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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蔡英文政府喧嘩取眾的政策
2017/12/11 19:22:23瀏覽1762|回應2|推薦18
美國可以有「陪審團制度」,台灣不適合。為什麼?

因為「被告」能被****「公平與公正的審判」,是司法制度「唯一考量」與「最基本的原則」。「國民參審重建司法信任」,不是。

因為美國法制有完整法規,保護被告被「公平與公正審判」的權利,台灣沒有。

在美國,如果「被告」認為自己無法被「公平公正的審判」,他有權利申請將該案轉移到其他地區審判。

Rule 21. Transfer for Trial
(a) For Prejudice. Upon the defendant's motion, the court must transfer the proceeding against that defendant to another district if 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so great a prejudice against the defendant exists in the transferring district that the defendant cannot obtain a fair and impartial trial there.

在挑選「陪審員」的過程中,候選人多會被問到:你是否聽說過這個案件。答案是「yes」的人,被選上當陪審員的可能性,非常小。

台灣這個小島,沒有這個條件。


「國民法官」,是蔡英文政府「喧嘩取眾」的政策。連「國民法官」這個名詞,都是蔡英文政府「喧嘩取眾」的民粹做法。「陪審團」,才是正確名稱。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2868475
( 休閒生活旅人手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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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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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11:54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是聯邦的刑事程序法,僅限聯邦的法院。大多數刑案在州法院審理。各州有自己的規定,多半類似,但也可能有重要差異。

一般來說,除非是被告已經被「曾參殺人」,眾人皆曰有罪,不然很難用到這個法條。

用屁股想也知道,殺人、搶劫、販毒之類的案件是在各州獨立發生的。就算我在很多州幹壞事,個別案件最多也是在各州分別受審,要不然就是援引其他法條丟到最重要案件的州。例如我在A州殺了一萬人,逃到B州因為雞毛蒜皮小事被捕,當然是找個法律把我丟給A去要殺要剮都好。

聯邦通常只處理本質上會跨越州境的案件,例如mail fraud。因為美國郵政是聯邦的管轄權。

聯邦的民事程序有diversity jurisdiction的規定。只要被告當中有一個人跟受理案件的州有關,原則上就不能引用這個規定。

雁~《龍年成語選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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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11:37

「國民法官」本意是善的,但無完善配套,反而淪為不善。

例如參與年齡資歷未從嚴設限,年輕人法律常識不足,是隱憂。

原是為防制峻法酷吏或恐龍縱放法官,卻製造了烏龍陪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