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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02:43:39瀏覽996|回應2|推薦30 | |
人類為了經營共同的集體生活,必須要建立社會秩序,而社會秩序的建立除了自然形成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及倫理道德等發自內心的自我要求外,最強而有力的社會規範要屬由國家透過立法程序所公布的法律(令)。
國家的法律(令)為了要達成普遍施行的必要、確實及防止人民推託的藉口,因此必須要「假設」人民每個人都業已知悉國家的法律命令,不管是古時候的張貼佈告,還是現代的公告周知,目的都是要排除「不教而殺謂之虐」的不合情理。 國家所公告於人民周知的法令,於現實的世界裏並不是每個人都有足夠的資訊(或能力)得以知悉,因此在很例外的情況下開了一道供人民「逃生」的缺口,所謂「網開一面」,例如刑法第16條說「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例如行政罰法第8條說「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94年刑法第16條修正前條文說【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修正理由說【……如行為人不具認識之可能時,依當前刑法理論,應阻卻其罪責】)。 就「蘋果即時」引述的貨車司機(不慎)撞死穿越馬路的白色土狗(請參閱附件或阿丙0.6部落格於昨天的拙見),我們先前是按照我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推論說「事出突然是可以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行政罰法第13條說,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如果貨車司機說我不知道「撞死土狗逕行逃逸」就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的「肇事逃逸」,法官要否相信他的質疑是否正當,要否相信他的理由是否充分?我會持肯定的看法。 因為法條說「無人受傷或死亡」,就該法條文句的反面推論可以包括車損部分是不難理解,至於那隻「土狗」係屬於民法概念上的「物【如同車子或其他般】」就警察、法官的認知是沒有困難,就市井小民的貨車司機則未必。 因此就該貨車司機主觀所認識「撞死土狗逃逸應該不會該當他所理解的【肇事逃逸】吧,甚至他的心裏會有很堅強的確信。」即貨車司機將肇事逃逸概念的構成要件範圍作了限縮的理解(即不含狗)致與警察、法官的就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範圍(即含狗,甚至也包含了蜥蜴、烏龜等其他的寵物【這些不都也是民法概念上的《物》嗎?不然怎麼會說是《寵物》】)發生認知上的錯誤。 一般將這種情形說是構成要件的「包【涵】攝錯誤」,(即就【撞死狗而逃離】的【事實認識】沒有錯誤,而是【規範射程】的【法律認知】產生了齟齬)也將它歸類為「違法性錯誤【不知法律】」的一種。 就本案貨車司機的內心是明顯欠缺「不法意識」而不宜歸責(不教而殺謂之虐)的人道立場,法官應按行政罰法第8條後段但書的規定「免除其處罰」。 當然這僅是個人學藝未精的淺薄看法,於即將邁入老年族群之際,動動腦筋預防老人癡呆也是一帖不錯的良劑,因此野人獻曝般的提供給大家茶餘飯後閒聊的話題。 附件:引自蘋果即時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521/1358067/applesearch/ 開車撞到土狗沒救牠 司機判肇逃遭吊照 46479出版時間:2018/05/21 22:30 (更新:動新聞) 一名張姓貨車司機去年11月到新北市新莊區送貨,不慎撞死一隻穿越馬路的白色土狗,結果被警方認定肇逃,開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事後張男提告抗罰,辯稱被害土狗沒植入晶片或狗鍊,主人也不在場,且事發後他有下車將小狗抬到路邊,否認肇逃。但新北地院認定張男肇事後沒救治小狗,也沒報案等警員到場就離開,確屬肇逃,今判他抗罰敗訴。 去年11月23日上午近8時許,警方接獲狗主人報案說愛犬在新莊區中港三街9巷附近被車撞死,駕駛未處理就離開,警員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出張男駕駛小貨車肇事,依肇事逃逸裁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且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張男不服,向新北地院提告表示自己識字不多,當天撞到小狗後,有將牠抬到路旁,不知撞到狗要報案,且現場沒看到狗主人,小狗身上也沒晶片或狗牌、狗鍊,無法辨識小狗是不是有主人,何況狗主人讓小狗獨自在巷弄穿梭走動,也太不負責了。 張男辯稱,當天他有要事須處理,才開車離開,且接獲警方通知,得知狗主人是誰後,就在警局當場和對方達成和解並賠償6000元火化費用,何況他靠打零工為生,屬低收人戶,又有8旬老父要扶養,希望法官「高抬貴手」,撤銷裁罰。 不過,法官勘驗附近監視畫面,發現受害的白色土狗原走在張男貨車前,貨車撞到小狗後繼續往前開到鄰近巷道才停車,接著有人下車察看車底,但搬完貨便開車離開,未對狗進行救治,也沒有報案或請附近店家通知飼主等,已構成《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的駕車肇事逃逸事由,因此判警方裁罰有理。 法官強調,該法條主要立法目的,是為杜絕肇事逃逸歪風,以利保存肇事現場相關證據,釐清責任歸屬,所以就算沒有人傷亡,肇事者也須留在現場,不可自認沒責任,或未經對方同意、未留聯絡資料,甚至因對方沒留在現場而離去。(孫友廉/新北報導) ====== 網友意見 ===== 網友留言質疑「那如果騎士撞到狗,而摔死,飼主敢出來負責賠償嗎」、「小狗身上也沒晶片或狗牌、狗鍊.且現場沒看到狗主人...要留在現場做甚麼?」「原來撞到狗還要主動報案,否則算是"肇逃"??長知識了....」,但也有人力挺法官,表示「狗在法律上是物,撞到別人的狗跟撞到別人停在路邊的汽機車是一樣的概念。」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出版時間 17:19 更新時間 22:30 「小白」在這處巷口遭貨車撞死。翻攝goog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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