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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的和解」優於「肥的勝訴」
2018/06/11 03:57:08瀏覽1459|回應1|推薦29
小小的車禍於日常生活當中,在所難免,一般來說,法律關係是相對的單純,也沒有很大的學問,反而是要有一些些的耐心及稍稍的瞭解、控管整個流程,稍安勿躁,逢兇化吉。

車禍事故的發生,對於第三人(對方)的法律責任,我們除了會按照政府強制的規定而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通常也會加買(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但是僅限於賠償對方體傷(或殘障、死亡),體傷部分是健保給付外的法定實支實付(死亡及殘障部分係按定額給付),財損部分則不包括在內,任意加保的第三人責任保險,可以有體傷及財損的賠償,承保事故與責任範圍是按保險契約的雙方約定。

責任險是保對方(基於自己的責任),屬於損害填補的性質(有別於人身保險的【定額保險】,但是由於強制險在死亡及殘障的部分係採定額給付,因此在觀念上容易有些混淆),因此保險金額僅是理賠的最高上限(對方究竟有多少的損害【我們究竟有多少的責任】),對方雖然要價50萬(這是他自己主觀的感受【認為】),我們的保險公司只願意賠20萬(這是我們保險公司的主觀感受【認為】),但是也不用太過於擔心,因為對方是出於最大需求的可能要價,我們的保險公司則是出於最小理賠的預期支出,依據通常的實務經驗,本案可能成交的金額為約35萬元左右(【50+20】÷2=35),即雙方各退一步,握手言歡。

至於相關的法條解析,例如,自首、過失致傷、易科罰金、侵權行為,乃至附帶民事訴訟,都是意圖達成賠償的部分手段而已,對於雙方來說都是勞心勞力的意氣用事,了無助益。

加害人首先要設定最大可能的損失額6萬(【假設】刑事部分是2個月的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加害人於和解的階段,先要有一些的心理準備,即可能要補足被害人請求與保險公司願意理賠之間的部分落差(例如前述的6萬),有些貼心的保險公司可能也會暗中幫你吸收掉該筆6萬元(有關計算的、形式的損失),也說不定(要視被害人提出損失單據的多寡、請求金額是否合於情理及理賠人員的談判【技巧】)。

如果談判破局,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部分,法院判多少,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的範圍內都要全部的吸收(賠償責任既經法院判決確定,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必也隨之而確定),而受害人基於「瘦的和解優於肥的勝訴」的理性選擇,一般來說,也不會有太多無謂的堅持(除非有心人士假藉熱心之名卻行詐騙之實),又加害人有關刑事易科罰金的部分是(作功德)贈送給國庫,對於受害人來說,除了滿足報復的心理外,一無是處。

其間另涉有被害人濫用「以刑逼民」的制度不當設計,及所謂「刑事前科」該等事實,對於每個人的感應力本來就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年輕人、老人、富人、窮人)。

對於新聞的案例事實(請參閱附件),小小的心情故事。


附件:引自蘋果即時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611/1369724/

【法律問蘋果】車險傷害加財損350萬 保險公司為何只賠20萬?
507出版時間:2018/06/11 00:00

車禍理賠牽涉雙方肇責及保險契約內容。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媽媽開車要出巷子時,與機車發生擦撞,有立刻叫救護車,我爸陪同騎士送醫,待警察丈量好,我與我媽媽也立刻前往醫院探視,他開刀我媽也有帶水果補品去探望。警察初判是我媽錯7分,對方3分。對方一開始要50萬,降到36萬不願再降,我媽保的第三責任險公司只願出20萬,對方現在要告我媽過失傷害。請問我媽可易科罰金嗎?還會負擔其他費用嗎?易科罰金一天多少?明明傷害加財損最高保額可以理賠到350萬,我們可以怎樣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嗎?

律師呂紹宏答:
《刑法》過失傷害罪之刑度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被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是可以易科罰金的。若對方還提告民事部分,可能須負擔另外的損害賠償金額,如對方的醫藥費、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等,實際賠償數額視法院判決主文而定。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因此,易科罰金一天為1千至3千元不等。

至於每次事故發生,保險公司理賠範圍、金額上限是多少,以及是否要視雙方過失程度訂定理賠金額等,還是要視保單上的詳細條款內容而論。(游仁汶/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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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紀游陸游:漫長當下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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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22:14
一個年輕人騎乘機車闖紅燈,撞到內人右方車頭,左手流血,口口聲聲說他是綠燈。後來在警察局調出監視錄影方知真相。但警官吃案,先威脅那年輕人「打官司輸定了」,又暗示內人可以「和解」。內人因同情對方受傷暫時不能工作(廚師),就賠了他兩千元。令人火大的是警察的「和解單」上只寫「甲乙雙方發生車禍,甲方受傷,乙方賠甲方兩千元。」好像全是內人的錯。.....保險公司說應該先找他們處理。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18-06-12 00:03 回覆:
歡迎蒞臨,謝謝回應,敬表同情。

社會正義的混沌,乃至是非的不明,是很令人生氣的原因,台灣社會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涉及「路權」的觀念十分的淡薄,與歐美先進國家是有很大的差距,首先要對前輩的委曲敬表同理。

其次,民法對於動力車輛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致有人受傷(如您所描述的,錯是那位闖紅燈的年輕人)時是「推定」有過失(即要舉出證據證明自己無過失【當然您已握有對方闖紅燈的證據】),另刑法關於車禍致傷的規範是說「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為過失【當然您依據綠燈指示行使法律賦予您的路權,一般來說是沒有過失,俗稱信賴保護】」。
承辦員警的態度、說明不足或和稀泥也是您及夫人內心受傷的重要原因之一(又不是我的錯,好像有被敲詐的感覺),現實世界(含法律規範)常常有使「德性」與「幸福」脫鉤的事實,這也是宗教所以會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又或檢察官(法官)放任諸多個案的「以刑事逼迫民事」的事實也是無法完全的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