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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檢駁火,故事真象
2018/02/03 00:10:14瀏覽766|回應0|推薦29

值此司法民調幾乎跌落谷底之際,審理羈押庭的法官是否有下令法警當場逮捕蒞庭的檢察官,當然會成為人民關心的話題,真象究竟到底是曲是直,媒體描述歷歷真實,彰化地方法院則發布新聞稿嚴正駁斥。

就本公共議題我有三點看法:

第一、人民有知悉全部真實的權利,如同「一盞微弱的路燈往往勝過三名孔武的警力」、「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第二、羈押庭法官到底能否逮捕蒞庭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如果蒞臨檢察官涉嫌了「公然侮辱(辱駡法官)」那麼即成為「現行犯」。

妨害名譽罪章的公然侮辱罪,是頗具爭議性的難題,首先什麼是「公然」?就內涵來說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事實狀態,而就人格法益周全保護的外延來理解則可以包括「特定的多數人」。

由於羈押庭是不公開,因此我們必須面對的爭議是檢察官於言論表達時的「情境」是否符合「公然」的要件,這在學說、實務是如上所述的「各說各話」,然而答案卻很簡單,基於平等原則(相同事件相同處理),就比照其他人民在偵查庭(偵查不公開)或羈押庭對於檢察官或法官於有同樣行為時的事實情狀是否符合「公然」的認定就好了。

探索現行犯人人得以逮捕的立法意旨,在於現行犯的犯行明確及追訴經濟,然而仍然應該受到憲法「比例原則」的拘束,否則如同「大砲打小鳥」般的權利濫用即為法治國家的憲法秩序所無法容忍,蓋在法治國家的世界裏,是無法想像有任何不受限制的權利。

如果羈押庭法官下令逮捕(涉嫌公然侮辱)的蒞庭檢察官,於判斷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而構成權利的濫用,於學說、實務上也不管是如何的各說各話,然而答案卻是同樣的不難,就比照其他人民在偵查庭或其他法庭對於檢察官或法官於有同樣行為時是否應該被逮捕就好了。

第三、如果彰化地方法院新聞稿(大意略以:【法官沒有下令逮捕涉嫌公然侮辱的蒞庭檢察官,僅當庭要求檢察官道歉而已,於遭到檢察官拒絕後,就簽請移送檢方偵辦。】)屬實,那麼就芝麻小事的「比例原則」,就移請檢方偵辦的「不告不理(訴訟原則)」及「利益廻避(任何人都不能於其自己的事件為裁判官)」,可以說業已情理法一如。

如果媒體的報導不是空穴來風,那麼該法官業已下達的逮捕令將何去何從?而法官依據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的規定又與上級行政長官介入的關心或協助(既然都已經是成年人即有依據自由意志判別是非善惡的能力並就其行為自行負責,過度的監督保護適足以害之),是如此的格格不入,這又將如何善了?自來司法改革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然而如果執政當局的回應與民意的期許竟然是背道而馳,那麼民主政治的價值可能性也不會太大。

如果彰化地方法院的新聞稿(告白)是真實不虛,那麼媒體即應該還給人家一個公道,而到底是那個環節出了問題?是閱聽收視率?是派系升官圖驥?還是時下政治上慣常使用的「匪諜」一意?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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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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