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請領資格 |
|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日後亦不得以未離職為由要求退回已領給付。 |
| 1. | 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
| (1) |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 ※ |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
| ※ |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
| ※ |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
| ※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
出生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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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年(含) 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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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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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49
|
50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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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年(含) 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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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請領 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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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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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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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63
|
64
|
65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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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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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6
|
108
|
110
|
112
|
114
|
116
|
117(含) 以後
|
請領 減給 年齡
|
年齡
|
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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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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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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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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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3
|
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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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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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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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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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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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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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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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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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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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含)以後以65歲計算提前請領年度,最多提前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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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之法定請領年齡自勞保年金制度98年1月1日施行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提高到65歲為上限。 |
| (2) |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 ※ |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
| (3) |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
| ※ | 注意事項: 1.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2.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 |
2. | 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 ※ |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
| ※老年一次金給付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
出生年次
|
46年(含) 以前
|
47
|
48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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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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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年(含) 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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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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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6
|
108
|
110
|
112
|
114
|
116(含) 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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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年齡
|
60
|
61
|
62
|
63
|
64
|
65
|
|
3.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
| (1)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
| (2)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 (3) |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
| (4) |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
| | (5) |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 | (6) |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
| | ※ |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
二、 | 給付標準 |
| 1. | 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
| (1) |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
| (2) |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
| |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
| |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最多提前5年,每提前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
| ※ |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 ※ |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
| ※ |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
| ※ |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
2. | 老年一次金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
| ※ |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 | ※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
| 3.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
| | ※ |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 | ※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
| | ※ |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
三、 | 被保險人符合資格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 |
| 1. |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 2. |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 |
| 3. | 符合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
| 4. |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須另檢附載有轉投該保險日期及依軍人保險條例請領退伍給付、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養老給付之證明文件。 |
| ※ | 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本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本局。 |
四、 | 給付之核發 |
| 1. | 一次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 2. | 年金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又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應以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申請當月最後一日,則自申請之「次月」起按月發給;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本局會於次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本局之日期為準。) |
五、 | 注意事項 |
| 1. | 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日後亦不得以未離職為由要求退回已領給付。 |
| 2. | 老年給付申請書「離職退保日期」欄請確實填寫,該日期應為被保險人從事工作最後1天的日期。 |
| 3. | 被保險人已退保者,投保單位得免在老年給付申請書上蓋章。 |
| 4. | 申請老年給付請慎選給付方式,本人確認申請書勾填資料後親自簽名。 |
| 5. | 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惟再受僱得依法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
| 6. | 老年給付申請書可在本局及各地辦事處索取,或在本局網站下載列印使用。 |
| 7. |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按給付金額減給之年金,其減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
| 8. | 被保險人在原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加上其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由委託團體加保,或以個人為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合計滿25年時,得視為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請領老年給付。 |
| 9. | 由本局代算勞保補償金及加註存檔之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本局應另函請原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其已領勞保補償金之法令依據,如係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發給補償金者,本局始得依法由老年給付中代扣原領之補償金,並繳還原事業主管機關。 |
| 10. | 申請老年給付前請先至本局各地辦事處或網站試算老年給付金額,經審慎考慮後再擇一勾選按月領取或一次給付。老年給付試算管道:(1)以自然人憑證在本局全球資訊網站(www.bli.gov.tw)點選「個人申報及查詢/查詢作業/保險給付試算/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金額試算」,輸入離職日期及預計申請年月試算。(2)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洽本局各地辦事處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