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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化人不是人(幽靈人口)
2018/06/12 00:05:37瀏覽1291|回應0|推薦36
「雲無心以出岫,鳥倦飛而知還。」東晉的陶淵明在歸去來兮辭上如是說。飄泊的雲兒它有家,飛翔的鳥兒也是,我們人類當然也要有,就算是飄渺的神祇也有所謂「各歸本位」的設想。

我們為了維持內部的秩序及抵禦外來的侵襲,眾志成城,集結成為國家,也設立政府來統治,這是實施戶籍管理的理由,戶籍管理是政府統治一環的行政措施,而「家」的制度則是先於國家而存在,因此輾轉繼受自羅馬法的民法,就家的定義,首先說「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民法第1122條】」其次補充說「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1123條第3項】」

現在大家都有家了(雲兒、鳥兒、人兒),然而人類還有其他物類所沒有的社會(法律)規範必須要遵守,而任何法律規範的執行必須要有管轄的依據及傳達意思表示或通知的處所(送達住所),於是民法第20條說「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戶籍管理是基於行政的目的,按國家機關的戶籍登記至少應被「推定」為有效,因此我們的戶籍登記即被採用為民法上所謂「依一定事實」的重要證據,甚至被認為是唯一的證據,這時民法上實質意義的住所遂與戶籍法上形式意義的「戶」混同為一,只是於許多時候卻是貌合神離,同床異夢,乃至破鏡難重圓。

民主政治的制度性保障,必須要藉由選舉的方法產生相關的公職人員(勝出的統治集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詳實規範選戰(鬥爭)的種種事項,因此有了選區的劃分及選舉人(候選人)資格要件的取得,例如選罷法第15條就說「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候選人,同法第24條第1項) 也包括了許多純潔選風的宣示。

於民國96年1月24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146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雖然該法條第2項所謂的「幽靈人口」僅限定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的主觀意圖,並不包括例如學生就學、合法節稅、社會福利或其他無關選舉的種種情事,然而只要民法的住(居)所規定與戶籍登記無法全面的契合,只要戶政管理與選舉制度還存有相當程度的無法親和,那麼涉及選舉「幽靈人口」的諸多盤根錯節,想必無法藉由刑法威嚇的手段來達成乾淨、純潔的選風,因為掛一漏萬在所難免,因為檢警調等公權力可「合法」介入選舉(不管有心或無意都可能扭曲真正的民意),因為幻化人不是人(幻化人既屬【人】的下位概念,為何不是人?)

由於報載「查察選舉幽靈人口」(請參閱附件),有感而發。


附件:引自蘋果即時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611/1371381/

查察選舉幽靈人口 連江縣「勸導為主、嚴辦在後」
238出版時間:2018/06/11 17:48

馬祖查察虛設戶籍人口會議勸導為主嚴辦在後為原則。連江地檢署提供
有鑒於連江地區於歷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均有「為投票而虛設戶籍人口」(即幽靈人口)違法案件,連江縣今天召開「查察虛設戶籍人口專案會議」,會中確立將以「勸導為主,嚴辦在後」為原則,並以「清查與勸導、告誡與蒐證、法辦與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為三階段查察手段,維持選舉之純潔性及公平性。

連江地檢署檢察長莊榮松表示,為使支持的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方式而取得投票權者,乃刑法第146條第2項所明文禁止,在103年五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中,連江地檢署共偵辦112件、114人涉案。

莊檢察長說,地檢署將繼續督促警方及戶政機關全力清查轄區設籍卻未實際居住之人口,也歡迎民眾若有相關情資,向地檢署、警察局、調查站檢舉。(胡依北/馬祖報導)


馬祖查察虛設戶籍人口會議勸導為主嚴辦在後為原則。連江地檢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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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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