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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汽機車強制責任險 ----轉載
2015/06/28 08:58:44瀏覽222|回應0|推薦0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為補償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損失之重要制度之一,各國為合理保障交通受害人之權益,每以法律強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投保汽車責任保險。其政策性目的係在藉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當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遭受損害,可由保險公司負賠償及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之責,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基本補償,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因此,我國政府爰參考其他國家立法體例,並且在許多社會賢達及熱心人士如柯媽媽等人的奔走推動下,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程序,並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謹將本保險重要事項簡介如次:

A.本法立法沿革

    1. 本法採單獨立法,於財政部時期即研擬完成本法(草案)報經行政院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經總統令公布,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再將機車納入實施範圍,主管機關原為財政部,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因政府保險監理業務之移轉,改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掌理,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交通部就執掌業務會同辦理。
    2. 本保險於實施五年後,當時之主管機關財政部鑑於本保險之重要性,並為制度之長遠發展與週詳計畫,特委託學者、專家,就本法制度、法令及實務方面做全面檢討,進行本法實施後的第一次修法,於民國九十二年底完成本法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公布實施。至此,本法制度與本保險更臻周延透明,社會大眾更能充分瞭解與接受,使得本法就立法之目的與制度得以更加落實及健全發展。

B.本法立法特色

    1. 賠償責任基礎採限額無過失責任

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除非受害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否則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保險公司應負起賠償的責任,讓受害人均能迅速獲得保險給付或基金補償。

    1. 受害人(請求權人)有直接請求權

原則上,一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不得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僅得對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被保險人為賠償後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形成輾轉請求之情形,以致理賠時間拖長,對受害人較為不利,為加速理賠,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規定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 設置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補償之對象為投保汽車之交通事故,並未涵蓋未投保汽車及肇事逃逸等,本法特別參考美、英、日等國制度,於第三章規定設置特別補償基金,針對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肇事逃逸)、為未保險汽車者、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或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由特別補償基金負補償責任,以彌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缺口。

    1. 維護保險費率之公平合理,減輕保戶負擔

本保險係採純保險費無盈無虧之精神,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定期經由專業精算統計機構的檢討分析,以確保保費之合理性及可負擔性,並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

    1. 理賠給付範圍明確

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費用、殘廢及死亡給付三種,並訂有明確的保險給付標準。

    1. 訂立罰則俾有效落實本法之實施

對汽車所有人未依法投保或未投保肇事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款。

C.本制度實施現況介紹

截至民國一零四年三月底止,汽、機車投保件數已達1,822萬件以上。自實施以來,保險公司之死亡保險給付累計已達74,918人次,殘廢給付累計180,861人次,醫療給付累計3,187,532人次;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件數累計38,585件。保險給付為新台幣2,006億餘元、補償支出為新台幣81億餘元,賠付金額已逾新台幣2087億餘元,對車禍受害者及其家屬生活提供及時之保障,其功勞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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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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