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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4 22:06:12瀏覽1097|回應2|推薦45 | |
沒有人願意被處罰,但處罰這件事卻如影隨形般的糾纏著我們,我們為什麼要被處罰,是由於犯錯的緣故,小時候,我們的父母、師長不是常常說我們要被處罰是由於犯錯的緣故嗎?有時候是忘記父母交代給我們的任務,有時後是偷懶輕忽老師交代給我們的作業。
就犯錯要接受處罰來說,是否可能沒有犯錯也要被處罰,就道理來說是沒有這回事,就語言邏輯說,犯錯要接受處罰,是否當然就可以得出沒有犯錯就不會被處罰,可能會有疑問,就現實世界來說,沒有犯錯也無法擔保不會被處罰,理由很簡單,可能被牽怒所害,也可能為誤判所苦,原因是決定你有沒有犯錯的長輩也可能會犯錯,如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俗話不也說「仙人打鼓有時錯,腳步踏差誰能無?」而成人世界可能更麻煩,例如黨同伐異、挾怨報復、意識型態的爭執……等等。 長大後,這個世界更複雜了,就刑事法律來說,將「犯錯」更改一個字就成為「犯罪」,而犯罪必須要接受處罰卻仍然始終如一,簡稱「罪與罰」,由於成人的社會是那麼的複雜,因此必須要將原始概括的「犯錯」區分為倫理價值較為濃厚的「犯罪」及相對淡薄的「賠償」,有人說前者屬於刑事法的領域,後者則是民事法域,儘管其間有許多因觀察的角度或時代的翻轉而呈現見仁見智的流動。 小朋友由於比較單純或無抗拒能力,因此通常不會詳加細究,為什麼犯錯要被處罰(理所當然吧),成人世界則必須要探索犯罪的處罰依據,有人說是報應(道義責任),有人說是預防(社會責任),而究竟是什麼「東西」要被處罰(評價),就一般常識來說當然是犯罪的行為人,事實上有人認為應該被處罰的「對象」是犯罪行為人的「行為」(行為刑法),有人則認為是「行為人」(行為人刑法)的人格(瑕疵),又行為如何可能被處罰,實際上還不是處罰行為人嗎? 其實就犯罪(罪責)是內心惡性及社會危害(連結)來說,內心惡性涉及人格的評價,是相當主觀乃至仁智互見,況且人(格)之是否具有自由意志(抉擇可能)依然是有不同的看法(通說也僅是假設【說有】而已),外部所彰顯的危害則是較為具體可見,故以處罰「行為」的看法為主,處罰「行為人」的主張為輔,我國刑法第1條所謂「行為」之處罰,而不是說「行為人」之處罰即可證明,另同法第57條量刑之事由,林林總總規定了涉及行為人的品性、素行……等,可說是以「行為人刑法」來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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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