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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下載是否會被判刑?---- 轉載
2012/12/25 06:06:24瀏覽15982|回應0|推薦0

 

第一種是法律有規定 然後取締過程中也蒐集到足夠證據 比方說 賣盜版是有罪的 所以 只要檢警偽裝成買方 跟賣方購買 交易完成後取得證據 就可以定罪 購買盜版是有罪的 會被處罰的

第二種是法律沒有規定的 比方說 著作權法沒有規定買盜版的罰則 因為法律沒有規定 所以就推定無罪 所以 購買盜版的行為 就推定成無罪 不會受罰

第三種是法律有明文規定是不可以的 但是 蒐證跟取締過程非常困難 幾乎無法取得證據 所以 雖然法律有明文規定某些行為不可以 是犯法的 是有罪的 但卻很少能根據這法條 將行為人定罪判刑  如果這樣的法條又被規定為告訴乃論罪 也就是必須由權利人提出告訴之後檢察官跟警察才會受理調查的 就更難取締定罪判刑了

 

下載重製 就是屬於我簡述的第3種 網友自己在家裡 用P2P互傳MP3或影片檢察官跟警察要如何蒐證跟取締呢???  檢察官總不能隨機發搜索票到其他人家裡去搜索民眾的電腦主機 所以 可以說是幾乎抓不到 但是合法的嗎?? 當然不是合法 而且是明顯違法但只能說因為取締極為困難 所以很難能定罪

就算保智大隊抓到了某個專門提供網友下載音樂跟影片的網站除非 那網站有紀錄流量 而且紀錄 哪些會員 哪些IP 下載了哪些音樂跟電影 要不然 就算網站被抓了 還是抓不到下載的網友 再來 就算網站記錄了所有的流量跟下載的會員 因為這種案件是屬於告訴乃論罪所以 警察還必須一一過濾這些音樂跟影片是屬於哪一間公司所有 再一一通知 再看對方是不是要提出告訴 只能說被抓的風險非常低 但確實是違法的...

版大發問的 網路下載燒錄成光碟  就是第91條第3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再加上 第 一百 條 內容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就變成公訴罪了  也就是說 只要檢察官跟警察 發現有盜版光碟 他就可以主動偵查 如果被檢察官跟警察找到證據能證明這光碟 是你自己拷貝的 那就是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了 但還是那一句話 如果你在家自己下載 在家自己拷貝完全沒有外流  那被發現的機會還是極低  是違法的  但很難被取締  可是很難會被取締不代表完全不會被取締 我手上就曾經有一個案例 有一個網友平常會在網路上抓影片看  抓不到的影片就上網買盜版看 有的盜版很精美他看完後 就想說轉賣出去 把盜版日劇放到拍賣網上 就被廠商法務盯上了 偽裝成買家購買之後 向保智大隊檢舉 保智大隊受理後申請搜索票前往搜索 當場發現他自己下載燒錄的海角七號等影片  當場就以另案處理 到地檢署開偵查庭的時候 檢察官就以他轉賣盜版(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以及重製罪(第九十一條 內容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而且因為2條都是以光碟的形式犯前項之罪  他面臨26個月有期徒刑以上的處分

    結論 網路下載燒錄成光碟,自己持有絕對是違法的而且是6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雖然 很難被抓到 但萬一被抓到 就要面臨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判決) 如果是警察臨檢 發現車上有燒錄的音樂CD 因為盜版光碟是公訴罪 警察的確是可以主動偵查 但因為一般臨檢的是交通警察 盜版光碟並非主要職責範圍 我個人是還沒聽說有發生過臨檢時取締盜版光碟的案例 但 如果真的遇到 可以考慮不要承認是自己燒錄的(因為重製盜版光碟是公訴罪而且是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說是夜市購買的 (因為買盜版無罪) 但萬一 這個交通警察認真查辦 製作筆錄後函送地檢署 偏偏盜版光碟上有你書寫歌名的筆跡這時候你可能就很難全身而退了....機率極小 但不見得絕對不會發生

    91條為例 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跟第三項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跟你是不是自己持有 是不是要散佈都無關都沒有寫 也就是說 只要你擅自重製 第一項就成立了 只要你重製的是光碟 第3項就成立了 至於你重製之後的用途 這一條法條不管就認定已經成罪了 而如果你重製之後還做其他用途 比方說 轉售 贈送 還侵犯其他法條 那還要另外處分

    lvan所舉家裡電腦算不算非公眾使用之機器?個人自小客車算不算公開場所?家裡的電腦當然不算公眾使用的機器 個人的自小客車當然也不算公開廠所但還是要看清楚法條的構成要件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第一必須是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 第二 在合理範圍內 第三得就是可以 第四 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4個要件必須同時存在 才能成立 所以如果不是個人或家庭 就不成立 如果不是非營利 也不成立 如果不是在合理範圍內 也不成立

    如果這3個要件沒有成立 就算你是用家裡的電腦 在非公開場所重製 是不受這法條的保障的 也就是說 會受到第91條的約束 是認為侵權違法的 而合理範圍是最重要的 在音樂跟影片來說 本來音樂跟影片基本上就是在個人跟家庭常見的娛樂 如果網路上下載音樂影片給自己娛樂算合理範圍的話那唱片公司跟影片都不必經營下去了

    所以 就算下載後只是供自己觀賞娛樂沒有營利根據著作權法第 六十五 條 內容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第一 就算是合法網站付費授權下載也只是授權讓你下載MP3而已 並沒有授權可以讓你重製成光碟

第二 如果是沒有得到授權非法下載不管是重製成光碟 或是拷貝到mp3隨身聽 都是非法的

第三一般的音樂影片 cd dvd的用途本來就是個人娛樂使用 唱片公司賣唱片就是供民眾自行聽音樂 所以對照之下你拷貝cdmp3 供自己使用 並不能主張是合理使用範圍 因為你本來就是該付費才能享受音樂跟影片 不管你有沒有販售 營利 都是不可以的 如果不是光碟 就是告訴乃論 一定要唱片公司提告 警察才會受理

    可是 盜版光碟是公訴罪 只要警察發現盜版光碟他就可以主動偵查 我回答內容已經說過了 我還沒聽過有人被交通警察臨檢的時候 吃上著作權官司的 但是依法律 他是有權可以舉發的 但舉發的時候 還要能證明 光碟是你自己燒錄的不是你在網路上購買的 真的有難度 所以你所說 辯稱是網路購買的 也是一個辦法

    可我還是那一句話 很難抓 不代表抓不到你音樂跟影片都是唱片公司跟電影公司花很多成本製作的 你如果沒有付費 就不要享用 使用盜版 非法下載 就是侵犯著作權 就是偷竊智慧的賊 只要你非法下載 你就是賊何必當賊呢..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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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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