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成大論壇,深入探究證交法
2017/07/10 17:37:24瀏覽1603|回應0|推薦2

成大論壇,深入探究證交法

 

第七次企業經營之刑罰風險論壇,由成功大學法律系、台灣法學研究交流協會、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台新社會公益信託基金與本會共同主辦,於201761日下午1時至530分在成功大學舉辦,會場來了關心本議題的工商企業人士、法學教授、法官、檢察官、律師等人參加。

首先由成功大學法律系系主任陳俊仁致詞,外面還下著雨,非常感謝大家蒞臨,今天這個盛會能夠舉辦要感謝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和台灣法學研究交流協會對於學術活動向來是不餘遺力的支持,關於證劵交易法修法的議題,近年來施茂林教授非常關心,希望借助學界大家群策群力,能集思廣益,讓台灣證劵交易法制度有更好的未來,所以才有這一系列研討會舉辦,在台北場我有參與,也發表了一篇,今天非常榮幸能在成功大學舉辦,意義非常重大,今天大會的成功最重要有四位演講者非常精彩的發表,還有各位的參與,才能使這活動圓滿,希望各位踴躍參與討論,不管是在會場上或中間休息甚至會場後,大家歡迎一起交換意見,相信能使這活動更加圓滿。

施茂林教授致詞提到今天的研討會要謝謝陳主任團隊籌辦,這幾年我越投入很驚訝證交法問題很多,剛跟蔡教授談到教證交法老師一定非常辛苦,法律制定一定是結構很完整,體系脈絡分明,規範非常清楚,但證交法幾乎都沒有這樣情況,章節安排跟我們想得不太一樣,總則篇也有罰則規定,也有賠償的條文,再看刑事處罰規範,更是讓大家很訝異,一個條文包山包海,甚麼都有,要把它類型化也沒辦法,要把它體系化也用不到,有刑事也有民事,另外174條財報不實又參雜別的規範,所以越研究越覺得這樣規範五花八門、天馬行空,企業界老闆越接觸,他們越徬徨失措,因要件過分空泛,太多不確定法律概念,主管機關也很頭痛,法院及檢察官適用上也發現常有爭議性,案件辦起來很辛苦,律師答辯更是挑戰,學界研究後也是五花八門,可見這個法顯現太多問題,所以從去年開始在很多學者司法界朋友的支持下開辦一系列論壇,每位學者報告幾乎看法都不一樣。希望這是一個開端,從北到南大延續去的去討論這議題,讓大家去思考,達到一定的共識,我想這是我們的期待,也希望在這樣的共識下,讓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有比較一致的見解,這也是企業界的期待。在前面幾場來了很多上市櫃的企業公司負責人或經營幹部,都希望證劵交易法是要建立有秩序的資本市場,否則法律定義的不明確,資本都跑光了,那證劵交易法規範目的何在?因此,證交法凸顯了許多問題,代表這法律需要好好地規整,讓它的體系、結構、法令完備明確,這是我們所期待。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蔡英欣副教授報告檢視公開發行公司機關設計之法規範─公司法與證交法之交錯領域,提到在經歷2006年和2010年兩次修法後,證交法正式介入公開發行公司機關設計之規範。而在同時,公司法並未因證交法之修法,進行過任何調整,依舊維持既有之規範。問題是,證交法所引進之新制度,為了改善對董事會之監督功能,乃於2006年修法,引進了獨立董事制度(證交法第14條之2、第14條之3)及審計委員會制度(證交法第14條之4、第14條之5),2010年又再度修法引進薪資報酬委員會制度,藉此杜絕處於虧損狀態之上市櫃公司,支付給董監事之酬勞卻仍增加之不合理現象,無論是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從公司法之觀點言,究竟該如何定位?此種乍看之下對當事公司有利之法規範模式,即提供當事公司多種選項,實則,在無任何配套措施之現況下,反而造成更多法適用上之疑義與不安。深究問題之根源,似應重新檢討或界定證交法之功能,是否包含規範公開發行公司之機關設計,抑或應將權限專屬於公司法。蔡教授認為此等立法選擇,造成公開發行公司之機關設計,由公司法與證交法共同規範,而在法規範重疊之架構下,衍生出各種法適用上之問題。如要根本解決此等問題,從證交法之立法目的、證交法與公司法之規範事項言,公開發行公司之機關設計,實宜由公司法專責此規範事項,不宜由證交法獨創各種制度,造成現行法下法規範重疊之奇特現象。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林建中副教報告:內線交易法的偵測問題:如何衡量一座冰山?以事證分析法研究內線交易法偵測問題,結論是在兩天前該漲的就先反應先漲一半掉了,意思是假如沒有事件影響股價您的股價是20元,有事件發生30元,事件公布前2-3天就看到上漲到25元,意思是有很多人已經事先知道這件事情,而且已經買了把價格炒高了,即很多人已經事先知道資訊並事先買了,可得到結論台灣內線交易還蠻多的。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陳盈如副教授報告證券交易法下私募制度之相關規定與檢討,說明私募在我國企業募資方式占有舉足輕重之角色,私募制度從立法以來已歷經十五年,尚未有過修法之紀錄。惟目前的私募制度需要修正以及重新考量的部分,大大小小亦有不少,如實務上常見以彌補虧損為由,不變更章程之形式減資,無償銷除已發行股份總數(股東持股比例不變,但持股股數下降)。減資後再隨即辦理私募增資,以低於票面金額方式發行新股給私募應募人,實際上增加公司累積虧損,並產生各種利害衝突情形,如2016年陽明海運減資53.27 再增資私募百億。目前私募制度下,學說與實務上所面臨之問題有私募有價證券上市上櫃買賣問題、事後報備制之疑義、現行法私募股東會決議門檻過高問題、私募重要資訊揭露問題、違反私募有價證券轉讓限制之法律效力、歸入權與內線交易之規定應對私募有價證券亦有適用、私募之原有公司經營團隊利益衝突問題等等,陳教授將其逐一列出並加以探討,並建議可能之修法制度,希冀在將來證交法修法時,相關單位能夠對於相關問題加以思考並做出適當之法規上修正。

胡峰賓律師報告論會計師財務報表簽證不實之民事責任─以實務見解為探討核心,首先說明審計失敗之意義係指財務報表有重大不實,會計師仍出具「無保留意見」,當受查者財務報表有重大不實,不論其發生原因為何,會計師未能查出而要求其調整更正,仍出具「無保留意見」,或會計師已知其重大不實,卻未能指出其不實處並出具妥適之「無保留意見」外之其他意見,則屬審計失敗,並舉各國著名審計失敗之案例,如安然事件、世界通信事件、山登事件、南方保健事件等。接續說明證券交易法關於會計師簽證不實之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第20-1,交易因果關係之認定,我國法院實務,從「相當因果關係說」朝「詐欺市場理論」之趨勢;損失因果關係之認定,我國實務以財務報表不實的實情揭露後股價下跌而認定損失因果關係;會計師責任比例之認定,依據證交法第20 條之1 規定,財務報表不實,除發行人董事長及總經理外之其他董事、監察人、曾在財務報表上簽章之發行人職員及簽證之會計師,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如博達案判決認為會計師應負擔之責任比例為3%,但無說明其理由。

台南高分檢謝檢察長也出席並提到,證劵交易法從民國57年到現在,中間也修正好幾次,目前行政院關於171條第二項有關於犯罪所得這一部份改為犯罪獲致財物或不法利益,範圍好像比原來不法所得有點限縮,這一個修法到底對不對?可能將來再評估,尤其在實務上,法院判決發現對達一億以上這個金額計算非常分歧,造成很多案件糾結在不法所得計算,以致很多案子無法確定。希望法律規定能更明確一點,不要讓當事人感覺好像在碰運氣,因各法官見解不同。

本會理事蔡文斌律師提到,自己擔任兩家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也是薪酬委員會召集人,認為內線交易誅連廣泛,因為關係人再登入時都要填寫,其中根本平常都不往來的也必須在列,內線交易171條真的問題很大,如果法律本身要件不夠明確的話,造成大家很多困擾。獨立董事在台灣在運作上怎去拿捏?真的是大問題。

總結時,施茂林教授強調證劵交易法立法目的,強化公司治理,建立健康的資本,然後證劵市場能夠有秩序的運作,那證劵交易法有沒有達到這個目的?一般人普遍認為沒有達到這情況,依檢察官和法官在偵審很多案件往往最後才發現法律的規範很難用,要件不明,名詞太空泛,甚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太多,用起來相當困難,刑度這麼強、這麼高,要重判下去很難,所以會造成很多個案出現因案而有不同的法律見解,不管在高院,甚至於最高法院,都出現類似的狀況,引起學者廣泛去討論,剛謝檢察長也提到有時候會認外人認為這有幸、有不幸,引起司法會被質疑,沒有辦法會被接受,當前常有人提到司法判決沒有辦法滿足到國民的法律感情,跟證劵交易法有相當大的關係,這個法有沒有達到立法目的,值得去探討。

今天前來參加學者專家都對證劵交易法有相當研究,也有幾位研究生正研究相關議題,聽了今天演講覺得有許多啟發,本會秘書長王士豪律師也都特地趕來參加,出席的林律師有感而發說,聽了演講及主持人的致詞才更體會證劵交易法確實需大幅度修正,陳總經理也認為現在經濟環境不佳,企業經營不容易,證劵交易法不要成為石頭,大家都知道證劵市場活絡,是經濟發展良方,期待政府相關部門重視證交法之問題,儘速研究修正。好好修法,發揮立法規範目的。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helawofring&aid=10618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