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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路權」?---- 轉載
2012/04/23 10:02:33瀏覽1162|回應0|推薦0

路權對於用路人而言,指使用道路的先後秩序,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路權賦予的條件,係依據交通管制措施如「號誌」、「標誌」及「標線」實施之,至於沒有交通管制措施的地方,則依據傳統的路權大拇指定則則是:支線車讓幹線車,左方車讓右方車。

  在「路權」觀念有關為強化執行效果,交通部除選擇重要或基本之路權觀念外,並請各級道安會報集中人力與資源,加強宣導以確實建立路權觀念。

茲例舉重要且基本之「路權」觀念如下:

〈一〉行人路權:加強取締行近人行穿越道,不減速慢行、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車輛違規行為,建立「行人優先通行」之基本路權觀念。

〈二〉汽車路權:加強取締行人違規穿越車道行為,宣導行人亦無侵犯汽車之通行之權利。

〈三〉機車路權:加強取締機車違規駛人行道,建立人車 各行其道之路權觀念。

〈四〉停車路權:執行掃除路霸、取締並排停車等違規行為,加強公共場所與巷道停車秩序整頓。

〈五〉鐵路平交道路權:加強取締闖越平交道重大違規,並宣導火車行進就像砲彈一樣快,而且不容易煞停,在鐵路平交道上,有絕對優先通行的「路權」,我們沒有向它挑戰的權利。

〈六〉高速公路行車路權:選訂重大違規〈如:行駛路肩、任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行車距離、未依規定之車道行駛〉及匝道管制措施等主題為內涵,加強宣導高速公路行車路權。

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處罰法令規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該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汽車駕駛人,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行人違規執法處罰法令規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之四條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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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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