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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見雙」的「對向犯」探討
2018/07/09 07:16:11瀏覽818|回應0|推薦20
俗話說:「捉姦見雙,捉賊見贓,殺人見傷……」,這些有趣的俗語,卻也隱含著頗深的哲理,是我們的老祖先於歷經許許多多的錯誤嘗試,方得累積如許的寶貴智慧,也如同神農嚐百草般的得來不易。

又基於「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人類的內心有共同的思維傾向,我們先人的智慧恰與19世紀末,於西方傳進來的法律(政)思想,相去不遠,所謂「捉姦見雙」,是就事物的本質來觀察,依據我們約定俗成的日常語言用法,所謂的姦(或通姦),必須要有兩個人(或以上),這是事物的本質(特徵),如同「孤陰不生,獨陽不長。」(暫且不討論同性戀的議題)

既然「捉姦見雙」是事物的本質(特徵),那麼所有違背自然事物本質的「假設」,都會深深的刺傷我們的心靈(亦即會與我們內心所想像的圖像不相符應),如同在刑法學理中,必要共犯之一類型的所謂「對向犯」(所謂對向犯是指彼此間,以對方為犯罪【破壞法益】的對象【客體】,另一種類型,是聚合犯,是指數人結合心力向外面的目標【法益】實施攻擊。),缺一即無據(不可)。

貪污治罪條例的「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即是典型「對向犯」的個例,雖然於一般日常生活中,偶而會聽見有人說「天上掉下來的禮物」,然而那只是說說好玩而已,千萬不要信以為真,反而是成語所說的「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相對更為符應我們現實的社會情境,我們不也常聽「一分耕耘,一分收獲」嗎?

就「捉姦見雙」以外的兩句,「捉賊見贓,殺人見傷」,是涉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物證)嚴格證明的問題,至於與「物證」對應相稱的「人證」,是指以「證人」所供述的「證言」為「證據資料」的「證據方法」。

由於人類的認知容易發生錯誤、人心易變及涉有種種的利害衝突,因此「人證」是最壞的證據方法,於最不得已的情況下,也必須要以「證據能力」及「法定調查程序」來共同擔保(雙料【廖】),否則誤判、冤案的情形,必然要層出不窮。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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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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