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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路權的觀念 ---- 轉載
2012/04/18 10:06:44瀏覽8150|回應0|推薦6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內政部警政署決定,於民國96年起,交通事故的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觀念。若車輛與行人之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而肇事,違規行人可能要負起全責,事故責任的認定完全依照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絕對路權的觀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等。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誌或標線分道而行。汽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之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舉例陳述如下:

1、行人穿越道:路權一定是行人的,哪怕是行人未依號誌而撞上也要付完全的肇事責任。而行人若違規穿越快車道(路權是車輛而非行人)致事故發生,只要汽車沒超速行駛,就無責任。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2、轉彎車絕對應讓直行車先行:己刪除原同條6款之但書規定。現已無轉彎車至路中央,直行車要讓轉彎車這回事了。尤其是右轉車輛,若不禮讓直行車(尤其是機車),就算機車煞車不及而撞上,轉彎車也要負完全之肇事責任。

3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16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4支線道車絕對應讓幹線道車先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12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5、追撞之交通事故:後面撞前車,不論前車何理由煞車,都要負完全肇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1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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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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