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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的組織編制
2017/03/08 07:54:47瀏覽872|回應0|推薦0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是大家熟悉的地方。許多人也一定都去過,可能是由於自己涉及法律的爭議,或是陪同親友共同前去。

大家也都知道,那裡是替人們排解法律糾紛的政府組織,一般是設在鄉(鎮、市、區)公所的建築物內,那裡有事先佈置好的桌椅,也有一些工作人員,如調解委員、調解秘書、調解幹事(調解秘書的工作協辦),這是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所設立的法定組織編制。
有些地方,可能另外還會有參與協助的其他工作人員(如便民、禮民的義工【志工】)等。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承(主)辦是調解會的秘書,是經由國家考試銓敘的公務人員。擔任業務協助(協辦)的是調解會的幹事(助理),有些地方也是由公務人員來擔任,有些則是由約聘僱人員來協助。
調解委員是地方上一般所稱的公正人士(魯仲連),他們不是公務人員,而是由機關首長就轄區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選送請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再由機關首長報請上級政府備查後依法聘請(任)。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4項的規定,調解委員的任期是4年,有4分之1的婦女保障名額,他們沒有支領政府的薪水,惟卻有按調解件數的多寡,由政府酌給津貼及交通等其他的相關收入(補助)。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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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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