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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割喉案並非隨機傷人
2015/10/09 19:48:01瀏覽1043|回應0|推薦7

女童割喉案並非隨機傷人

龔重安精神鑑定必須重做
沈政男

發生在今年五月二十九日,喧騰一時的台北文化國小女童割喉案昨天開庭,受委託鑑定兇嫌龔重安精神狀態的北榮精神科醫師劉英杰出庭時說,「龔重安罹患『思覺失調症』,有幻聽和妄想等症狀,但沒有病識感,無法分別幻聽與現實,因而曾經企圖輕生。龔重安因飽受幻聽之苦,才想用『殺人後被判刑』來解脫,但犯案時他特意尋找目標,證明當時有辨識與控制能力,可以決定要不要選擇割喉。」

前面說「沒有病識感、飽受幻聽之苦」,後面卻又說「可以選擇要不要割喉」,根本是前後矛盾,這樣的推論,就好比說一個被樓上住戶每天跺地搥牆噪音干擾的人,可以選擇摀住耳朵、投訴警方,或者直接敲門給對方一拳一樣。或許真有選擇的空間,但重點是聲音干擾的痛苦才是行為的根本動機,如果沒有這些聲音干擾,就不會衍生出擺脫聲音干擾的方法選擇問題。

受幻聽干擾而犯案有兩種,一種是幻聽內容指使當事人犯案,比如叫患者去殺某某人,不遵從就會被報復云云,另一種是是幻聽內容與犯案行為沒有直接相關,而是在長期幻聽干擾之下,因為精神受苦、心思不平靜,導致承受壓力、衝動控制、邏輯推論能力受損而犯案。刑法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意思是完全沒有辨識與控制能力),不罰;而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通常在精神鑑定實務上,上述的第一種犯案行為會被認定欠缺辨識與控制行為能力,而第二種則屬於辨識與控制行為能力減低。問題來了,龔重安涉及的犯行或許並非直接受幻聽內容指使而欠缺辨識與控制能力,但犯案當時有沒有達到「辨識與控制行為能力顯著減低」,「顯著」這兩個字在精神鑑定實務上就有很大的判斷空間。

北榮鑑定醫師認為龔重安雖然罹患精神病,但犯案時「行為辨識與控制能力未達顯著減低程度」,問題是龔重安如果沒有生病,不受幻聽干擾,會涉及這樣的行為嗎?要知道精神症狀帶來的痛苦,可能蒙蔽一個人同理他人痛苦的能力,而做出原本不會做的行為。未來法院審理時應另請其他單位重新鑑定龔重安犯案時的精神狀態,廣徵專業意見,才能做出周延判決。

先前討論女童割喉時,輿論一直說這是隨機傷人,如今鑑定醫師認定兇嫌龔重安罹患精神病,而且有明顯幻聽與妄想症狀,嚴格講這樣的犯案狀況與鄭捷在北捷殺人那樣的隨機傷人案並不完全一樣。

龔重安決定犯案時,可能選擇甲童,也可能選擇乙童,這部分帶有隨機的成分,但他因為受幻聽干擾而決定靠著被判刑來解脫,卻非無跡可尋。龔重安有沒有接受過精神醫療?如果他的幻聽與妄想得到良好藥物控制,他還會想要殺人嗎?所以說這案件並非真正的隨機殺人,而是精神醫療未能及時介入,給予病患夠好協助的問題。

過去轟動一時的台北螢橋國小潑硫酸案,以及北一女校門口潑硫酸案,都有類似狀況,犯案者或許有選擇甲學校或乙學校犯案的空間,但要不要犯案本身受到了精神症狀影響,這是當事人無法選擇之處。

幾個月前女童割喉案發生後,輿論一直聚焦於隨機殺人、死刑存廢,根本牛頭不對馬嘴。這案件本質上是精神醫療普及性的問題,明明台灣精神醫療這麼進步了,為什麼還有人因為受幻聽之苦而想靠殺人來解脫,這才是最值得深刻檢討之處。

( 創作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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