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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19:50:47瀏覽191|回應0|推薦4 | |
對於張法官的看法,無法贊同, 理由如下:
一、如果一般人民,都看不懂判決書,那麼法官書寫判決書作什麼? 判決書不是要寫給當事人(一般人民)看的嗎? 二、如果一般人民,都看不懂判決書,那麼與判決「沒有附理由」,又有什麼不同呢? 而我們相關的訴訟(程序)法規卻也都規定「判決不備理由」構成「當然違背法令」。 三、語言文字從來只是人們溝通彼此想法(思想)的工具,對於「定義」要明確以避免無謂的爭執及「專業術語」的建構以節約語言文字的使用,確實均有可取的用處,然而,「定義」及「專業術語」的建立 還是為了達成溝通的目的,它只是達成「溝通目的」的手段而已,任何的手段如果無法達成人們彼此溝通的目的,就算再崇高、華麗,都沒有存在的意義(價值)。 四、基於國民主權的原理及在溝通民主的現代社會裏,不論是法院的判決書或政府機關的其他公文書都有必要讓普遍人民看懂,至少是雙方共同要努力的目標,如果藉口礙於「法律的博大精深」或「專業術語【定義】的精準」就將責任推給普羅大眾(老百姓),顯然就不是負責任的政府(想法)。 五、法國小說家阿納托爾.法郎士在 1894年說:「法律同時禁止富人與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取一片發霉的麵包。」 一語道盡,欠缺實質立足點(地位)的法律平等 與法律所要追求的「公平正義」,終究只是天邊的美麗彩虹(【可望卻不可及】的天際一道虛幻線)。 (2017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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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