長代理,而鄉〈鎮、市〉「法人」的部分,是要由鄉〈鎮、市〉長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這個部分,可以由所有權狀上所記載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的所有人是「00鎮」而不是「00鎮公所」,就可以明暸了,至於其他的公、私組織,相信它的原理也都是相同的。

另外有關商號的部分,因為「它」沒有權利能力,是因為法律沒有賦予它「獨立」法人格的緣故,因此即不宜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於訴訟或調解實務上, 以000即●●商號來表示,例如,0.6即阿丙商號,這就是「【二位】一體」的真諦。

(2015年8月27日)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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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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