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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訪生命無價與死亡保險
2019/04/11 00:17:54瀏覽1014|回應0|推薦36

延續前篇「初探生命無價與死亡保險」,有關生命無價係植基於「人性尊嚴」及「【物化】禁止」的說法,我們會想起德國哲學家康德有關他對於人性尊嚴的詮釋,他說人都是自己目的王國的主人,不得淪落為別人使用的工具(手段),該人性尊嚴必須要維持的理念,反應在保險制度上就是有關死亡保險應該要有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即不生效力。

康德也曾說靈魂不死、上帝存在及自由意志該三項,於純粹理性上是無法充分證明,但是於實踐理性上卻要假設其存在,否則不僅倫理將會失序,共同的社會秩序也無法建立,因此現行民法規定說(假設)7歲以上(含)的人(幼童)是稍具有是非辨別的能力(知悉利害關係),惟其因尚未到達成熟的境界而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如果未滿20歲或已經結婚)故應由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協助補充(【他的】自由意志【是非辨別力】),即事前的同意或事後的允許,而7歲以下的兒童則被認為(假設)說完全沒有是非辨識的能力,是應由法定代理人全權代理。

保險法第105條說死亡(給付)保險的被保險人要有書面同意(親自簽名?)(註1),而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只要具有權利能力的主體就有成為被保險人的資格,7歲以下(不含7歲)的兒童因屬於(假設)無行為能力人,於實務上承認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代理就行,7歲以上未滿20歲(除非已結婚)必須要適用保險法的特別規定,即要有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理由是保險法第105條的書面同意隱有人性尊嚴維護及道德危機避免的雙重意義,因此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母僅能有補充權而不宜有代理權。

事實上7歲下以下幼童之被父母代理同意,那裡會有意義,因此是「假」的書面同意(形式而已),縱然是7歲以上兒童的親自簽名也是「不真」的同意(對於成為被保險人的意義能有多少理解,況且一般均依附於父母、家庭,又是那麼深,如何可能會有空間獨立決定?),保險法第105條有關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如果脫離實質同意能力及自由意志是不會有任何的意義,至於另有同法第107條的重層防護規定(註2),希望下次會有再「畫虎爛」(註3)的機緣。

註1: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 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註2:保險法第107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 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 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註3:

畫虎𡳞白話字:Ōe-hó͘-lān),異用字話虎膦,為閩南俗語,流行於福建南部及台灣一帶,有說話誇大不實、吹牛之意[1];在台灣有時會在前方加上「畫山畫水」四字而成為「畫山畫水畫虎𡳞意義相同。「𡳞原指雄性生殖器。源於佛典中的「吹大法螺」(大吹法螺),「法螺」日語讀成「ホラ(hora)」,而台語轉音變成「虎爛」(ho.-lan7)。(引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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