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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臺灣行政區域沿革說明 ---- 轉載
2016/07/10 10:07:38瀏覽218|回應0|推薦0

 當時行政區域劃分三府、十縣、四廳、一直隸州

 三府台北府、台灣府、台南府

 臺北府包含宜蘭縣、基隆廳、淡水縣、南雃廳、新竹縣

 台灣府包含苗栗縣、台灣縣、彰化縣、埔里廳、雲林縣

 台南府包含嘉義縣鳳山縣、恒春縣、澎湖縣、安平縣

 臺東直隸州

     明治31(1898)6月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上任,又實施行政區域調整,將「六縣三廳」併回「三縣三廳」,撤銷去年新設的新竹、嘉義、鳳山三縣。原因是財政困難,不得不精減組織。直到明治34(1901)5月,才增設恆春廳,變為「三縣四廳」。

    台灣總督府的前三任總督,任期都不長,樺山紀資一年一個月,桂太郎四個月,乃木希典一年六個月,第四任的兒玉源太郎則任期長達八年。兒玉源太郎雖然為台灣總督,但身兼其它軍職,所以經常不在台灣,而將實際行政事權交由民政長官後藤新平負責。在後藤新平積極對反抗軍招降,並大力整治,總督府的財務由虧轉盈,日本在台的統治才逐漸進入穩定時期。

郡役所

是日治時期的行政機關兼治安機關,日治時代雲林地區均隸屬於當時的台南州轄下,當時的行政劃分是「州、郡、街、庄」。日治時期的郡役所是行政、警察一起辦公。掌理庶務、警察、勸業、職業等四課;庶務課分設文書、街庄、學務、殖產、財務、庶務等六係。警察課不置係,掌理分區內之治安、司法、防疫、衛生、醫制、藥制及違禁事項。

庄役所:就是現在的鄉鎮公所

警察官吏派出所

    大正九年(西元1920年),地方制度改革,廢廳置州,全臺改為五州二廳,州下置郡、市。州設警務部,內分高等警察、警務、保安、衛生、理蕃等課,以警視、技師或警部充任課長。

    郡設郡守,兼掌警察權,其下設警察課,內分警務、保安、司法、衛生、高等警察、理蕃等係,配有警視、警部、警部補、巡查等,由郡守指揮監督,無管轄「蕃地」者不設理蕃係;另設有消防組。

    市設市尹,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另設警察署,負責警察事務,其下設警察分署,署下及街、庄置警察官吏派出所。警察官吏派出所是維持治安及推行政令最基層之警察機關,其隸屬單位乃隨著行政組織之變動而更易。

蕃地駐在所

    日治時期的駐在所可溯及至清代為了邊治地區防蕃所僱的隘勇、隘丁開始。日治之初,日人認為尚有僱置之必要,初歸於所在地之縣知事,到了明治四十二年(1909)十月,修訂廳事務分課規程時,轄內有山地之廳置有「蕃務課」,隘勇、隘丁始歸其統轄。大正2年(1913),日人任隘勇改稱「警手」,並改「蕃務官吏駐在所」稱為「警察官吏駐在所」,是為蕃地駐在所的設置之起始。到了大正四年(1915)所謂「討蕃事業」結束,裁撤「蕃務課」外,乃將蕃務課主管事務移歸警務課掌管。大正九年(1920)日當局改任文官為台灣總督,大事行政,廢廳置州外,也終廢止隘勇之名稱,改為「警丁」,以至於日治末期。

    從駐在所的分佈來看,明顯集中於泰雅族分佈一帶山區,顯見當時日人的理蕃重心在於北蕃地的治理。至於南蕃地,則採取撫育政策,如南蕃地並未設置「隘勇線」,僅從撫威兼用的原則,並在重點番社內設置警察官派出所。當時日人的設置策略是由警察從事撫育,以和平面貌先進駐,再逐漸擴大日警所能控制的領域,而駐在所的設置選擇,地點通常特別選在該蕃社中勢力最大的頭目或頭人所居處,從其位址暗中偵察蕃社內情,以達撫育效果。

    東部蕃地向來視為特殊行政區域,與南部各縣廳二分的「平地」、「蕃地」有所不同,直屬於臺灣總督府,按照臺東廳長相良常綱的東部「理蕃」二十年計畫施政,因此,花東縱谷與臺東平原以及東海岸一帶,僅見零星的駐在所分佈,未及臺灣北部、中部山區密集。由此可知日人的理蕃重點一直膠著於北蕃的治理,至於南蕃地與東部蕃地則撫威兼用,在蕃地地形圖的測量最後階段,南蕃地的測量甚至是草草以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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