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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求無期刑 林益世輕判7年4月
2013/05/01 10:52:01瀏覽127|回應0|推薦0

〔記者侯柏青、張文川/台北報導〕

特偵組偵辦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依涉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索賄、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四罪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台北地院昨宣判,認定林所為不構成收賄罪,但其「喬事收錢」等行為觸犯「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輕判林益世應執行七年四個月徒刑,褫奪公權五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千五百八十萬元。

母、妻、舅同被訴 都無罪

檢方起訴本案共犯林益世的母親沈若蘭涉貪污及洗錢罪,妻子彭愛佳、大舅沈煥章、小舅沈煥瑤也涉洗錢罪。但因北院認定林益世不構成貪污罪,不衍生洗錢問題,判決四人均無罪。這項判決一出,各界強烈批判,認為若依此判決標準,前總統陳水扁與吳淑珍也不過是「恐嚇取財」,民進黨立委則質疑「法院果然是國民黨開的」。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說,這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見解,檢方仍主張「貪污」,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是否提起上訴;林益世也透過律師發出聲明表示「將上訴」。

台北地院審理林益世被控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錢,協助向中鋼公司施壓後取得瀘渣合約一案,認為林益世九十九年間僅轉達請託便箋給經濟部,事後也未探詢結果,未影響經濟部的行政決定。合議庭表示,林益世施壓的對象中鋼、中聯等是民營公司,根據「罪刑法定」與「禁止類推原則」,並不構成公務員利用職務上行為收賄罪。

檢方開庭時舉最高法院對陳水扁涉及的龍潭購地案和陳敏薰人事賄賂案判決,認定總統對官員有實質影響力,收賄觸法,認為林益世貪污。但合議庭認為,林益世案和前述幾案不一樣,林「喬」的是「私經濟」行為,既對中鋼等民間公司沒有行政指導權,也未實際對經濟部施壓影響決策或人事,兩案截然不同。

認定林不構成貪污罪   法界批司法威信破產

〔記者林嘉東、黃立翔/2013.4.30綜合報導〕

台北地院在立委林益世被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後,認定林益世沒有實質影響力,不構成貪污罪,因此改依恐嚇得利罪判刑,有法界人士認為,何以法院認定陳前總統在二次金改弊案就有實質影響力?而林益世在此案中就沒有實質影響力?法院標準不一,如此判決會讓司法威信一夕破產,也背離經驗法則太遠,讓小老百姓無法接受。

與扁二次金改案 標準大不同

曾任廉政署駐署檢察官的律師於知慶認為,在二次金改弊案中,最高法院跳脫法條規定,擴張公務員職務範圍的概念,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對二次金改弊案有「實質影響力」,判扁十年徒刑;本案一審法院卻認為,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反而限縮了公務員實質影響力,法院忽視立委在很多事情上的實質影響力,遠超過立委職權行使法上所規定的範圍。於知慶也認為,一審忽視立委實質上的影響力,限縮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的見解,將使得未來檢調機關在偵辦立委涉貪案件上造成很大阻礙。

一審見解 造成未來辦案阻礙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也指出,法界對於貪污案原本多以公務員是否對涉貪的公共事務有實質影響力,做為起訴或論罪之依據,但九十五年刑法第十條修正案,改為公務員是否以被授與的「法定職務」進行貪污做為依據,「法定職權說」也限縮了法律對貪污公務員的認定。

吳景欽表示,但這個新標準遇到前總統陳水扁龍潭購地案立即轉彎,最高法院又認定「公務員實質影響力所及,就是職務行為,不能拘泥形式」,判決對該購地案沒有直接影響力的陳前總統有罪,等於又走回「實質影響論」老路,但遇到林益世,又不認為是職務行為,走回「法定職權論」,此次判決,當然會引起外界群起抨擊。

吳景欽強調,台灣藍、綠對立嚴重,若法院對於貪污案莫衷一是,犧牲的只是民眾對司法的信心,若未來法院仍不願以證據為基礎,正視林益世犯行的本質,林益世若上訴改判無罪,也不令人意外。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則認為,曾有地方議員質詢地方政府後,拿了承包地方政府工程的廠商的錢,被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立委林益世在立院質詢,也拿了廠商的錢,法院卻認為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認為不構成貪污罪,同樣的案子,法院的標準卻不一;立委如果沒有實質影響力,廠商為何要行賄?許惠峰說,法院為了要放人,就說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這樣的判決背離人民經驗法則太遠,讓小老百姓無法接受。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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