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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肯亞案看綠營政客的群魔亂舞
2016/04/15 12:03:39瀏覽10924|回應3|推薦38

    台灣人在肯亞詐騙被遣送至大陸一事在台灣政壇引起軒然大波,第一時間朝野紛紛譴責大陸的作法,因為它違反了過去八年來兩岸面對類似事件時處理的默契。現在網路上已經有很多就法律來討論這個案子的文章,各種意見都有,目前一般普遍的看法是中國大陸對此事有司法管轄權,而台灣政府也說有管轄權,到底怎麼一回事,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這種跨國的法律問題牽扯到的層面不是只有法律本身,有時更多的是政治角力。今天中國大陸有辦法說服肯亞放棄司法管轄權,說穿了就是大陸的實力比肯亞強。目前在美國與加拿大的大陸貪官超過一萬人,其中包含幾位重量級人士,但是大陸要不到人就是要不到人。前幾年,大陸重量級涉貪商人賴昌星在滯留加拿大十二年後終於被遣返,前提是大陸承諾加拿大絕不會判賴死刑,而且答應公開透明審理,允許加國派人前往法庭觀看。

   今天台灣與肯亞都不是強大的國家,再加一個與台灣有領土主權糾紛的中國大陸進來,請問肯亞會聽大陸的還是聽台灣的?這不需要任何國際關係的專業知識都可以知道答案。但是偏偏民進黨加時代力量的立委碰到中國大陸就無法保持理性,對於他們而言,這是一個最後關頭再修理馬政府的一次機會。因此,質詢法務部長羅瑩雪時,各個群魔亂舞、語無倫次、暴跳如雷、醜態盡出,其中包含了曾經批評行政院版兩岸監督條例是恬不知恥但民進黨訂相同條款就神隱的管碧玲、擁有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卻連基本法治觀念都不懂而衝進立法院大吵大鬧的黃國昌,以及說要吞曲棍球但一直不肯吞的段宜康。這些人質詢的表現除了丟中華民國國會的臉外完全沒有任何意義。

    其實他們鬧了半天,無非是想表達一個概念,就是馬英九以九二共識為基礎的兩岸政策是徹底失敗的,說外交休兵是錯的,講的好像搞烽火外交才有用一樣。這已經不是他們第一次來這套,過去八年,只要出現任何大陸欺負台灣的例子,他們都可以解讀成是馬政府兩岸政策的失敗,周子瑜事件是如此,肯亞事件又何嘗不是如此?在綠營外圍團體的網站都可以看到類似以下的言論:『台灣就是被馬英九帶到中國的,台灣就是沒有獨立建國,不敢說自己的國家是台灣,才會這樣。』講的好像台灣共和國建立,這些事情都不會發生一樣。 事實真是如此嗎?如果台灣獨立建國了,護照上貼上台灣國貼紙了,就不會發生這些事情嗎?答案是還是會發生,而且保證只會更多。馬英九的兩岸政策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基礎上擱置主權爭議,降低敵意,就各種務實的問題先進行談判與合作。但這不表示從此兩岸就不會有任何一毛糾紛、大陸就不再會對台灣毛手毛腳,只能說這種情形發生的次數會降低。要知道中國大陸涉台的政府單位與研究機構非常多,從較不敏感的各大學的台灣研究所到敏感的國安軍事部門都有,大陸政府第一線的人員也是頂著很大的內部壓力在與台灣談判,因為大陸很多部門的官員及民眾都覺得根本沒必要跟台灣談判,必要時幾顆飛彈就解決,而這些情況一般台灣人根本不瞭解也不願意瞭解,反正聽到『中國』、『大陸』的直覺反應就是No!

    這次的肯亞案大陸不再按照慣例與台灣合作除了所謂嫌犯送到台灣來,根本不會被重判,毫無嚇阻作用外,其實也含有另一層警告新政府的含意。意思就是當兩岸間沒有共識時,不只經貿談判會受阻,各種層面的合作都可能受到影響,偏偏民進黨看不懂,就算看懂也假裝看不懂,反正全部推到馬政府身上就萬事ok。可以預料肯亞案及現在正在交涉中的印尼按跟馬來西亞案都會拖過520,到時就敬請民進黨先宣佈獨立,護照全部改成台灣國,不是貼台灣國貼紙,而是晶片也改成台灣國,再繼續跟大陸交涉,展現台灣國的尊嚴,把人通通要回來,但可能護照都還沒做,台灣國就亡國了。

    每當發生這些不幸的事件,前方的外交人員與台北的政府是如何的在盡力搶救,這些辛酸綠營知道嗎?一天到晚說人家賣台,不但說國民黨賣台,連沒有明顯政治色彩的一些官員也被戴紅帽子。我實在是覺得很奇怪,國民黨這麼愛賣台,怎麼賣了66年還賣不掉?綠營逢中必反的膝蓋反應正是台灣最大的亂源,也是最佳的賣台武器,急獨必然導致急統,如果哪一天台灣不見了,中華民國消失了,請各位記得向民進黨要個說法,如果他們到時還存在的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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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色-自古文人多寂寞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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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6 11:30
版主的文章真是真知灼見,一針見血!:))

麥芽糖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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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21:29
貼紙國的群妖義和團, 正式進入獅陀國.
台灣人只好皮繃緊一點了!





理性討論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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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18:39

陳其邁作為多任立法委員,也在民進黨內、地方政府任過要職,但說出"用禁止台灣觀光客赴陸"作為制裁大陸的內容,真乃一點法律素養也沒有,遑論夠資格當"立法"委員。

因為國人出國觀光乃憲法保障"居住遷徒自由"的內涵之一,除憲法第23條所列事由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 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請問陳大委員,這次事件,到底符合憲法第23條那一項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