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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00:00:00瀏覽482|回應0|推薦6 |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周先生詢問,他購買預售屋房土地,在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不知可否申請退還該出售房地所繳納的全部土地增值稅?
▲先購預售屋房地,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可否申請退還出售土地已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預售屋及土地後,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如該預售屋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且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例:無出租、無營業、設籍該址等),准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之餘額,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最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額。
故周君購買預售屋房地,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要申請退還該出售房地所繳納的全部土地增值稅,其預售屋須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且買賣房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又出售地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地價額,才能退稅,如僅部分不足,僅能退該不足額,非退還全部已納土地增值稅,例:出售土地價額為3,500,000元,已納增值稅500,000元,餘額為3,000,000元;新購地價額3,400,000元,出售土地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地價額400,000元,僅能退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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