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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越南經商開辦工廠租用土地法律法規 東南亞經商
2013/10/16 09:41:34瀏覽801|回應0|推薦4

  去越南經商開辦工廠租用土地法律法規,東南亞經商必須瞭解越南工業用地狀況:

  越南政府於2010年12月30日核發第121/2010/ND-CP號議定,修正並補充2005年11月14日有關土地租金及水面租金徵收之第142/2005/ND-CP號議定;2005年12月30日越南財政部公佈有關第142/2005/ND-CP號規定施行細則之第120/2005/TT-BTC號通知;2007年11月30日越南財政部公佈有關第120/2005/TT-BTC號通知修正案之第141/2007/TT-BTC號通知。

  (一)土地租金

  依據第121/2010/ND-CP號議定規定,若按年度支付土地租金,每年土地租金之計算為直轄市及省市人委會按照越南政府有關土地價格標準及土地價格計算方法之規定訂定每年土地使用目的價格之1.5%。

  都市中心、商業或服務中心、交通站、可產生特殊利潤或作為生產地點之居民區、有利於從事生產經營貿易及服務等用地,省級人委會可依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土地租金高於越南政府所規定之土地租金標準,但土地租金上限不可高於本議定第2條第1款規定之土地租金之2倍。

  對偏遠地區、山區、經濟社會條件艱困地區、經濟社會條件特別艱困地區,以及農地、林地、水產養殖、製鹽及鼓勵投資項目及特別鼓勵投資項目等用地,省級人委會可規定土地租金低於越南政府所規定之土地租金標準,但土地租金下限不可低於本議定第2條第1款規定之土地租金之0.5倍。

  若一次全付土地租用期間之租金費,需繳之土地租金費相當於需繳之土地使用費。另若投資執照上所載之投資期限與本議定第2條第4款規定一次全付土地租金之土地租用期間不同,將可調整投資期限符合於土地租用期間。

  興建地下工程之土地租金之計算不超過同一使用目的之陸上土地租金價格之30%。具體之土地租用價格將由省級人委會按照當地情況來決定。

  每個投資項目之土地租金費用在5年之內將無變動,5年之後若省級人委會規定之土地價格及土地租用價格有變動,當地財政廳有權決定下一期限之土地租用價格。

  (二)水域租金

  對不屬於2003年越南土地法第13條規定之水域,水域租金標準規定如下:

  有關特定水域之計畫:每年每平方公裏為1,000萬至1億越盾。

  有關非特定水域之計畫:每年每平方公尺為5,000萬至2.5億越盾。

  每一投資案之水域租金係由省級人委會主席決定;若承租海面跨2個省或直轄市以上之行政區,各省級人委會主席需協商提出一致之水域租金,否則需由總理決定。

  有關越南海域開採石油計畫,海面租金之計算如下:計算海面租金之面積為越南總理核准之石油開採計畫案之開發面積,海面租金單價依據第142/2005/ND-CP號規定第5條第1、2款規定之水面租金最高單價,海面租金之計算時間係自越南總理核准石油開採計畫案之開發計畫生效時算起。

  (三)土地租金及水域租金之計算辦法

  每年支付土地租金或水域租金

  一般情況者:

  每年土地租金或水域租金=(土地或水域承租單價×土地或水域承租面積)-依本議定第15條獲減免之土地或水域租金(若有)-1年土地補助金

  142/2005/ND-CP號議定第15條第2或第3款規定之減免土地或水域租金者:

  每年土地租金或水域租金=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土地或水域租金-依本議定第15條第2、3款規定獲減免之土地或水域租金(若有)

  一次全部支付土地或水域租金

  需繳之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費×土地承租面積)-依本議定第15條第1款規定獲減免之土地租金(若有)-土地補助金或賠償金(若有)

  需交之水域租金=需繳水域租金之年數×水域租金單價×水域承租面積-依本議定第15條第1款規定獲減免之水域租金(若有)

       以上知識內容來自2012年以前的越南當地土地租賃法律法規及條紋,現在如有更新,可能有所差異,請參考,具體請詳細諮詢越南當地財政部門。

( 在地生活台灣離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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