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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受信任的癥結:差別待遇 ---- 郭憲彰
2017/03/12 08:02:00瀏覽118|回應0|推薦0

2016-12-01

司法其所以能得到人民好評的基礎,乃在案件處理的一致性,結果的可期待性,始有獲得人民信任之可能。長期以來職司犯罪偵查的檢察官與擔任審判的法官,在人民的信任度上,始終敬陪末座,其間原由固然多端,但案件處理的差別待遇,不論是在偵查階段或起訴後的審判過程與結果,導致人民感受的落差與不可期待,無疑是其諸多原由之重者。

人民實在難以想像,除去檢察官、法官的黨國思維,或不當利益介入外,為何會出現不同處遇、法律邏輯的運作與認定,衍生出類似性質的案件,處理的心態、手段與偵查、審判結果,讓人民產生想不去質疑司法不公也難的情況。司法做為定紛止爭、懲奸鋤惡的工具,自始至終只該忠誠、認真的依法偵查、審判,絕不容許夾雜黨派、私人利益等因素介入個案。否則未起手心已偏,又如何緣木求魚,期待公平、公正的辦案。

在台灣政治人物的重大刑事案件處理過程,宛如司法照妖鏡一般,司法界多年來不斷地自行提供源源不絕的反面素材,攤在國人面前,挑戰國人基本心智、良知的底線,其結果就是更不堪入目的司法不信任度高居首位。這難道不是司法人自己長期播下的因,所肇致的果嗎?談司法改革,如果司法人連最起碼的摒除所有錯誤心態的自我認知都沒有,又如何能期待司法改革成功!(作者為律師,台灣南社社員)

司法現場談改革 ---- 曾肇昌

2017-02-18

司法改革即將啟動,謹以司法工作現場經驗,談談司法改革的面向。

一、司法改革應重「實質正義」,所謂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即「一元單軌制」,只是「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司法權之作用,在於「實現正義」或「保護私權」而設,司法院為減輕第三審法院的負擔,一再主張限制「上訴三審」,惟司法係「為人民而存在」,旨在「替人民解決紛爭」,如未能「正確的裁判」,讓人民心服口服,強制「限制三審」救濟的機會,無形中剝奪人民「司法救濟」的權利,增加民怨,反而未能獲得紓解。

二、為提升裁判品質,應落實「合議制」,重視「裁判不同意見」,始能實現「司法正義」。

三、對於二審確定的簡易案件,如一、二審見解相反,為免二審「突襲性」裁判,推翻一審判決之論點,因而確定,以致不得上訴三審救濟為憾,應就一、二審見解不同,影響裁判者,得「上訴三審」,以謀救濟!

四、為維護司法獨立精神,加強司法功能,建立徹底的「審檢分立」制度,杜絕「審檢交流」之長年積習。

五、行政法院的裁判,應重視人民權益,不應「官官相護」,失去為民伸張正義之契機,淪為「駁回法院」之譏!

六、落實「冤獄賠償」的求償制度。目前冤獄賠償金高達一、二億元,因司法人員「官官相護」的習性,從未落實求償,顯非負責任的「法治國家」應有現象,應檢討改進。

七、為落實「合議制」,對於二審之裁判,應准附「不同意見書」,以示負責。

八、對於司法人員轉任律師者,尤其風評欠佳者,為免司法關說或金錢污染,影響司法信譽,政風單位應加強防範弊端的發生。

九、對於社會矚目案件或金額高檔的民事糾紛,法官之審判尤受社會重視,應容許如歐美「法庭攝影機」之設立,提供一個檢驗司法濫權的機會。

十、最高法院終審之分案,為免司法黃牛之介入,應否以「保密分案」較為可行,尤其待檢討!

法律人應有高風亮節的情操,明辨是非,對於裁判之後果,負起良心責任,始不負國人對於司法改革的期望,希望法律人共同努力,實現社會正義是禱!

(作者為律師、全國律師公會前理事長)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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